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离婚纠纷律师潘京广以案解析:离婚后财产纠纷,厘清漏分财产维权要点
在婚姻家事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双方财产就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即便事后发现还有婚内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也无法再主张权利。现实中,协议离婚仅仅代表双方对协议中列明的财产达成处理意见,对于离婚协议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然赋予当事人另行起诉分割的权利。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潘京广律师长期办理郑州地区婚姻家事案件,同时担任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接触大量协议离婚后再起财产争议的当事人,下面结合其代理的一起典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案件,以案说法,剖析这类案件的裁判逻辑、诉讼难点与实务风险。
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贾某与被告孟某于2020年1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当中,仅对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同时书面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并且确认签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离婚之后,贾某发现孟某名下尚有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对外出借形成的借款债权、两台机动车以及三处车位均未在离婚协议当中处理。贾某认为孟某婚内存在出轨、家暴行为,属于婚姻当中的过错方,遂委托潘京广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全部未分割财产按照60%的比例进行多分。
庭审当中,被告孟某提出核心抗辩:第一,离婚协议已经写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离婚时就应当知晓相关财产的存在,没有在离婚时主张,应当视为主动放弃财产权利;第二,离婚之后本人已经通过转账加现金形式向原告补偿共计42.1万元,该款项应当抵扣全部财产分割义务;第三,其中一台车辆属于他人对自己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台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不应再次分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关键事实梳理与法庭查明情况
本案的难点在于财产类型繁杂,既有公积金、车辆、车位这类物权类财产,又有理财产品、对外借款债权这类价值浮动、尚未完全兑现的财产,同时还夹杂离婚之后双方的大额款项往来,每一类财产都需要单独核实权属、离婚时点价值。经过法庭调查,法院最终确认了几方面关键事实。
第一,车辆权属。两台车辆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豫A3K726登记在原告贾某名下;豫AX3Z92登记于被告孟某名下,被告主张车辆系他人赠与,但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两台车辆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住房公积金。截至二人离婚登记当日,孟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60899.62元,该部分是婚内实际取得的公积金,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对外借款债权。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案外人虎某、张某出借款项,已经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该笔债权真实存在。双方离婚当日,孟某出具书面承诺,后续追回的该部分债权分给原告50%。该债权中,离婚之前已经收回135万元,离婚之后收回49万元,还有部分债权尚未追回。
第四,三处车位,全部属于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完全没有提及,属于典型漏分财产。
第五,理财产品,因双方均无法举证离婚登记当日理财产品的准确市值,法庭无法核实该财产在离婚节点的实际价值。
第六,款项往来事实。原告认可离婚之后收到被告转账32.1万元,但是原被告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该笔转账的法律性质,究竟是车位、房屋补偿款,还是离婚之后共同生活开销,双方各执一词,均没有完整证据链支撑自身说法。
第七,过错事实。原告贾某主张被告存在家暴、婚内出轨,但是提交的证据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对该两项过错事实不予认定。
代理思路与案件辩护突破方向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潘京广没有简单直接依据当事人主观感受提出全部诉求,而是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展开整体诉讼架构,该法条明确离婚后一方发现尚有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起诉请求分割,不受此前离婚协议约束。结合本案,可以看到本案的几大代理突破点,同时也是这类案件的诉讼风险点。
第一,破除被告核心抗辩:离婚协议写“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债务”不等于放弃其他类型共同财产。被告的主要逻辑就是离婚协议兜底条款视为原告放弃全部财产权利。代理中重点区分“存款”和公积金、债权、车位、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离婚协议仅针对存款作出约定,没有对公积金、对外债权、车位、车辆进行表述,不能直接推定原告对该部分财产作出放弃处分的意思表示。协议当中“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的表述,与客观查明存在婚内对外债权的事实相悖,应当以客观财产事实为准,该条款不能约束协议没有列明的财产。这也是本案能够成功分割多项财产的核心逻辑。
