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辩护律师井朋复盘:帮信罪案件侦查阶段成功撤案探析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高发的网络类刑事犯罪。很多普通公民因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在自身对上游犯罪认知模糊的情况下卷入刑事程序。不少当事人认为,只要银行卡出现涉案流水,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司法实务来看,并非所有存在客观帮助行为的案件,最终都会被定罪处罚。部分案件在侦查阶段,经过充分辩护说理,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当事人不会留下刑事案底。本文结合济南历下公安办理的邢某某涉嫌帮信罪一案,以案说法,梳理该类案件的办案节点、辩护逻辑,厘清帮信罪认定当中容易混淆的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概况
邢某某因名下银行卡资金流水异常,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立案侦查,涉嫌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办案机关在初查过程中发现,邢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有资金流入流出记录,部分资金与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资金存在关联,据此对邢某某刑事立案,开展后续侦查工作。
当事人被刑事立案之后,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的井朋律师担任邢某某的辩护人。井朋律师有着多年刑侦一线工作经历,此前长期在公安刑侦岗位履职,转型执业之后专注办理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业务,尤其深耕网络犯罪、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熟悉侦查机关办案思路与证据审查逻辑,这也让他能够从侦查视角审视案卷证据,精准识别案件当中的证据薄弱环节。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工作直接在侦查阶段全面展开,最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经过侦查审查,对邢某某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邢某某的刑事程序就此终结,无刑事犯罪记录。
需要区分一个实务概念:撤销案件和终止侦查并不完全等同。撤销案件,是针对全案,确认不存在犯罪事实,终结整个案件;终止侦查,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针对特定个人,认定该名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再对其继续侦查,但案件对其他涉案人员仍然继续办理。本案属于侦查机关直接撤销案件,意味着在公安阶段就否定了邢某某的犯罪成立,案件没有移交检察机关,从源头结束刑事追诉。
二、案件深度分析:帮信罪成立的法定要件与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信罪,需要同时满足两大核心要件:第一,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第二,客观上为该类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实务当中大量帮信案件的争议,恰恰集中在这两点。
本案中,客观层面可以确认邢某某名下银行卡被上游网络犯罪所利用,账户确实承接流转过涉案资金,这也是公安机关最初立案的基础事实。但是,有客观被利用的结果,不等于当事人主观上就具备犯罪的故意,不能简单以“卡被用来犯罪”直接推定当事人有罪,也就是司法实践反对的“唯流水论”。
本案核心的法律争议,集中于两个问题:其一,现有证据能否证实邢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其二,综合全案事实,当事人行为是否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
在很多普通人的认知中,只要把银行卡给到别人使用,就属于犯罪。但刑法上的“明知”,不能等同于“应当预见风险”。两高一部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获利情况、交往关系、是否存在规避监管行为、事后表现等多项客观事实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依靠推定,必须要有相应证据支撑。如果只有银行卡流水记录,缺少能够印证主观明知的其他证据,那么入罪的证据链条就存在重大缺陷。
三、案件关键节点梳理:侦查阶段辩护的时间窗口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往往是无罪辩护极为重要的窗口期,但也是最容易被家属忽视的阶段。很多家属会等待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再聘请律师,殊不知,等到案卷移交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基本已经形成完整的侦查意见,再去推翻认定难度会明显加大。本案能够实现撤案,正是抓住了侦查阶段的各个关键时间节点。
第一个关键节点: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会见,固定当事人原始辩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邢某某,完整核实事件来龙去脉,固定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原始陈述。会见过程重点核实:当事人出借或者提供银行卡的缘由;是否收取报酬、报酬金额;和上游人员沟通的全部过程;是否意识到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发现账户异常之后采取过哪些处置行为。该部分当事人陈述,是后续法律意见的事实基础,防止当事人后续笔录出现前后矛盾,保障其供述的稳定性。
第二个关键节点:向侦查机关沟通,申请查阅了解案件现有证据框架。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完整阅卷,但可以和办案民警沟通,了解侦查机关掌握的核心证据:主要银行流水数据、上游被害人材料、有无聊天记录、有无获利证据。通过沟通明确侦查机关的定罪逻辑,找准控方证据的薄弱之处,避免辩护意见脱离在案证据。
第三个关键节点: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不能仅做口头沟通。
口头沟通可以交换观点,但正式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才能够入侦查卷宗,会被办案民警、法制部门审核时完整查阅。辩护意见需要结合事实、证据、司法解释,清晰论证本案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四个关键节点:跟进法制审核环节,持续跟进案件走向。
公安内部撤案,并非办案民警一人决定,需要经过法制部门审核。辩护律师需要跟进案件流转,针对法制审核当中可能提出的疑问,及时补充说理,强化无罪意见,避免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案件移送检察院,就不再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续只能争取不起诉,维权路径发生改变。

