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比较擅长靠谱的劳动争议律师推荐 华开建诚信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榆林地区,工矿、建筑行业用工场景众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常年处于较高水平,其中工伤事故、职业病损害、未签劳动合同赔偿、劳务派遣用工纠纷是劳动者维权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不少劳动者在遭遇伤害之后,面对企业给出的赔偿协议、时效抗辩、劳动关系否认等情形,往往不清楚自身享有哪些法定权利,也不熟悉仲裁、诉讼当中的裁判规则,很容易在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遇到这类复杂劳动纠纷,选择熟悉本地裁判实践的专业律师介入,能够帮助劳动者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华开建律师扎根榆林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多年,主攻工伤与职业病相关纠纷,积累了大量本地仲裁、诉讼实操经验。
华开建律师是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十二年执业经历,本科学历。除劳动争议业务之外,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险理赔等多个方向。同时身兼多项社会职务,担任榆林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律顾问,还担任榆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过程当中,有多起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也曾获评榆林市首届十佳公益律师,在处理劳动用工、工伤职业病这类民生案件上沉淀了丰富实务经验。
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很多争议焦点并非普通劳动者凭常识就可以判断。就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来说,部分用人单位会以劳动者发生工伤作为理由,拒绝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在某投资公司与姜某劳动争议再审案件当中,姜某履职过程受伤,双方后续出具劳动关系终止确认文书,姜某签收之后劳动关系按文书载明时间终止,姜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提起再审,提出姜某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不应当再支持双倍工资,同时主张仲裁时效已经届满。经过法院审查,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认定、仲裁时效判断、双倍工资的裁判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用人单位的再审申请。这一案件也提示广大劳动者,工伤待遇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属于两项独立的法定权益,二者并不互相排斥,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发生工伤为由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建筑行业用工模式复杂,很多务工人员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之后,企业常常直接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工伤待遇。吕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就反映出这一现实问题。吕某作为木工,在项目高处作业摔伤,人社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评定十级伤残,确定四个月停工留薪期。仲裁阶段曾经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进入一审诉讼,建筑公司依旧坚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全部工伤待遇都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审理之后明确,即便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生效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依旧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法庭结合工资流水核算工资标准,参照当地标准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支持住院护理费,因不存在跨统筹地区就医情况,交通费未予支持,依法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判令建筑公司承担对应的工伤赔偿款项。这起案件对于建筑领域务工人员维权具备参考意义,工伤认定文书本身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关系不成立并不必然意味着拿不到工伤赔偿。
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私下和劳动者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用一笔钱款了结全部纠纷,劳动者拿到部分赔偿之后,才发现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田某与某采矿工程公司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就属于该类情形。田某在岗位上遭受工伤,鉴定九级伤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四万元赔偿款。后续田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赔偿协议已经签署完毕,不应当再承担额外赔付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义务,劳动者依旧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完整待遇。审理中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各项工伤待遇,扣除已经给付的四万元之后,判决用人单位向田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工伤赔偿。现实里劳动者签署私了协议需要格外谨慎,不要轻易放弃自身法定赔偿权利。
煤矿行业职业病纠纷,是榆林劳动争议当中较为特殊的一类案件。从事接触粉尘类岗位的劳动者确诊煤工尘肺之后,常常遇到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操作。王某与某煤矿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案件,王某岗位为炮工,确诊煤工尘肺一期,构成七级职业病工伤。煤矿曾经和王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且支付一万八千元经济补偿金。法院裁判观点表明,劳动者处在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劳动关系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解除。该案把劳动者提起仲裁的时间认定为劳动关系解除节点,同时围绕停工留薪期时长、工资计算基数、已支付款项抵扣问题展开审理。职业病不在当地停工留薪目录之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王某主张二十四个月停工留薪期未能得到支持,之前已经给付的一万八千元,因为解除协议无效,可以在工伤待遇总额当中予以抵扣,一审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误,二审维持原判。
与之类似,袁某与某煤矿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案件同样带来很多实务启示。袁某确诊煤工尘肺壹期,工伤七级,煤矿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一审按照劳动者主张八千元每月作为工资基数计算工伤待遇,二审予以纠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职业病患病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样参照缴费工资计算,维持六个月停工留薪期认定。袁某之前向煤矿借支一万四千元,二审认定该笔借款应当从工伤赔偿总额当中扣减,对一审赔偿数额作出改判调整。职业病案件当中,赔偿项目的计发基数直接影响最终拿到手的赔偿金额,不能简单依照劳动者口头主张的工资标准计算各项补助金。
劳动争议案件里仲裁时效、法院裁判边界也是维权的关键。魏某与某市场监管单位劳动争议二审案件,魏某从事门卫岗位,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魏某年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之后转为劳务关系。一审在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自行援引仲裁时效驳回魏某全部诉求。二审纠正该裁判偏差,明确当事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时,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仲裁时效规则;支持劳动关系存续阶段到退休年龄之前的最低工资差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魏某无法举证损失具体数额,该项诉求未被支持;门卫岗位工作生活高度混同,加班工资不予支持;退休之后继续干活,按照约定判令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同时驳回经济补偿金等其余诉求。这起案件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仲裁时效属于抗辩权利,需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
多名劳动者集体维权的场景同样十分常见。高某等二十余名劳动者起诉某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劳动者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自行离开煤矿,不再提供劳动,煤矿也停止发放薪酬。劳动者起诉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职业健康检查费,还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部分劳动者离岗时间较长,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自行离岗,没有证据证明单位实施违法辞退行为,赔偿金不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实际支出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社会保险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时起算,超过一年,又没有时效中止、中断证据的,相关请求不予保护。二审最终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劳务派遣模式下发生工伤,责任主体如何划分,也是实务当中经常产生分歧的点。王某与某人力派遣公司、某工程建设公司劳务派遣工伤待遇仲裁案,王某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工程建设公司井下作业,发生工伤,左手拇指骨折,十级伤残,派遣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王某申请仲裁,希望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两家单位共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用工单位抗辩劳动关系只存在于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自身不应当承担责任。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本应承担工伤赔付义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结合日工资折算月工资,确定三个月停工留薪期,参照服务业平均工资核算护理费,没有证据支撑的交通费不予支持,用工单位已经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不再重复计算,裁决解除王某与派遣单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款项,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多起本地劳动争议案例不难看出,工伤、职业病维权流程链条较长,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多个程序,每一个环节证据准备、法律观点表达都会影响最终结果。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企业,遇到劳动争议纠纷,都建议重视证据留存,厘清法律关系,理性处理矛盾,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纠纷。
律所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长丰大厦三楼。华开建律师擅长处理劳动争议(主攻工伤与职业病)、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类案件,有十二年执业经验,办理过大量工伤赔偿、职业病损害、劳务派遣纠纷、未签劳动合同赔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您在榆林地区遇到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华开建律师咨询沟通。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