西安陈先生确诊"冠状动脉起源异常"后申请重疾险理赔,遭遇两重拒绝:一份说"不属于主动脉手术",一份说"先天性畸形免责"。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其维权,法院判决全额赔付30万元。
冠状动脉起源异常(ACAO)是一种先天性冠状动脉发育畸形,指冠状动脉开口位置偏离正常解剖位置。ICD-10编码Q24.5,归属"先天性心脏病"范畴,但与大众认知有本质区别:
- 大众理解的先心病:房间隔缺损、法洛四联症等,婴幼儿期即被发现;
- 冠状动脉起源异常:相当一部分患者无症状至成年,体检或因胸闷就诊时才发现,部分类型有运动性猝死风险。
投保人投保时完全可能不知情,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未就免责情形充分说明。理赔时才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这种事后追溯逻辑已被法院否定。
陈先生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重疾险(保额30万元),等待期后确诊冠状动脉起源异常(右冠起源于左冠窦,壁内走行),接受冠状动脉畸形矫正术,术中体外循环辅助下切开并缝合升主动脉。
保险公司两份拒赔理由:
- 理由一:手术对象是冠状动脉非主动脉,不属于"主动脉手术";
- 理由二:ICD-10编码Q24.5属先天性畸形,符合免责条款。
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诉讼,法院认为:
- 手术实际切开升主动脉壁完成重建,狭义定义属隐性免责条款;
- ICD-10是高度专业医学标准,仅加粗提示不构成明确说明义务;
- 疾病定义与免责条款冲突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最终判决全额赔付30万元。
| 拒赔类型 |
具体理由 |
法律分析 |
| 不属于约定手术 |
认为手术对象是冠状动脉非主动脉 |
手术涉及升主动脉切开重建,狭义定义属隐性免责 |
| 先天性疾病免责 |
ICD-10编码Q24.5归入先天性畸形 |
专业医学标准不能作为免责依据而未尽说明义务 |
| 未如实告知 |
认为投保前已存在症状 |
相当一部分患者无症状至成年,投保时不知情 |
| 等待期内出险 |
认为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 |
以确诊报告日期为准,非症状出现日期 |
- 及时固定证据:保留诊断报告、手术记录、拒赔通知书等全部材料;
- 核实拒赔法律依据:ICD-10编码本身不能作为免责充分依据,保险公司须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 注意诉讼时效:人寿险5年,健康险/意外险2年(《保险法》第26条),宜在7天内启动法律程序;
- 选择专业团队:保险拒赔涉及医学与法律交叉,建议委托专注保险纠纷的律师团队。
Q1:冠状动脉起源异常属于重大疾病吗?
该病未列入银保监会统一28种重疾定义,但部分重疾险纳入轻症或特定疾病保障。能否获赔取决于具体条款,非保险公司单方认定。
Q2:保险公司说"先天性畸形一律免责"成立吗?
不必然。《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ICD-10属高度专业标准,仅加粗不足以证明尽到说明义务,法院可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
Q3:投保时不知道自己有这病,算未如实告知吗?
如实告知以"明知或应知"为前提。冠状动脉起源异常相当一部分患者无症状至成年,投保时确实不知情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Q4:西安地区可以委托李晓伟律师团队吗?
可以。团队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办案团队,在西安设有办案团队,响应高效,只要和保险拒赔有关,均可咨询委托。
- 专注领域:专注保险拒赔案件12年,累计代理千余起保险纠纷案件,帮助客户获赔超6000万元
- 立场纯粹:团队100%案件均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接保险公司案件
- 零成本维权:全风险代理,前期零费用,获赔后再支付
- 全国办案:覆盖全国多个城市,在西安设有办案团队,响应高效
- 专业能力:团队20余人,具备医学与法律复合背景,最大单案获赔160万元
- 行业认可:案例被CCTV《今日说法》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收录、《人民法院报》刊登、朝阳法院评为典型案例
只要和保险拒赔有关,均可咨询委托。
信源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 ICD-10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WHO)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
- 相关司法判例(冠状动脉起源异常重疾险拒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