四、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拆解
结合本案处理结果,我们可以拆解辩护方的核心辩护逻辑,主要从主观要件、客观危害、证据标准三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一)核心辩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邢某某具备帮信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
帮信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明知是构罪的首要前提,也是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辩护中区分“知道对方犯罪”和“意识到有风险”,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辩护人重点提出:第一,没有证据证明邢某某事前和上游人员通谋,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知晓对方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第二,综合当事人的个人阅历、认知水平,要考量普通人分辨骗局的现实能力;第三,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高额非法获利。实践当中,高额报酬是推定主观明知的重要客观线索,如果当事人没有获利或者仅有少量收益,就削弱了推定明知的基础;第四,当事人事后的行为表现,如果存在挂失银行卡、报警等行为,是印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的重要间接证据。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阐明,不能仅仅以银行卡被犯罪团伙实际使用这一客观结果,反向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若全案仅有流水证据,缺乏聊天记录、录音、获利凭证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则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邢某某构成犯罪。
(二)次要辩点:综合全案情节,行为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即便不讨论主观明知,辩护意见进一步阐述,评价帮信罪还需要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设置“情节严重”标准,就是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行政违法的边界。即便当事人存在一定过错,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也应当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辩护中,需要考量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是否参与转账、刷脸取现等关键操作;是否属于专门倒卖银行卡的“卡贩”;是否多次向多人提供支付账户;上游犯罪的损害后果多大。如果当事人仅仅是涉案工具链条的末端,没有参与上游谋划,对犯罪的推动作用有限,社会危害性较低,应当审慎入刑。
(三)程序辩护方向:坚守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
本案辩护同时运用程序法思维:刑事案件认定有罪,要求证据形成完整闭环,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侦查机关掌握的客观流水,只能证明账户被用于犯罪,但是无法直接指向当事人主观故意,案件存在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基于上述多维度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经过内部审核,最终采纳辩护观点,对邢某某一案予以撤销案件。
五、从本案引申的实务启示
邢某某一案的处理结果,体现出当前司法机关办理帮信罪案件,已经逐步摒弃单纯依靠流水定罪的思路,回归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既要打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也要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对于普通公民,以及已经卷入帮信罪刑事程序的当事人,本案带来几点现实启示。
第一,切勿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即便主观上没有犯罪想法,一旦账户被用于犯罪,就极有可能被刑事立案,即便最终撤案,整个侦查程序也会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时间成本。不要轻信所谓“刷流水、办贷款”的借口,不要贪图小额报酬出售两卡。
第二,已经被刑事立案,不要被动等待,侦查阶段辩护价值不可忽视。很多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等到检察院再说”。但案件一旦移送起诉,辩护难度上升。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可以及时固定有利事实,提交法律意见,争取撤案、终止侦查,从源头消灭案件,避免留下案底。需要明确: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三者法律效果都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所处的诉讼阶段、处理机关完全不同,越早阶段争取,对当事人越有利。
第三,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但不要随意签署自己没有看清的笔录。涉及主观认知、获利、沟通经过的内容,是帮信罪定案的关键,笔录记录和自己实际情况不一致,要及时提出修改。
第四,辩护不是单一的“找关系”,核心在于证据与法律说理。本案中辩护能够取得效果,根源在于对帮信罪法律要件的拆解,对证据链条漏洞的精准把握,结合在案事实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以此说服办案机关。网络犯罪案件,因为证据大多存在线上,证据审查更为专业,辩护人如果熟悉侦查逻辑,能够更好识别案件当中的辩护空间。
回到本案,井朋律师基于过往刑侦办案经验,能够理解侦查机关的调查思路,站在双向视角展开辩护,把事实、证据、法律规范完整呈递给办案单位,推动案件得到撤案结果。当然,并非所有帮信罪案件都可以实现侦查阶段撤案,撤案需要建立在案件本身证据、情节具备辩护空间的基础之上,每一个个案都需要结合案卷证据做独立分析,同类案件也未必能够复制同样结果。
帮信罪案件,既是高发的网络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罪空间较多的一类案件。区分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既不放纵犯罪,也不苛责无辜,才是这类案件办理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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