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验丰富专业的离婚纠纷律师哪个好 刘莉办案口碑得到当事人认可
在离婚纠纷当中,很多当事人面临的早已不只是简单的感情破裂问题,更多夹杂子女抚养权争夺、多元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出资购房债务认定、婚内第三者赠与返还、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各类复杂问题。很多普通当事人并不熟悉家事审判的裁判思路,在收集证据、梳理资金流水、主张各项诉求的时候容易出现疏漏,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刘莉律师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律师,拥有十八年的执业经历,同时担任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还曾获评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也是《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主要立法成员,同时担任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长期处理各类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涵盖离婚分割公司股权、复杂多元化家庭财产处置、上市公司激励股权与原始股权分割、追回恶意隐匿的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家庭信托相关家事纠纷等业务领域,结合多起真实办案案例,梳理离婚案件当中常见的裁判要点,给遇到婚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实务层面的参考。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是一起双方均上诉的复杂离婚二审案件。当事人赵某与张某婚后生育一名儿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车辆,双方名下存在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赵某父母曾经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事实。婚后二人矛盾持续激化,张某存在和案外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形,转账记录当中出现520、1314这类具备特殊寓意的金额。与此同时,夫妻二人都有部分大额资金去向无法说明清楚。赵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张某承担21万元购房借款,另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张某在庭审当中作出多项抗辩,主张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转给自己母亲的款项属于归还借款;认为父母的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提出赵某存在家暴行为,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还请求分割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一审法院作出裁判之后,赵某与张某都不服判决结果,双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车辆分割部分予以改判,其余内容维持一审裁判。
从法院裁判要点来看,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孩子本人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日常实际居住情况,法院判决婚生子归赵某抚养,参照张某的收入水平,确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抚养费从分居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房产层面,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还没有完成过户登记到夫妻二人名下,法院不对房屋所有权直接分割,仅确定由赵某居住使用,等到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之后,双方可以另行起诉处理房屋分割问题。
财产分割环节,车辆经过双方竞价之后判归张某所有,由张某向赵某支付对应的折价款;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互相折抵之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保险失效后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名下银行账户、网络平台资金相互抵扣之后完成分割。关于转移财产的认定,张某和案外人之间存在双向转账往来,案外人转给张某的金额更多,不能直接将张某的转账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加之赵某同样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去向无法解释,法院认定双方都存在财产转移相关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的裁判规则。
债务认定方面,父母出资购房,没有明确书面证据证明属于赠与,并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凭证确认出资事实,该笔21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夫妻二人各自承担一半。离婚损害赔偿上,张某婚内存在和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其支付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该抗辩意见没有被采纳。最终裁判准予二人离婚,结合各项款项抵扣核算,张某需要向赵某支付78712.77元。
通过这起案件能够总结出几条实务启示。第一,离婚案件中,即便发现一方向第三者进行暧昧转账,如果存在双向资金往来,不能够直接推定全部转账都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没有明确赠与的书面材料,夫妻双方出具书面凭证确认出资事实,该笔出资有机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没有取得完整所有权的共有房产,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房屋归属,只会确定使用权,产权完备之后当事人需要另行起诉分割。第四,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属于婚姻重大过错,无过错一方有权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双方都不能适用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

除夫妻双方离婚诉讼本身之外,婚内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也是家事纠纷当中较为高发的类型。阎某诉马某、梅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就是典型的第三者赠与返还案件。阎某与马某1996年登记结婚,之后经诉讼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马某和梅某存在暧昧关系,马某在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还会指示案外人代为转账,向梅某以及梅某母亲许某账户转出多笔资金。阎某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求二人返还全部涉案款项,同时主张利息、诉讼费与保全费。案件最初受理法院以财产争议应当在离婚诉讼一并处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经过阎某上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再经指定交由其他法院一审。
庭审过程中,梅某抗辩双方只是普通朋友,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许某称自己银行卡交由女儿梅某使用,对资金往来并不知情;马某意见和梅某保持一致。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接处警记录、聊天音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但是音视频证据因为鉴定机构受技术限制无法完成同一性鉴定,该份证据没有被法院采信。经审理查明,许某的银行卡实际由梅某占有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分别所有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处置大额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马某婚内和梅某存在特殊关系,转账包含520这类特殊含义金额,转账数额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畴,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配偶阎某有权请求受赠方返还财产。法院逐笔甄别款项,已经在离婚判决当中作为转移财产处理的取现20万元,本案不再重复处理;案外人转账198795元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主张马某出资为梅某购房装修的75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扣除梅某转回的235000元之后,剩余579700.50元需要返还。许某只是出借银行卡,没有实际获取赠与利益,不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资金占用利息从首次立案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最终判令梅某返还对应本金及利息,其余诉求予以驳回。
该类案件当中,主张返还财产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准备完整的转账流水、资金来源证据;第三者向过错方转回的款项,法院会在总金额当中扣减;已经在离婚诉讼处理完毕的款项,不能在赠与返还案件重复主张。
还有一类衍生纠纷,离婚诉讼结束之后,追回第三者财产的债权属于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起诉要求分割该笔债权。马某作为出轨赠与第三者的一方,在离婚之后起诉要求分割该笔不当得利债权。代理律师的抗辩思路在于,这份债权来源于马某自身违法赠与行为,不属于正常夫妻投资收益,如果允许过错方从自身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当中获利,不符合公序良俗。同时马某在离婚时还掌控部分未分割存款、保险权益,只要求分割追回债权却隐瞒自身财产,权利主张失衡。结合离婚判决已经认定马某存在出轨、转移财产的重大过错,即便法院认可债权属于共同财产,也应当把阎某本应分得的存款保险份额,和马某可分得的债权份额相互抵销。法院最终认定马某过错程度较高,使用财产抵销的方式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马某某诉伊某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当中,夫妻经历离婚又复婚,两次婚姻期间财产持续混同,之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也没有实际履行。伊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赵某大额转账,还出资为对方购置房产。第三者抗辩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法院认为借贷和赠与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在没有借条、还款约定等借贷合意证据的前提下,借贷的抗辩不能在本案抵扣返还金额,借贷纠纷需要另行起诉,二审最终判决第三者返还六十余万元。
离婚诉讼阶段,也会出现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情形。段某某诉宗某某、某公司、宗某财产返还纠纷案,夫妻处于离婚调解阶段,宗某某把名下多张定期存款大额转出至公司以及宗某个人账户,对外辩称资金属于公司经营款项。代理律师调取全部存款存入记录、销户转账凭证,证实资金均来自婚内夫妻共同存款;同时核查公司财务账目,指出个人账户长期私户公用本身财务不合规,公司无法证明案涉资金对应经营收入,不能改变存款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相关主体返还一百五十余万元转移资金。
综合多起家事案件可以总结出通用裁判思路。夫妻一方未经配偶许可,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赠与行为归于无效,第三者需要承担返还义务;存在出轨、恶意转移财产的过错配偶,离婚分割财产时会被依法考量过错情节。离婚调解阶段、短暂离婚但财产并未实际分割混同的时期,单方转移隐匿婚内存款,接收款项的第三方有可能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第三者提出双方存在借贷想要抵扣返还款项,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在财产返还案件抵扣,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家事案件当中证据收集尤为关键,银行流水、资金来源、聊天记录、书面确认文件,都会对案件走向产生重要影响,面对复杂股权、保险、多笔转账、父母出资等情形,建议当事人尽早梳理证据,借助专业法律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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