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田华钢律师:专攻债务纠纷
田华钢律师,男,汉族,无党派人士,长期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在债务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厚的实务处理经验,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欠款追索、合同债务、工程款结算、股权类债务、跨境债权追索等类型案件,能够结合案件证据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司法鉴定、财产核查等多种路径帮助当事人梳理债权债务关系,厘清各方责任,推动债务争议妥善化解。除债务纠纷业务外,同时承办大量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公司股权、租赁合同、行政协议相关民商事案件,也为多家机关单位、市场主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兼顾争议处置与风险前置防控工作。
田华钢律师在行业内承担多项社会职务,曾任第三届濮阳市律师协会会长,现任濮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濮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长、濮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受聘担任多地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系濮阳市政协委员、河南省营商环境监督员,2022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同时获评河南省优秀律师。执业过程中,既注重个案的权益维护,也关注商事交易规则、地方营商环境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办理多起进入再审、公报刊载的典型案件,案件类型覆盖国内民商事诉讼、涉外仲裁、行政协议争议等不同场景。
代表性项目与案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结算"审定"打架,司法鉴定一锤定音
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代理一方取得胜诉结果,驳回对方超付工程款返还的诉求,法院判令义务人支付相应欠款。
案件当中,城投公司、管道天然气公司与石油工程设计公司签署天然气管道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暂定金额,以政府批准概算、国家收费标准作为计取依据。工程完工之后,发包人依据一份财政评审审定的结算金额,主张自身已经超额支付款项,提起诉讼要求设计公司返还钱款。而设计公司认为该次送审材料没有经过相关主体盖章确认,材料真实性存疑,同时提出另一套结算金额,并提起反诉主张剩余设计费。案件争议集中于财政评审审定结果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合同结算依据,送审材料缺乏确认情况下如何认定真实性,双方结算无法达成共识之时设计费应当采用何种方式确定。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核算设计费用,认定发包人并不存在超付情形,还需要向设计公司支付欠付的款项以及逾期利息,鉴定费用由各方按情况分担。二审维持实体裁判结论,仅调整利息起算时间。该案件体现,财政评审结论并不直接等同于合同结算依据,结算基础资料未经相关主体确认,其真实性不应当直接采信;当各方陷入结算僵局,借助司法鉴定,依照合同约定计费标准核算价款,是化解分歧的可行路径。对于设计服务提供方来说,完整留存结算资料、往来函件、付款凭证,能够在后续争议处理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撑。
买卖合同纠纷——设备爆裂事故后的质量之辨与合同解除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方胜诉,判决合同予以解除,支持退货处理,由卖方承担大额检测费用。
卖方控制技术公司向买方工程设计公司供应多台槽道式流量计,订立框架协议以及采购订单,同时约定产品不得擅自交由第三方加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买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设备完成安装之后开展气密性试验,设备发生爆裂事故。买卖双方通过会议纪要确定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失效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设备母材内部存在裂纹,同批次设备检测同样存在不合格情形。买方随即封存全部设备,向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主张解除合同、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检测费用;卖方则提起诉讼,索要全部货款、利息以及其他维权支出。庭审围绕共同委托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证明效力,未经许可交由第三方加工是否触发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之后货款与检测费用如何分配展开辩论。两级法院认可检测机构的资质,采信质量不合格的检测结论,卖方未经许可转交第三方加工叠加产品质量事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最终认定订单自反诉材料送达之时解除,卖方自行承担检测鉴定费用,买方向卖方退回全部设备,卖方索要货款及衍生诉求全部得不到支持。该案提示,质量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事故证据,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检测,以书面会议纪要固化相关程序,有助于权益维护;供货企业如果出现私自委托第三方加工叠加产品质量缺陷,会面临货款无法收回,同时承担鉴定成本的风险,合同内检验费用承担、单方解除权等条款,会直接影响争议走向。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章程约定股权回购,"抽逃出资"之辩
二审撤销一审裁判结果并予以改判,代理一方胜诉,判令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权回购款项一千三百九十八万余元。
案件当事人李某属于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董事长,持有对应比例股权。公司章程写明,股东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需要转让所持股权,没有其他股东受让的前提下,公司财务条件许可时由公司进行回购,同时写明回购价款计算方式。李某办理退休手续之后,经股东会同意继续履职一段时间,之后提交退股申请,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计算书,确认扣税后应当支付的回购金额。后续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还在诉讼过程当中通过股东会修改章程,删除股权回购相关条款。李某起诉主张公司支付回购款以及对应利息。一审法院以回购行为涉嫌减少注册资本,违反公司法抽逃出资相关规则,驳回当事人诉求。二审审理阶段,法庭认为章程当中针对离职股东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的约定,契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属性,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束全体股东;公司修改章程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修改的目的在于排除当事人已经形成的权利,对该股东不发生约束力;使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资金完成回购,注册资本并未缩减,不构成抽逃出资;双方签署股权计算书,已经就回购价款达成合意,应当遵照履行。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在规定期限之内支付股权回购款,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利息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改制企业持股股东,应当妥善保管退股申请、股权计算书等书面文件,以此固定自身合法权利。
