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合同纠纷律师许文静实务拆解:挂靠项目债务转移引发的建工改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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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属于较为普遍的现象,由此衍生出名义总包方、实际挂靠人、下游分包商三方复杂法律关系。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存在固有认知:只要存在挂靠出借资质行为,被挂靠企业就必然需要对下游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司法裁判并非简单“一刀切”,若各方签署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协议,责任承担规则将发生重大变化。结合山东地区一则典型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改判案件,可以厘清挂靠与债务转移交织场景下的裁判逻辑,为建筑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实务参考。本案由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许文静律师代理,许文静律师具备企业管理与法律双重从业背景,长期深耕淄博及山东各地市建设工程、商事合同纠纷,办理过大量从一审、二审到执行异议全流程建工案件,擅长从证据细节与裁判思维角度拆解复杂商事争议。
一、案件基本案情
案涉项目为碧桂园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山东某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外墙涂料总包工程,随后该公司与沈阳某工程公司签订内部挂靠协议,由沈阳某工程公司实际承揽案涉工程,山东某有限公司收取0.8%的管理费。同一时间,山东某有限公司又与上海某工程公司签署涂料施工合同,将部分涂料施工交由上海某工程公司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三方同步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全部工程款均由挂靠方沈阳某工程公司负责结算、支付,山东某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付款义务。案涉工程于2014年9月完成竣工,但上海某工程公司完成施工之后,始终没有收到工程款。多次追索无果后,上海某工程公司将山东某有限公司(被挂靠方)、沈阳某工程公司(挂靠方)一并起诉,请求两家公司连带向其支付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
一审裁判结果梳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三方《补充协议书》属于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协议。据此仅判决实际挂靠方沈阳某工程公司向上海某工程公司支付确定性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343950.73元,按照合同约定年化0.35%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针对雨水管、屋面对应的争议工程量93686.70元,一审法院以缺少施工图纸、书面签证材料为由直接予以驳回。同时,对于上海某工程提出调整利息,按照LPR标准计息的诉求,一审并未予以支持。简言之,一审没有判令被挂靠的山东某有限公司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同时扣减了近9万的争议工程量工程款,利息按照极低活期利率计算。上海某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
二、上诉人二审核心主张与案件争议焦点
上海某工程公司二审提出三项核心诉求:第一,三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书》,本质是挂靠双方为规避法定连带责任而事先安排,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出借资质的山东某有限公司基于挂靠法律关系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第二,雨水管、屋面的争议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成,司法鉴定也进行了现场勘验核实,不能单纯以没有书面签证否定工程量;第三,合同约定年化0.35%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过低,远不足以弥补施工方融资占用损失,请求二审改判按照LPR计算逾期利息。同时,二审阶段上诉人提交沈阳某工程公司大量终本、失信证据,意在证明挂靠方本身完全没有债务履行能力,若不判令被挂靠企业担责,债权将实质落空。
综合全案,本案形成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其一,债权人已经书面同意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否会因为案涉基础工程存在挂靠违法情形而归于无效;其二,在缺少书面签证、图纸不全的情况下,经过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确认已经完工的工程,工程量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其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欠付工程款计息标准,债权人以实际损失过高为由,能否请求调高利息至LPR标准。上述三个焦点,也是建工诉讼高频遇到的法律难点。
三、案件辩护突破方向与二审改判逻辑
本案的代理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拆解抗辩逻辑,不能简单以挂靠事实直接否定债务转移协议效力。实务当中很多代理人容易陷入误区,只要案件存在挂靠,就直接主张被挂靠单位一律承担连带责任,忽略债务转移、债权人意思自治的法律空间。本案二审的辩护突破主要从三个维度展开。
第一,区分挂靠内部关系与对外债务转移的外部效力。挂靠协议本身属于无效合同,这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挂靠协议无效不等于三方共同签署的债务转移《补充协议书》当然无效**。《补充协议书》是债权人上海某工程公司亲自参与签署,是债权人对于义务承担主体变更作出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属于独立的债务处分行为,并不依附于挂靠内部协议。法律并不禁止债权人自愿选择将全部债务归由实际施工的挂靠方承担,不能仅仅因为项目存在挂靠,就推定三方债务转移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挂靠连带责任规则适用,针对的是债权人并未同意债务转移的一般情形;一旦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尊重商事主体的缔约自由,被挂靠企业由此免除付款义务。
