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取保候审律师郑泽敏以案释法|大学生涉帮信罪取保案件深度复盘
近些年,随着断卡行动持续推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当中的高发罪名,大量年轻人因为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卷入刑事案件。不少当事人本身并没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意图,仅仅出于人情、小额获利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最终被刑事拘留,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程序,家属往往慌乱无措,不清楚案件关键节点,也不知道辩护工作应当从何处切入。在青岛本地办理多起网络刑事犯罪案件的郑泽敏律师,就处理过大量这类涉“两卡”的刑事案件。郑泽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拥有多年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熟悉青岛本地公检法机关办案流程,尤其擅长处理帮信罪、非法经营等网络类犯罪,在审前辩护、取保候审、争取不起诉方面积累了诸多实战经验。下面结合他办理的一起大学生涉嫌帮信罪的真实案件,以案说法,梳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逻辑、关键程序节点与辩护要点,给普通民众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出于朋友情面,张某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续该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资金流转。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涉案银行卡流水高达210余万元,卡内流入部分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赃款。张某随即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案件发生之后,家属面对突如其来的羁押结果,心理压力巨大,对刑事程序不熟悉,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
从客观要件来看,张某出借银行卡,该卡被用于支付结算,流水金额远超帮信罪“情节严重”20万元的入罪标准,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案件流水金额越高,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概率就越大。本案210余万元流水,其中还包含被害人被骗赃款,属于逮捕风险很高的情形,如果一旦被批准逮捕,当事人将继续处于羁押状态,后续想要变更强制措施难度会显著增加。这也是本案办理过程中最大的现实难点。
很多家属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主动去卖卡、赚高额报酬才构成犯罪,单纯借卡问题不大。但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提供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流水达到标准,就符合帮信罪客观层面的入罪条件,并不局限于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出借同样可以构成该罪。本案当事人张某就是典型,只是出借银行卡,获利较少,却直接卷入刑事犯罪。
二、案件办理关键程序节点拆解
刑事案件刑事拘留之后,**37天黄金救援期**,是本案最为核心的时间窗口,这个期限由两部分构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查期限最长30天,之后案件报送检察院,检察院拥有7天审查逮捕期限,这37天之内,检察院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是帮信罪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如果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就必须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取保候审释放;一旦批准逮捕,当事人继续关押,后续再申请取保、争取不起诉的难度会成倍提升。很多家属抱有观望心态,想着等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再找律师,白白错过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机会,等到批捕之后再开展辩护,往往事倍功半。
结合本案的办理流程,可以把37天划分为两个重要节点。
第一个节点,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之后,首要工作是完成会见。会见不只是简单安抚当事人情绪,更是固定案件核心事实的首要途径。刚进入看守所的当事人,心理高度紧张,面对讯问很容易因为恐慌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师会见需要向当事人释明帮信罪的法律规定,核实全案细节,重点厘清当事人对于借卡之后资金用途的认知程度,确认是否属于初犯、有无前科、实际获利多少,客观还原当事人主观状态。同时向当事人告知审讯过程当中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规避错误供述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二个关键节点,检察院7天审查逮捕期。这是争取不予批捕的决胜阶段。公安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辩护律师需要抓紧这7天窗口期,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结合卷宗材料以及会见了解到的事实,全面阐述当事人不应当被逮捕的理由,向检察机关充分表达辩护观点。这个阶段检察官会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逮捕必要,也是审前辩护能够发挥实质作用的关键阶段。
本案当中,律师没有等待逮捕结果落地再行动,而是同步对接公安,并且紧盯检察院7天审查逮捕周期,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同时指导家属完成退缴违法所得,将从轻量刑的情节落实,为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提供事实和法律支撑。
三、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详细解析
帮信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主观明知是该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同时,审查逮捕环节,检察院重点审查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这两大维度就是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突破点一:主观恶性较低,主观明知程度有限
司法实践当中的“明知”,不等于当事人清清楚楚知道对方具体实施电信诈骗,既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根据客观行为推定出来的“应当知道”,但推定明知不能无限扩大,应当结合当事人身份、阅历、获利、行为模式综合评判,不能仅凭银行卡流水高就直接推定当事人主观恶性大。
本案当事人张某为刚毕业大学生,属于初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出借银行卡获利数额少,并非以出售、出租银行卡牟利为业。律师在法律意见当中着重强调,张某只是碍于情面出借卡片,对于卡内后续大额资金流转、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预见程度较低,区别于专门从事“两卡”倒卖的人员。该辩护意见并不是直接主张当事人完全无罪,而是客观说明主观恶性大小,用以论证社会危险性,这也是轻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非常重要的说理角度。

突破点二:落实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悔罪,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属于法定从轻考量情节。在审查逮捕环节,是否认罪悔罪、是否愿意退赃,会直接影响检察官对于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
本案中,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后,确认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积极指导家属完成违法所得退缴,把该从轻情节落实到位,并且将退缴情况作为书面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交检察院。对于轻罪案件而言,主动退赃退赔,能够直观体现悔罪态度,证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错误,降低继续实施同类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突破点三:重点论证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帮信罪属于轻罪,最高法定刑期仅三年。律师辩护的重心之一,就是充分论证嫌疑人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的风险,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本案辩护意见中重点说明:第一,张某系初犯偶犯,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第二,案件相关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已经被公安机关调取固定,不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的现实条件;第三,当事人有固定的身份、社会关系,具备取保候审的监管条件,不关押也不会妨害后续案件继续侦查办理。综合全部事实,对张某没有逮捕的现实必要。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实务误区:流水大不等于必须逮捕。流水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但逮捕与否还要综合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再犯风险综合判断。即便流水数额较高,只要能够充分论证社会危险性较低,依然有争取不予批捕的空间,本案就是该规则的现实体现。
四、案件处理结果与案件带来的法律启示
经过辩护工作推进,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交的意见,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收到不予批捕决定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得以释放回家,案件后续继续按法定程序办理。
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轻罪案件当中的落地适用,但同时也给社会大众敲响警钟。很多普通人觉得,一张银行卡借出去只是举手之劳,还能赚一点小钱,殊不知个人银行卡、电话卡严禁出借、出租、出售,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尤其是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人,更不要轻信网上所谓“跑分兼职”“借卡刷流水赚钱”,切勿为小额利益,背负刑事案底,影响个人求职、考公、就业。
结合本案,从刑事实务角度,也给家属总结几点实务提示。
第一,家人一旦被刑事拘留,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盲目等待,37天审查逮捕窗口期十分宝贵,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辩护的空间越大。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当事人、申请取保、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很多有利情节只有在这个阶段才能及时固定,等到逮捕之后再介入,辩护会陷入被动。
第二,不要把希望寄托于“找关系”,刑事案件所有处理结果依靠事实、证据和法律。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吃透案件事实,找准法律辩护点,通过合法的沟通、书面意见向司法机关表达观点,推动案件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第三,涉嫌帮信罪之后,初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都是非常重要的从轻筹码,应当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有序推进,不要自行盲目处理,避免处置不当,反而产生不利后果。
需要说明,本案能够争取不批捕,是建立在当事人初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悔罪退赃等全部情节叠加的基础之上,并不代表所有帮信罪案件,流水几百万都可以取保候审。每一起案件证据、情节各不相同,最终处理结果也存在差异。
总而言之,帮信罪作为高发轻罪案件,审前阶段辩护价值尤为突出。本案直观展示,刑事案件的办理不是简单等待开庭审判,在侦查、审查逮捕阶段的有效辩护,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强制措施,甚至决定整个案件后续走向,值得每一个普通民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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