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标识 青海西宁市刑事辩护律师费延林拆解:未成年轮奸重罪如何实现降刑

性侵类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轮奸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案件类型。轮奸作为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一旦被认定,量刑直接跨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但案件之中并非只有非黑即白的定罪结论,被告人的年龄、案发背景、主观状态、归案表现等诸多细节,都会直接影响最终量刑。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费延林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办理过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多起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办理中,坚持客观审视全案证据,既尊重被害人权益,也依法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下面结合其办理的一起未成年轮奸案件,以案说法,剖析此类案件办理的关键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系多名行为人共同实施的性侵刑事案件,当事人系一名未成年人,与多名成年被告人共同对一名未成年女同学实施轮奸行为。案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全部涉案人员被先后抓获归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全案证据,认定本案具备轮奸加重情节,对包括本案当事人在内的全部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对这名未成年被告人给出的量刑幅度较重。

从案卷材料反映的事实细节来看,本案并非完全陌生个体之间的恶性暴力侵害。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事前存在恋爱交往关系,发生性关系并非单次事件,存在多次性行为的客观背景。同时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被害人自身行为表现存在一定可考量的过错因素,这也是辩护过程中需要审慎把握的事实。

应当说明,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绝不等于认可性行为的合法性,更不是对侵害行为进行洗白。性侵犯罪保护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权利,即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违背意愿发生性关系依然构成强奸;轮奸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法律评价上本身就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但在量刑层面,恋爱背景、行为过程细节、被害人的行为因素,属于量刑时可以综合考量的酌定情节,辩护工作可以就此展开客观论述。

当事人归案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具备自首基础条件,后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最初的侦查材料当中,自首这一对未成年人非常关键的法定从轻情节,并没有被完整固定,公诉方最初并未直接确认自首成立。同案其他被告人大多为成年人,没有类似的法定减轻情节。

 二、案件办理关键节点梳理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很多家属往往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法庭庭审,却忽略了审查起诉阶段才是量刑协商、情节认定的黄金窗口。本案的辩护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第一个关键节点:侦查阶段,固定基础事实。
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一方面安抚未成年当事人情绪,向其告知刑事诉讼权利,引导其客观完整陈述全部经过;另一方面细致核实案发前后交往经过、多次性行为的具体背景、归案过程,记录投案经过、如实供述的相关细节。会见笔录当中梳理出关于投案过程的时间线、到案经过,为后续争取自首认定留存事实线索。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侧重于记录犯罪行为本身,对于自首的细节记录不够完整,并未明确认定自首情节。

第二个关键节点: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挖掘证据瑕疵,争取情节认定。
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辩护人完整查阅全部卷宗,包括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这是本案辩护最核心的阶段。辩护人发现,部分能够支撑自首认定的关键细节没有被办案机关充分重视,部分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存在漏洞。

司法实践中,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缺一不可。很多案件当事人虽有投案行为,但笔录记录简略,很容易导致自首情节不被采纳,一旦缺少自首,未成年被告人就会丧失一项核心法定减轻处罚的筹码。

费延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重点落实投案的完整过程,梳理案卷中碎片化的笔录细节,将分散在多份笔录当中的到案经过串联,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论证当事人符合自首法定构成要件,推动检察机关对自首予以确认。与此同时,结合卷宗证据梳理双方恋爱交往背景、多次性行为客观事实、案件过程当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相关记录,提出该部分属于量刑酌定考量因素,请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予以体现。

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不是简单签字,而是要以已经认定的自首、未成年人身份为基础,协商合理的量刑建议,不能在关键量刑情节尚未确认的情况下草率签署具结书。经过多轮沟通,检察院最终认可自首成立,将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纳入量刑评价体系。

第三个关键节点:审判阶段,强化辩护意见,推动法院采纳。
案件起诉至法院,同案多名成年被告人,全部具备轮奸情节,又无自首、未成年等减轻情节,他们的量刑最终维持了检察机关最初的量刑区间。而本案未成年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再次系统发表辩护意见:一是强调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依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强制性法定量刑情节;二是确认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三是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四是结合二人原有恋爱关系、案件过程当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供法庭参考。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全部核心辩护观点,在轮奸这一加重情节并未被否定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宣告刑期直接减至检察院指控量刑的二分之一,而同案其余成年被告人的刑期均未调整,实现实质性罪轻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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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解析
本案并没有实现无罪,也没有打掉轮奸这一加重定罪情节,辩护的核心战场集中在量刑情节的争取与适用,这也是大部分重罪案件辩护的现实路径。很多公众会有误区:刑事辩护就是要推翻罪名,事实上,部分案件事实证据确凿,罪轻辩护、争取合理量刑就是辩护的核心价值。

