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刑事辩护律师穆海燕解读:拆解虚拟币 “黑吃黑” 百万抢劫大案
近年来,虚拟货币场外线下交易滋生大量刑事风险,部分犯罪团伙瞄准虚拟币交易的灰色属性,抱着被害人因资金来源问题不敢报警的侥幸心理,策划实施“黑吃黑”式抢劫,福建南安审理的这起涉案124万元的抢劫大案,集中暴露出此类新型犯罪的司法裁判难点。穆海燕律师长期在泉州、晋江办理大量经济犯罪类案件,熟悉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在多起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围绕共犯身份、主从犯划分、量刑情节等争议点开展辩护工作,本案所呈现的法律问题,也是刑事辩护实务当中经常需要面对的典型问题。
一、案件基本全貌:虚拟币交易包装下的团伙抢劫
本案发生于2025年9月8日,六名被告人分工协作,以现金兑换USDT虚拟币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徐某携带124万元现金前往南安市某茶叶店进行线下交易,而后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劫走全部现金。
整个犯罪过程分为共谋策划、踩点集结、现场实施、逃窜抓捕四个阶段。邹某与高某最先产生犯罪意图,二人合谋设计整套作案方案,之后高某纠集石某、刘某,刘某再邀约李某,形成六人团伙。团伙提前购置手铐、电棍、假警官证皮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团伙联系虚拟币商户陈某,明确告知其抢劫计划,约定由陈某提供少量USDT用于现场验币骗取被害人信任,抢劫得手后六人均分124万赃款。2025年9月7日,五名实行人员抵达晋江酒店,敲定抢劫、分赃、逃跑全部预案。陈某手下人员提前察觉抢劫预谋后逃离并告知陈某,但陈某仍然同意配合提供验币协助。
9月8日下午交易现场,邹某在外驾车望风,高某、刘某进店洽谈交易。被害人提出核验虚拟币,陈某远程转账5枚USDT至被害人钱包地址,被害人确认到账后取出124万元现金带入店内。被害人迟迟等不到足额虚拟币准备离开,团伙随即行动,拿出假警官证皮套,用电棍威胁、螺丝刀抵住被害人腹部,冒充警察办案控制三名在场人员,抢走124万元现金,使用手铐将被害人拘禁在卫生间。为阻碍被害人报警、追赶,团伙砸毁多部手机,扎破被害人车辆轮胎。
作案后团伙驾车逃窜,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公安机关陆续将六名被告人全部抓获,刘某归案后交代赃款藏匿地点,124万元涉案赃款被完整扣押,没有被挥霍。六名被告人大多存在前科劣迹,邹某、陈某属于累犯;值得注意的是,陈某全程没有到达作案现场,仅远程完成验币转账,这也成为全案最大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六人均构成抢劫罪,犯罪数额巨大,对陈某给出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庭审阶段各被告人辩护人分别提出辩护意见,其中陈某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提出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陈某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同案被告人供述属于孤证;陈某没有到场,没有参与暴力、分赃,转账验币行为和抢劫既遂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宣告无罪,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帮助行为中止、成立未遂。其余被告人辩护人分别提出从犯、立功、坦白、家庭情况等从轻理由。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逻辑
本案庭审归纳出五项关键法律争议,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刑法共同犯罪规则逐一作出认定,厘清了新型犯罪当中共犯、犯罪形态、量刑情节的裁判标准。
第一,未到现场,仅提供辅助行为的陈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法院结合多名同案供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删除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认定陈某事前明知抢劫方案,还约定参与分赃;其转账验币行为直接让被害人放下戒备,携带百万现金到达交易现场,该帮助行为发生于抢劫既遂之前,与最终抢劫结果具备直接因果关系,事后删除聊天记录进一步印证主观明知,因此抢劫罪共同犯罪成立,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陈某没有参与策划指挥,不在案发现场,没有实施暴力胁迫,仅提供次要辅助,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这一裁判确立重要规则: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亲临现场,事前通谋,实施推动犯罪实现的辅助行为,同样成立共犯。
第二,主犯与从犯的边界划分。高某发起犯意、纠集人员、联络陈某,属于组织策划者;邹某参与共谋,寻找买家、租车、外围望风;石某、刘某、李某到达现场实施暴力、拘禁、损毁财物,五人在犯罪当中起到主要作用,均认定为主犯。仅陈某被认定从犯。即便部分主犯没有直接动手实施全部暴力动作,只要参与共谋、承担关键分工,就不能降格认定从犯。
第三,交代赃款藏匿地点,是否属于立功。刘某归案后主动告知公安机关赃款埋藏位置,司法机关据此起获全部124万元赃款,辩护人据此主张构成立功,请求大幅从轻。法院裁判明确,如实供述赃款存放位置,属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的坦白范畴。立功要求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交代自身涉案赃物不属于立功,仅可以作为坦白情节酌情从轻。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会混淆坦白与立功,将交代自己案件相关事实误认为立功,该判决对该类情节作出清晰区分。