第二,针对无签证的争议工程量,重点发挥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证据的证明价值。工程量争议案件中,书面签证单属于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一审机械适用“无签证即不计量”,忽略司法鉴定已经现场实地查勘的事实。诉讼中,挂靠方沈阳某工程也认可该部分现场施工真实发生,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由第三方另行施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现场勘验形成的鉴定材料,足以补强缺少签证、图纸不全的证据短板,应当将该部分工程款计入应付总额。该辩护思路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将93686.69元争议工程量予以计入总工程款当中。
第三,对于利息标准的抗辩,严守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建设工程案件当中,在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前提下,如果承包人主张调高计息标准,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显著高于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仅凭资金占用常理推定损失。上诉人仅仅说明挂靠方没有履行能力,并未提交融资借款、资金占用损失的客观证据,因此调高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该部分诉求二审未予以支持。
二审最终作出改判:维持鉴定费由沈阳某工程公司承担;撤销一审工程款判项,改判沈阳某工程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437637.42元,包含此前被驳回的争议工程量;利息仍然沿用合同约定年化0.35%活期存款利率,驳回LPR调增请求;驳回上海某工程公司要求山东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部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沈阳某工程公司承担。

四、案件关键节点细节复盘
复盘整个案件,几个细节直接左右案件走向,也是建筑企业日常签约和诉讼当中极易忽视的风险点。
首先,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签署补充协议时文字表述至关重要。本案《补充协议书》明确写明山东某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付款义务,属于典型债务转移;如果协议仅仅写“由沈阳某工程公司代为支付”,没有原债务人免责表述,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被挂靠企业仍然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很多企业商务人员签约时,不区分“代为支付”和“债务转移免责”,仅仅简单写代付条款,为后续诉讼埋下重大隐患。
其次,债权人签署债务转移文件时,应当充分评估新债务人履约能力。本案中,上海某工程公司签署协议之时,没有充分评估沈阳某工程公司的资金实力,后续诉讼当中虽然争取回争议部分工程款,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主体本身已经失信、终本,债权执行阶段仍然面临极大风险。债权人不能单纯为快速推进项目,轻易同意原债务人完全退出债务关系。
再次,关于无签证增项工程,一定要善用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程序。施工实践中大量隐蔽工程、变更项目来不及办理正式签证,很多施工方误以为没有签证就无法要钱。本案证明,即便没有签证,若司法鉴定通过现场勘验证实施工属实,又无第三方施工证据,工程量依然可以被法院采信。但施工企业也要留存施工日志、材料进场凭证、沟通记录等辅助证据,否则即便申请鉴定,也可能因为完全没有佐证材料而无法得到支持。
最后,工程款逾期利息条款,签约阶段就要做好风险预判。合同明确约定较低计息标准,后续想要调高,举证门槛很高。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不能只关注工程款总价,同样需要仔细审核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条款,不要轻易接受显著低于市场融资成本的计息约定,否则后续发生拖欠,很难在诉讼中予以推翻。
五、实务启示:建筑市场主体如何规避同类法律风险
本案对于发包人、总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均具备借鉴意义。
对于分包、下游施工企业(债权人):第一,遇到挂靠项目,面对三方协议,务必分清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如果要同意原总包方退出付款责任,务必对承接债务主体做资信尽调,预判后续执行风险,慎重签署免责性质的债务转移协议。第二,施工过程中尽量完善签证、变更流程,对于隐蔽工程,留存照片、材料单据、往来函件,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于诉讼阶段司法鉴定;第三,签署合同之时审慎对待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条款,避免约定过低违约救济标准。
对于总包、被挂靠企业:第一,挂靠出借资质本身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即便通过债务转移协议免除付款责任,也无法规避工程质量、行政监管层面的法律风险,挂靠模式本身仍然应当尽量规避。第二,如果确需签署三方结算、付款协议,协议文本当中应当清晰写明原主体免责条款,避免表述模糊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保留完整的签约流程、盖章原件。
从裁判逻辑来看,挂靠导致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建立在债权人没有作出特殊处分的基础之上。合同自由原则同样适用于建工纠纷,债权人有权选择向谁主张债权;但权利行使的同时,也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选择带来的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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