第一,牢牢抓住未成年人身份这一“应当型”法定减轻情节。
《刑法》第十七条明确,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代表司法机关必须适用,而非可以选择适用。强奸罪轮奸的法定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普通成年人只要认定轮奸,最低量刑就在十年以上。但未成年人结合减轻情节,可以直接跳出十年以上的量刑档位,落到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区间,这是本案能够大幅降刑的法律根基。

但实务当中,不是只要是未成年人就必然获得大幅度减轻。减轻的幅度,需要结合其他情节共同支撑,如果没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配套情节,减轻的力度也会有限。因此辩护工作不能只提交一份年龄证明就结束,必须挖掘配套从轻事实。

第二,争取自首情节认定,是本案最大的辩护突破口。
案卷材料中,当事人确实有投案行为,但是侦查阶段笔录记录简略,如果辩护人不主动梳理、提出意见,办案机关很有可能不予认定自首。一旦自首不被认定,即便有未成年人身份,降刑的幅度也会大打折扣。

辩护实务提示:自首不仅仅看是否主动到案,更要看笔录是否完整记录投案过程。很多家属以为只要自己去派出所就算自首,但是讯问笔录只写“抓获归案”,后续想要再争取自首认定难度极大。在案件早期,就应当固定投案经过的证据,向办案机关明确提出自首的法律意见。

第三,审慎运用恋爱背景、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这一类酌定量刑情节。
这一类情节在性侵案件中属于高风险辩护点,辩护时必须把握边界:绝对不能论证被害人“咎由自取”,不能否定强奸犯罪本身成立。辩护的落脚点仅限于量刑层面,即用于说明本案和完全陌生人间暴力性侵案件存在情节差异,行为人主观恶性、案件发生动因有所区别,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量,而不是否定犯罪本身。如果辩护表述失当,容易引发对立,反而会让辩护意见不被法庭采纳。

第四,用好认罪认罚制度,但拒绝“无底线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只要认罪就必须接受较重量刑建议。辩护律师的工作,是先推动法定从轻情节得到办案机关确认,之后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自首、未成年人等关键情节尚未被确认,直接签署认罪认罚,就相当于放弃谈判筹码,即便认罪,从宽幅度也会非常有限。本案正是先落实自首认定,再落实认罪认罚,多重情节叠加,才实现刑期减半的结果。

第五,区分共同犯罪不同被告人,实现差异化量刑。
本案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轮奸情节对全部参与人都适用,但是各个被告人年龄、归案表现、悔罪程度并不一样。同案成年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所以刑期没有变化;而未成年被告人因为多重法定从轻情节,获得大幅度降刑。这也体现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不能照搬同案其他人的情况,要聚焦自己当事人独有的案件细节。

 四、由本案引申出的实务启示
这起案件给办理涉未成年人性侵刑事案件带来不少现实启示。

第一,涉重罪案件,辩护不一定是“打掉罪名”,量刑辩护同样具备重大现实意义。轮奸属于加重情节,证据充足情况下想要否定轮奸难度极高。这种情况下,辩护的重心转向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推动司法机关充分适用,是更务实的路径。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的黄金期,不要坐等开庭。很多关键情节的认定、量刑建议的形成,都发生在检察院阶段。等到起诉到法院再提出,部分事实已经固化,改变难度会显著提升。家属应当摒弃“开庭才是重头戏”的固有认知,尽早委托辩护人介入。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但政策倾斜不等于纵容犯罪。本案中,当事人依然被依法判处刑罚,只是在法律框架内得到适度从宽。既对侵害行为作出刑事否定评价,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客观现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第四,对于普通当事人与家属,需要厘清一个认知:恋爱关系不能成为性侵犯罪的免责盾牌。即便是男女朋友,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多人参与即可能触发轮奸加重情节。青少年群体应当建立正确两性边界意识,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权利。

回到本案的裁判结果,刑期减半,并不是法外开恩,而是多重法定从轻情节叠加之后,严格依照法律计算得出的裁判结果。本案充分展现,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为无罪之人洗清罪责,也在于让每一名被告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与其情节相匹配的刑罚,不漏掉任何一项法定应当考量的量刑要素,实现个案当中的司法公正。

本文转自:https://v.douyin.com/PbpVxm8Qw-8/

posted @ 2026-09-10 17:39  专业优选推荐榜  阅读(13)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