租赁合同纠纷——履行调解书过程中的解除权之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方胜诉,出租方解除通知不产生法律效力,五百万元赔偿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新能源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厂房屋顶租赁给光伏公司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此前纠纷经过二审达成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就屋顶维修、设备拆除、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条件作出约定。后续出租方出具维修通知书,光伏公司联系施工单位做好拆除准备。施工单位按照出租方现场指示拆除部分设备之后项目停工。出租方以设备拆除不彻底、阻碍维修为由,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提起诉讼,主张拆除全部设备,给付违约金,赔偿五百万元损失。案件审理的核心在于停工的实际原因,违约责任应当归属于哪一方,出租方是否具备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没有履行催告直接发出的解除通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法院结合施工承包合同、微信沟通记录、施工人员证人证言查明,光伏公司收到通知后积极组织施工,拆除范围由出租方现场调整,停工根源来自出租方屋顶补漏工作推进滞后,施工方多次沟通复装事宜,出租方没有给出有效回应。据此认定光伏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出租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解除通知无效,出租方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该案件反映,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还原合同履行的完整过程;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落实催告相关程序,没有完成催告发出的解除通知不会产生效力。市场主体不能刻意制造违约情形,以此谋求解除合同索取赔偿。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无效确认再审案——行政协议效力审查的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案例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代理一方取得胜诉结果,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方全部诉讼请求。
某市城市管理局先后和两家燃气企业签署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后签署协议被乙公司提起诉讼,乙公司主张两份协议经营区域重叠,请求确认后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无效。一审认定协议部分条款违法,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二审直接判决协议整体无效。甲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提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属性与合同属性,判断协议无效,既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审查无效情形,也需要参考民事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认定行政协议无效需要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标准。案涉协议签约主体具备法定管理职权,协议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在先特许协议经营区域四至描述模糊,不足以证明后签订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对待特许经营协议效力,司法层面保持审慎态度,减少协议无效的认定,推动各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乙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报案例明确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标准,在先协议权利主体想要否定后签订协议效力,需要就授权行为违法、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承担举证义务。
涉外仲裁案——境外油田工程设计费的成功追索
某国际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代理一方胜裁,仲裁机构支持欠付费用及对应违约金。
国内石油工程设计公司同香港注册企业订立刚果(布)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推进过程中,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设计费、招标文件编制费、现场服务费金额,对方承诺按月分期支付款项,实际仅支付部分钱款,后续只是小额分期偿付。经过多轮书面催告,依旧存在大额款项拖欠。设计公司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主张支付欠款本金、逾期违约金,由违约方承担仲裁、保全相关支出。仲裁庭审需要厘清欠付本金核算方式,外币已付款项按照付款当日汇率抵扣债务的顺序,付款方式变更之后违约金起算时间,保全、保函费用承担主体。仲裁庭认定设计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已经交付设计成果,双方对于欠款基础事实没有争议;已经支付外币按照付款当日汇率折算优先冲抵设计费,裁决支持相应的欠款本金;根据双方后续变更付款的书面约定,确定违约金起算时间,同时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保全、保函以及全部仲裁相关费用。跨境债务追索,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十分关键,合同、会议纪要、确认函件、往来催款文书、沟通记录互相印证,能够减少对方否认欠款的空间;涉外合同当中,汇率折算节点、付款条款变更,都会直接影响债务金额以及违约金计算,跨境清收当中需要做好细致的法律核算。
社会职务
- 濮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 濮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长
- 濮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 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
- 濮阳市政协委员
- 河南省营商环境监督员
- 多地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职业资格与荣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 二级律师
- 企业高级风险管理师
- 全国优秀律师
- 河南省优秀律师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