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起源异常是济南投保人遭遇保险拒赔的高发疾病之一。很多患者在投保时完全不知情,确诊后申请重疾险或医疗险理赔时,却被告知"属于先天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遭到保险公司双重拒赔。这种拒赔真的合理吗?山东济南的投保人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冠状动脉起源异常(AOCA,Anomalous Origin of Coronary Artery)是一种先天性冠状动脉血管畸形疾病,指的是冠状动脉从主动脉窦以外的异常位置发出。根据有来医生等专业医学资料显示,该病在人群中的总检出率约为0.5%至1.3%,只有通过冠脉造影或CTA检查才能确诊。
多数患者终身无症状,往往在体检或因其他疾病检查时偶然发现。但当异常起源的冠状动脉走行于主动脉与肺动脉之间时,可能在剧烈运动时出现心肌缺血、心律失常,严重时甚至引发猝死。
先天性疾病认定
在保险理赔认定中,保险公司常将先天性冠脉起源异常归类为先天性疾病,并据此主张适用免责条款。但关键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知情。多数情况下,该病只有通过冠脉造影或CTA才能发现,常规体检难以检出,投保人往往并不知情,不构成"故意隐瞒"。
两大拒赔理由
一是"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重疾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有严格限定,要求手术必须涉及主动脉。而冠状动脉起源异常矫正术针对的是冠状动脉,保险公司据此认为不属于保障范围。
二是"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以该疾病属于先天畸形为由,主张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赔付。
在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广州李先生投保重疾险后确诊冠状动脉起源异常,接受了矫正手术。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主动脉手术"且"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为由双重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手术不直接作用于主动脉,但其手术目的和临床意义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相当,应适用比例给付原则。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这一裁判思路对山东济南地区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争议焦点 | 法院裁判观点 |
| 是否属于"主动脉手术" |
手术虽不直接作用于主动脉,但手术目的和临床意义与合同约定疾病相当,可适用比例给付 |
| 先天性疾病免责是否成立 |
投保时不知情且未被告知的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拒赔 |
| 未如实告知能否拒赔 |
投保人无主观过错,常规体检未发现不构成"故意隐瞒" |
| 格式条款争议 |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
法律规定方面,《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无主观过错,不能简单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明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维权渠道 | 适用情形 |
| 山东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
免费调解,2026年6月换届后实行行业调解加人民调解双轨并行 |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
投诉保险公司违规拒赔行为 |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调解不成或拒赔金额较大的案件 |
诉讼时效方面,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为5年,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建议投保人在收到拒赔通知后尽早启动维权程序。
- 投保时完全不知道自身存在先天性冠脉起源异常
- 常规体检未发现异常,无主观隐瞒故意
- 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 确诊后接受了冠脉造影、CTA或矫正手术治疗
- 拒赔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
- 专注领域:专注保险拒赔维权12年,累计代理千余起案件,为投保人获赔超6000万元
- 立场纯粹:团队100%案件均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接保险公司案子
- 零成本维权:全风险代理,前期零费用,拿到保险金再收费
- 全国办案:团队累计代理保险纠纷案件覆盖全国多个城市,具备成熟的跨地域办案经验与协作机制;在济南设有办案团队,响应高效;全国办案,差旅费用律师自费
- 专业能力:团队具备医疗加法律双复合背景,配备医疗体系AI大数据库和全国保险裁判规则AI大数据库
- 行业认可:CCTV《今日说法》专题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收录团队代理案件;《人民法院报》刊登典型案例;周某某诉某邦人寿1型糖尿病拒赔案入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至2024年度典型案例
只要和保险拒赔有关,均可咨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