第四,当庭认罪不等于坦白。被告人李某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仅仅开庭审理时表示认罪,法院认定不成立坦白,不能适用坦白的法定从轻规则。坦白要求被动归案之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仅有当庭认罪,从宽幅度会受到明显限制。
第五,陈某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辩护观点提出陈某属于帮助行为中止,抢劫应当认定未遂。法院认为,陈某的验币帮助行为在抢劫既遂之前已经完成,团伙已经当场劫取全部现金,全案抢劫既遂。依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部既遂”规则,部分共犯即便没有到现场,只要没有有效切断因果关系、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不能成立未遂、中止。
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五名主犯判处十一年三个月至十一年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作为从犯的陈某,虽然属于累犯,但凭借从犯减轻处罚,最终判处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十一年六个月起的量刑建议。全部124万元赃款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同时判令主犯共同赔偿被害人被损毁手机损失。

三、本案辩护突破点、辩护难点梳理
结合卷宗材料和庭审控辩交锋,可以看到本案不同被告人辩护方向的得与失,对于同类共同暴力犯罪案件有较强参考价值。
(一)陈某无罪辩护的思路、现实障碍
辩方无罪辩护逻辑链条:主观上,现有证据只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孤证,不足以证实陈某事前明知抢劫;客观层面,未到场、未实施暴力,没有参与分赃,转账只是简单的虚拟币流转,和抢劫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本案存在关键客观证据削弱无罪观点:陈某手下证人提前知晓抢劫并进行告知,结合陈某事后删除聊天记录的行为、专门转账5枚USDT用于验币的客观行为,和多名被告人供述形成证据链,打破孤证困境。在刑事辩护实务中,仅仅依靠否认主观明知进行无罪辩护,如果客观行为已经能够印证主观心态,无罪辩护的难度会显著升高。在此情况下,辩护策略应当做好预案,若无罪不能成立,则全力争取认定从犯,实现量刑减轻,本案法院最终采纳从犯辩护意见,实现量刑下调,把原本建议十年以上的刑期降至七年六个月,取得阶段性辩护效果。
(二)其他被告人辩护的得与失
1. 刘某一方辩护意见,误将坦白情节主张为立功,这是本案的教训。律师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法律概念,区分坦白、自首、立功,不能对量刑情节做扩大解读。虽然不构成立功,但全额追回赃款属于重要酌定从轻事实,仍然可以在量刑阶段充分向法庭阐述,争取酌情从轻。
2. 李某仅当庭认罪,侦查阶段拒不供述主要事实,无法获得坦白的法定从轻,提示辩护律师要重视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引导,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开庭时认罪。
3. 多名被告人均提出自己应当认定从犯,但是法院结合共谋、分工,区分出五名主犯。在团伙犯罪当中,只要参与共谋,承担物色被害人、望风、纠集人员等分工,即便没有亲手殴打被害人,依然可能被认定主犯,辩护要客观评估当事人地位,不能一味争取从犯认定。
(三)全案共同的从重情节辩护应对
本案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重情节: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多人结伙作案;大部分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邹某、陈某属于累犯;使用电棍、手铐等工具,损毁被害人财物。面对多项从重叠加,辩护空间集中放在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赃退赔上。本案赃款全部追回,被害人没有产生财产损失,该事实是全案重要从轻砝码,辩护律师应当把该事实充分呈现给法庭,推动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合理下调宣告刑,本案陈某的判决结果,就体现法院对该类情节的综合权衡。
四、案件延伸启示
本案是典型虚拟货币线下交易衍生的“黑吃黑”抢劫。需要厘清一个法律认知误区:即便虚拟货币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针对交易当中的现金、财物实施抢劫,依然构成抢劫罪,并不会因为交易本身违规,就可以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
从刑事风险角度,一方面,普通人员不要参与场外虚拟货币线下大额现金交易,线下当面交付巨额现金极易成为抢劫、敲诈勒索的作案目标。另一方面,对于虚拟币从业者、中介人员,要警惕被卷入他人犯罪,仅仅提供转账、核验币的辅助行为,如果事前知晓对方存在暴力劫财意图,即便不在现场,也会被认定共同犯罪,承担重刑。
从刑事辩护实务角度,针对多人共同犯罪案件,辩护工作不能简单套用统一模板。第一,要区分实行人员和帮助人员,厘清当事人在共谋、准备、实行、分赃各个环节实际参与程度,客观判断有无争取从犯的空间;第二,区分各个量刑情节的法律边界,不要混淆坦白、自首、立功,避免法律意见偏离法律规定;第三,无罪辩护要做好备选方案,如果无罪难以实现,转向量刑辩护,挖掘酌定从轻事实,如全额退赃、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认罪悔罪,争取法院调整量刑建议,实现罪刑相适应。
本案一审之后,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向审理法院或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这类多人、多从重情节叠加的暴力共同犯罪,二审阶段依然可以继续围绕主从犯划分、量刑情节的评价展开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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