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冯天宏律师,专攻刑事辩护
冯天宏
主任律师
办公地点:聊城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性侵类犯罪|行政与政府法律服务
工作语言:中文
冯天宏律师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主任,聊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省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聊城市第十三、十四届政协委员,东昌府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身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专家咨询委员、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聊城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聊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聊城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督员、聊城市全面深化改革义务监督员、聊城市人民监督员,聊城市政府立法专家库成员、聊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聊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聊城市法治聊城研究会副会长、聊城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聊城市新阶联专业人士委员会副会长。
冯天宏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业务,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涉众型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刑事犯罪等案件,在罪名辨析、证据拆解、区分此罪与彼罪方面积累丰厚实务经验,多次通过庭审质证、法理论证、类案比对,纠正司法定性偏差,帮助当事人规避重刑,取得从轻处理的辩护效果。除刑事辩护业务外,冯天宏律师还长期参与地方立法、行政复议、仲裁、法治研究等工作,视野兼顾刑事、行政、民商事多个维度。
从业以来,冯天宏律师获得多项行业与社会荣誉,包括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优秀专家,还先后获评山东省优秀律师、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山东省维护社会稳定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山东省优秀代理申诉律师、山东省优秀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聊城市优秀青年律师、聊城市法律服务优秀律师、聊城市十佳仲裁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聊城春雨助学先进个人、聊城市优秀政协委员等称号。冯天宏律师秉持谦虚谨慎的学习态度,保持勤奋务实的办案风格,工作成果收获社会各界的肯定与赞赏。
代表性刑事辩护业绩
巨额涉财诈骗案,重罪改轻罪,当事人获轻刑四年六个月
本案属于涉案金额超2亿元的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当事人张某伙同他人搭建运营模式,对外宣传购置专用手机、安装指定软件操作即可获取返利佣金,通过签订服务合同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参与项目。该模式实质依靠新投资者资金兑付旧投资者返利,属于庞氏运作模式。后续资金链断裂,平台无法兑现返利,多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引发群体性报案。
案件办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及同案人员提起公诉。结合涉案金额、被害人数、社会影响,公诉机关对主犯提出无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张某等其余被告人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接受委托之后,冯天宏律师全面审阅卷宗材料,梳理全案证据,拆解涉案商业模式,检索比对同类案件裁判规则,提出辩护意见,主张案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合同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故意,涉案资金多用于平台返利、运营维护、层级返利拆分,并非签订合同之时就意图侵占被害人钱款;整个项目的盈利逻辑依靠拉新参与、层级计酬,依靠新增参与者资金维持运转,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特征,公诉机关仅依据损害结果定罪,存在法律适用偏差。
经过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案件定性,撤销合同诈骗罪指控,认定张某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案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涉众案件当中,完成罪名调整,降低当事人的刑期,是经济犯罪中罪名辩护、纠正法律适用的实务样本。

强奸(幼女)重罪指控改猥亵儿童罪,十三年量刑降为三年六个月
被害人系五周岁幼女,由母亲送至艺术培训机构,交由保安张某接引。孩子在保安室停留期间,张某实施侵害行为,被害人亲属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幼女)立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给出十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性侵幼女案件属于实践当中从严处置的案件,如果该指控成立,被告人将承受长期监禁。
冯天宏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核查卷宗证据,梳理案发全部细节,研读性侵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与类案裁判。辩护人提出,现有物证、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强奸罪对应的客观实行行为,不能仅凭案发环境私密、存在接触行为就作出重罪推定;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在行为方式、侵害程度上存在明确法定边界,本案行为特征仅契合猥亵儿童罪;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证据不足以支撑重罪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庭审阶段,辩护人围绕证据链条、罪名边界展开充分论证,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未支持强奸罪指控,变更罪名为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依靠证据辨析与法理区分,完成罪名降档,取得从轻处理结果。
全网违章消分诈骗重罪指控改轻罪,全案当事人全部缓刑
王某等人借助网络平台、自媒体对外宣传,称拥有特殊渠道,可以代为处理机动车违章消分业务,多名车主与其达成约定、缴纳服务费用,后续王某等人无法完成承诺业务,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考虑网络公开作案、受害范围广等情节,给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承办该案之后,辩护团队完整阅卷,梳理被告人主观心态和全部经营行为,区分经营行为和刑事诈骗。辩护人提出,王某等人虽存在夸大宣传,但存在接单、沟通、尝试开展业务的实际经营举动,并非自始就具备侵占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案件行为本质是网络经营过程当中的虚假宣传,符合虚假广告罪构成要件;不能仅因为服务无法兑现、产生被害人损失,就直接推定成立诈骗罪。
经庭审辩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诈骗罪指控,认定全案构成虚假广告罪,全部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本案厘清网络经营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化解多名当事人的实刑风险。
冯天宏律师结合多起案件的办案经历提出,经济类犯罪案件,罪名定性对刑期影响很大,同样涉案金额、同样损害后果,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会带来裁判结果的明显差异。刑事辩护工作,除争取从轻情节之外,也需要关注法律适用,及时识别定性偏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面对重罪指控,需要开展深度、细致的案件研判,以此支撑辩护工作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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