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1.个人所得法基础概念

1.1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 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 计算居住时间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举例1: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
注: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小结:
居民个人包括:

  •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 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非居民个人:

  • 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2 征税范围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的项目:

  • (1)独生子女补贴。
  •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税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出租车小结:

  •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按“经营所得”征税。

2. 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 A.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用):“工资、薪金所得”
  • B.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雇用):“劳务报酬所得”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如果是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董事费收入:

  •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3. 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稿酬一定强调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 经营所得

  •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 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 偶然所得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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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税率

(1)综合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计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20%比例税率。

承包、承租经营:

  •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1)按年计征,如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2)按月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3)按次计征,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非居民个人居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1 综合所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所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所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额
+全年劳务报酬收入×(1-20%)
+全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
+全年稿酬收入×(1-20%)*70%]
-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 收入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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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扣除项目

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

  •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1. 继续教育
  •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 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1. 赡养老人
  •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7.照护三岁以下婴幼儿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其他扣除
(1)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2)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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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的计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分别规定为:

  • 只有一次性收入: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月支付一个月为一次)。
  •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

  •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2)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3)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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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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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和应纳税计算

1. 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
  •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
  •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照护三岁以下婴幼儿等支出
  •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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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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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全所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额-6万元/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 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
  •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
  •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在扣除20%费用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

(二)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的计算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计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
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
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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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的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收入-费用减除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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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提佣金收入
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保险营销员计算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
不含增值税收入(1-25%)(1-25%)-附加税费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2.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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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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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用减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没
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
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为标准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包括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

  • 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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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得扣除项目
  • 个人所得税税款;
  •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人家庭和生产经营混用的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
用,准予扣除。

(5)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应税所得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
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查账征税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投资者本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允许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经营所得中,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前述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 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核定准予扣除的数额或比例。
  •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 企业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扣除标准同
    个体工商户。
  •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收
    方式下的年度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5)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
    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3.对外投资的利息或股息
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
收入,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租赁所得

比例税率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允许扣除的一共有四个项目,分别是:

  • 税费: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
  • 转租租金(仅适用于转租情形):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原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
  • 修缮费用: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 费用减除: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入4 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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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转让所得

比例税率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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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境外所得的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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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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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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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奖金一次性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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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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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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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

1.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 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
  •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4.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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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6.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s://zhuanlan.zhihu.com/p/145329619

个人期权转让

https://zhuanlan.zhihu.com/p/145342283

科技成员转让

https://zhuanlan.zhihu.com/p/145495040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3.1 关于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特殊规定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商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月度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1. 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
  2. 解除个人劳动合同,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
  3. 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
  4. 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转让将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5. 行权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
  6. 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
  7. 企业年金,个人到达退休年龄后,按年领取年金或一性次领取年金;

3.2 与任职、受雇、退休有关所得的特殊规定

3.2.1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所税;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免征;
  • 超过3倍数额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
  • 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保、公积金,在单独计税时准予扣除。

3.2.2 个人提前退休取提补贴收入 和内部退养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
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
实际年度数

内部退养

  •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 与领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 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取得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2.3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年

居民个人取得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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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时 :
应纳税所得 =(行权股票每股市价-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股票数量
2023年12月31日前,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拥有股票/权参与利润分配所得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征税。
行权后股票转让,“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差价,暂不征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差价收入,正常征税。

居民个人取得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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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日:
作为工薪所得计税,(股票市价-实际支付价款购买股票)

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计税方法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
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市价+本批次解禁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2.4 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
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
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所属行业均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2.5 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1.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其他情形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部;
  3. 未上市的或未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递延纳税规定,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实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分期缴纳,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4. 上市公司、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新三板)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征免规定执行。

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差别化征免规定执行:
(1)持股1年以上,免税;
(2)持股1个月至1年(含),减按50%征税;
(3)持股1个月以内(含),全额征税

3.2.6 企业年金、职工年金

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
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限额内,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示:属于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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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个人对外投资的特殊规定

(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为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收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且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收入实现。
以发生非货币资 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应税所得项目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税率
  • 收入的确认
  • 纳税人
  • 申报时限
(2)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上市公司 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基金派发时20%代扣代缴。

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转让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由基金在分配时代扣代缴

(3)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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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征免政策。
转让时取提让所得

  • 原始股,按“财产转让所得” 20%税率征税
  • 非原始股,免征

3.4 个人赠与房产、取得拍卖收入

  1.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按“偶然所得”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 无偿赠与房产,不征税情形
    (1)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提示:允许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赠与合同表明的房
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赠与合同未标明价值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拍卖过程中缴纳的合理税费

  •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 财产原值
  • 拍卖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1)拍卖财产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2)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的处理
    (1)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拍卖品经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提示: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征税

3.5 促销活动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3.6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

征收管理

全国通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两种。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在办理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四)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且符合前述第(一)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1】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2】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七)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査。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三、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规定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 年度汇算不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的项目,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一次补偿收入,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豁免);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豁免);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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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23-11-15 13:15  nemo_qq  阅读(7)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