第二,区分已经实现的债权和尚未回款的债权,合理设置诉讼请求。婚内对外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债权不等于已经到手的现金,能否回款存在不确定性,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对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判决折价给付现金。代理策略上,对于离婚后已经实际收回的49万元,直接请求分割一半;对于尚未追回的剩余债权,不强行要求本案一次性处理,保留当事人后续另行起诉的权利,避免诉求脱离司法实践尺度而全部被驳回。
第三,厘清离婚后转账款项的法律定位。被告主张转账42.1万,包含现金部分,但现金部分没有证据。律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被告无法证实现金实际交付,法庭最终只认定有转账记录的32.1万元。同时,该笔转账性质存疑,不能直接等同于财产分割款,不能直接全额抵扣被告应当给付的分割金额,法院最终在判决应付金额当中酌情扣减该笔转账,而非直接驳回原告诉求。
第四,客观评估过错多分的诉讼风险,理性预期裁判结果。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对方存在家暴、出轨,理应多分,但是法律层面主张过错倾斜分割财产,需要完整证据链,仅有口头陈述、碎片化材料不足以认定重大过错。代理过程中,一方面将当事人现有证据提交法庭,另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举证风险,做好心理预期,避免当事人对60%的多分比例抱有绝对化期待。
第五,对于理财产品,客观看待举证不能后果。理财产品市值随市场波动,离婚节点价值是分割基础,无法举证对应时间的资产金额,诉讼请求就缺乏计算基础,法院只能不予处理,提前向当事人释明该风险,避免判决之后当事人产生心理落差。
法院裁判观点以及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三条,案涉公积金、部分债权、车辆、车位属于离婚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本案财产分割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不支持60%的多分比例。各项财产处理结果如下:

1. 住房公积金160899.62元,双方各分得一半,原告应分得80449.81元;离婚后收回的婚内债权49万元,原告分得24.5万元,两项合计原告应得325449.81元。扣减原告已经收到转账32.1万元,判令被告十日内再向原告支付4449.81元。
2. 两台婚内购置车辆,本着登记和实际使用便利原则,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
3. 三处车位作出区分处理:B35车位归原告使用,C33A车位归被告使用,B50车位确认双方各享有50%的共有份额。
4. 理财产品,因无法核实离婚当日市值,证据不足,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5. 还没有收回的剩余婚内债权,本案不作处理,告知原告可待后续债权实际回款之后,另行起诉主张50%份额。
6.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这起案件对于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有很强的现实参考意义,也折射出婚姻家事诉讼当中几个高频误区。
第一,离婚协议不等于全部财产清算。很多夫妻起草离婚协议时,只写房产存款,忽略公积金、车位、保险、对外借款债权、股票理财等财产。即便协议写了“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也不代表必然丧失后续起诉权利,法院会审查该财产是否在离婚时已经被协议覆盖。但仍然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尽可能完整列明全部财产,明确每一项财产归属,从源头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想要以家暴、出轨为由请求多分财产,证据是核心。口头陈述、情绪性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民法典意义上的重大过错。家暴需要报警回执、伤情记录、悔过书等;出轨想要达到影响财产分割的程度,需要证明同居等法定情形,普通暧昧聊天记录一般不足以支持财产比例倾斜。如果证据不足,共同财产通常以均等分割为原则。
第三,夫妻共同债权分割要区分“已经回款”和“待回款”。别人欠夫妻的钱,属于共同财产,但债权有实现风险。尚未收回的债权,法院大多不会直接判决一方给付一半现金,一般确认双方共有,等钱款实际拿到手之后,再进行分割。离婚时如果存在对外债权,最好在离婚协议写清楚债权明细、追讨主体、回款分配方式。
第四,有价浮动资产分割,一定要锁定离婚时点的财产证据。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价值时刻变化,分割基准是离婚登记那一天的资产净值。如果没有保存截图、流水记录,事后诉讼阶段就会面临举证不能,相关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第五,离婚之后双方之间的转账,一定要留存备注。离婚之后大额资金往来,如果是财产补偿,转账备注写清楚款项用途。一旦没有备注,双方事后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法院只能结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婚姻家事纠纷,既讲法律规则,也涉及大量生活事实。协议离婚看似简便高效,但财产梳理不完整,就会埋下后续诉讼隐患。离婚协议签署前,完整盘点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明确每一项财产处置方案,才能够真正做到一次性了结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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