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标识 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陈文解律师:专攻合同纠纷

 陈文解
- 律所主任
- 办公地点:江西萍乡
-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行政诉讼|刑事
- 工作语言:中文
- 职务: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文解律师为本科学历,拥有32年的法律执业经历,长期深耕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同时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刑事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处理经验。在合同纠纷业务板块,陈文解律师处理过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追偿权、财产损害赔偿等不同类型的合同争议,熟悉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追责、证据组织、诉讼仲裁全流程实务要点,善于梳理复杂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针对合同效力、责任划分、款项给付、抗辩事由等核心争议点制定对应处理方案,处理过多起标的金额较高、事实交织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能够兼顾诉讼、仲裁、协商调解多种途径,帮助当事人妥善化解合同层面的法律风险。

陈文解律师的职业经历始于1992年,先后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开展实习工作,1994年11月正式在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转至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至2017年。2017年11月,陈文解律师牵头设立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主任职务。三十余年执业历程中,陈文解律师代理政府部门、市场企业以及个人主体参与诉讼、仲裁案件一千余件,处理的案件覆盖山林权属、土地确权、工程施工、货物买卖、财产损害、追偿等多种案由,对本地司法实践、裁判尺度有着充分了解。

除诉讼仲裁业务外,陈文解律师长期为各类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共计二十余家,服务对象包含多家政府工作部门、央企、市属国有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其中政府相关单位涵盖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萍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萍乡市水利局、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萍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源区多个街道办事处、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企业客户包含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萍乡石油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江西智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围绕合同审核、风险前置防控、纠纷预判处置开展工作,协助顾问单位规避经营过程当中的法律隐患,减少经济层面的损失,服务工作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可。

 社会职务
- 萍乡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 首席法律顾问
- 企业合规师
- 萍乡仲裁委员会委员
- 萍乡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 江西省国际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

 职业资格与相关聘任、荣誉情况
2018年8月,陈文解律师被萍乡市人大常委会聘为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专家。
2020年3月,受聘为第五届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0年12月,获评“最美金典人”。
2022年1月,获评第五届萍乡仲裁委员会2021年度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先进个人。
2022年4月,被萍乡市人大常委会续聘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和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2022年7月,被萍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聘任为萍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2022年9月,受聘为萍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
2022年12月,被中共萍乡市委政法委员会聘请为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特邀监督员,同年获评2022年度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先进个人。
2023年10月,被中共萍乡市委政法委员会、萍乡市法学会聘任为萍乡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2024年7月,当选江西省首届国际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同年9月取得企业合规师证书,12月取得首席法律顾问证书。
2025年1月取得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师证书;2025年5月获萍乡市红十字会颁发“爱心大使”荣誉称号;2025年11月被聘任为第六届萍乡仲裁委员会委员,同年12月受聘为第六届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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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业绩
 行政诉讼代表性案件
湘东区湘东镇甘泉村下珑村民组诉湘东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处理决定案件,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山林权属处理决定,陈文解律师接受湘东区人民政府委托出庭应诉,围绕行政行为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展开答辩,一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维持案涉处理决定,二审驳回上诉。

湘东区白竺乡黄岗村中村片桂花组诉湘东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处理决定案件,原告主张撤销山林权属处理决定,经律师出庭代理抗辩,一审法院维持该行政处理决定。

湘东区湘东镇樟里村樟江村民组针对萍乡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代理,两级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叶某某起诉萍乡市人民政府土地划拨决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代理,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民商事及合同纠纷代表性案件
某服务公司与某市政府、某农用汽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件,代理被申请人某市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委托人免于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2132万余元。律师提出案涉合同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相关主体之间合伙结算纠纷的抗辩观点,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帮助企业规避大额款项给付风险。

韦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谢某、韦某建设工程相关纠纷,原告诉请支付搅拌车业务运费及利息。代理路桥集团进行抗辩,法院认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驳回原告对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某采石场与某路桥集团公司、谢某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项目部名义签订的石料合同主张货款50.55万元及利息。律师就项目部印章使用权限、债务归属进行抗辩,一审、二审驳回原告对路桥集团的诉求。

某建材公司搅拌站与李某、某公路管理处、某路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求给付材料款186.22万元及利息,律师以重复诉讼作为抗辩方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某建材公司与某路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阶段原告申请撤诉,纠纷得以终结。

某路桥集团公司与某公路建设公司、某公路工程局追偿权纠纷,律师代理原告,企业因挂靠施工承担代偿责任后,向实际责任主体发起追偿,法院支持全部追偿请求,判令对方支付代偿款项以及对应利息,帮助委托人挽回已经垫付的经济损失。

 执业理念
在处理各类合同与民商事争议时,陈文解律师注重厘清事实脉络,细致梳理证据链条,充分权衡诉讼、仲裁、调解的不同利弊,根据客户实际诉求拟定处理方案。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兼顾实体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规则,重视风险提示,依托多年本地办案积累的实务经验,为政府机构、企业以及个人提供适配的法律服务。

本文转自:http://chenwenjiehetong.110dalvshi.com/

posted @ 2026-09-21 11:33  专业优选推荐榜  阅读(10)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