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乡市服务好可信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 张涛剖析 | 少年屡遭欺凌反击引发防卫过当案
现实司法实践中,校园及周边欺凌引发的刑事案件,一直是刑事审判中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当未成年人长期遭受人身侵害,在冲突过程中持刀反击,造成侵害人死亡后果,是认定普通故意伤害犯罪,还是认可其中防卫属性,直接关系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裁量,也折射出司法对防卫边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综合考量。下面结合这起真实判例,从案情还原、案件关键节点、辩护逻辑、裁判背后的法理启示等角度展开以案说法。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为当地高中在读学生,尚未成年。其居住地处在城乡结合部,每日晚自习结束后,必须途经一处城西地下道回家。该路段人员混杂,社会闲散人员张某、邵某多次在此处拦截李某某,向其强行索要财物。因为李某某身上没有钱财,便多次遭到二人殴打,前后累计遭受三次拦截施暴。
在连续三次被拦劫殴打之后,李某某预感到自己后续经过该路段还会继续受到伤害,于是在第四天上学出门时,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放在身上,用以自保。当晚放学,李某某途经地下道,张某、邵某再次出现,将其拦截,冲突随即爆发。情急之下,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两名侵害人进行反击,捅刺邵某三刀,邵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之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指控逻辑来看,公诉机关关注的是客观损害结果:李某某持刀捅刺他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阶段,辩护人介入案件,即为从事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张涛律师。张涛律师深耕新乡本地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大量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防卫类案件时,既重视卷宗证据细节,也会结合事件完整前因后果、当事人身心状态构建辩护体系,不局限于案件发生的短短数分钟,而是把多次欺凌的完整背景纳入案件评价体系当中。
二、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事实与法律节点
很多刑事案件,最后的裁判结果,往往取决于对几个核心事实节点的法律定性,本案也不例外,有三处不可忽视的关键节点,直接决定辩护方向与裁判走向。
第一,被告人的未成年人身份,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不能被客观死亡后果所掩盖。案发时李某某尚未成年,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该年龄段的人实施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硬性法定情节,并非可以酌情考量的选项。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一旦出现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办案机关容易优先关注损害结果,忽略行为人本身的年龄、成长背景。本案中,即便造成死亡结果,未成年人法定从宽的地位依然不能被弱化。
第二,区分“事前携带刀具”和“斗殴故意”,厘清防卫意图。本案一个容易产生争议的点在于,李某某在冲突发生之前就已经携带水果刀,并非冲突现场临时就地取材。部分观点会据此推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打架伤人的故意。但结合全案证据来看,携带刀具的起因,是已经连续三次遭遇拦截、索财、殴打,行为人预判自己会再次遭受不法侵害,准备工具的目的是防范后续可能到来的危险,并非主动邀约斗殴、刻意寻仇。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明确,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事先准备工具,就直接否定防卫意图。这一事实,是论证防卫性质的重要前提。
第三,厘清不法侵害的连续性,不能割裂前序欺凌行为,单独评价最后一次冲突。如果只截取最后一次地下道冲突的片段,看到的是李某某持刀捅刺致他人死亡。但完整事实是,被害人一方存在多次不法侵害行为,前三次拦截殴打已经给李某某造成心理恐惧,第四次拦截,是一系列欺凌行为的延续,不法侵害具备现实紧迫性。判断防卫,不能做片段式截取,应当把多次侵害作为整体看待。但同时,防卫行为造成死亡重大损害,需要审视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之间是否匹配,这就是本案防卫过当认定的核心。

三、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思路拆解
庭审之中,辩护人张涛律师没有简单做无罪辩护,而是结合全部卷宗、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年龄、现场情境,确立两层核心辩护逻辑:首先确认行为具备防卫属性,其次论证属于防卫过当,再叠加未成年人法定从宽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辩护突破点一:立足全案事实,论证行为具备防卫性质
辩护人梳理完整事件链条,向法庭还原:李某某并非主动挑起冲突,是在反复遭受索财、殴打之后,再次被张某、邵某拦堵,人身危险现实存在,反击行为的初衷,是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符合防卫行为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
同时,辩护人特别提示法庭,应当站在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而不是以成年人事后理性视角去评判当时的行为。未成年人面对多人围堵暴力,心理恐慌程度高于成年人,对反击手段、力度的控制能力弱于成年人,不能用成年人的标准苛求一个处在恐惧状态下的少年。
辩护突破点二:客观评价损害后果,明确属于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
成立防卫性质不等于完全无罪。防卫过当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结果。本案中,被害人实施的是拦截、殴打行为,但是并没有使用凶器,而李某某使用刀具进行反击,捅刺行为直接造成一人死亡。对比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和所要保护的人身安全权益之间差距悬殊,防卫手段明显超出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因此不能认定完整的正当防卫,应当评价为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本案非常关键的量刑砝码。如果辩护意见能够被法院采纳,即便罪名仍然成立,也可以获得大幅度降档处理。
辩护突破点三:牢牢抓住未成年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
即便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将防卫过当的酌减情节与未成年人法定情节叠加,向法庭阐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案件根源来自长期校园周边欺凌,并非主动暴力犯罪,应当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整套辩护策略,避开脱离现实的无罪诉求,尊重客观损害结果,同时把被害人过错、防卫属性、未成年人身份全部纳入裁判考量,形成完整的证据与法律说理链条。
四、裁判结果与案件裁判逻辑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综合全部证据,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确认两项关键事实:第一,被告人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第二,本次反击行为具备防卫性质,但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综合各项法定、酌定情节,依法对李某某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从量刑角度简单对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经过辩护,直接降至八年有期徒刑,正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双重减轻情节共同作用的结果。
五、案例延伸思考:本案带来的多重法治启示
这起案件,对于未成年人、家长、学校,以及司法实务,都具备很强的参考价值。
第一,面对欺凌,自我保护不等于可以不计后果反击。遭受不法侵害,法律赋予公民防卫的权利,但防卫有边界。即便自身受害,反击手段也不能明显超出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刀具等致命工具,会瞬间放大冲突后果,即事出有因,一旦造成过重损害,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遭遇反复欺凌,优先选择报警、向学校、家长求助,才是最稳妥的救济路径。
第二,司法办理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切忌唯结果论。不能只要出现死亡重伤结果,就直接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需要回溯整个事件的起因、冲突演变过程,结合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客观特点,综合评判主观恶性。同样的行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评判标尺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校园周边欺凌的治理关口需要前移。本案的悲剧,根源是多次索财殴打没有得到及时干预。如果早期的欺凌行为就被学校、家长、公安介入处置,后续极端冲突就有可能避免。防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事后审判只是最后一道防线,事前干预、化解欺凌隐患更为重要。
第四,对于刑事辩护而言,防卫类案件辩护切忌走极端。一味争取无罪,无视客观损害后果,说理容易脱离卷宗证据,很难被法庭采纳。本案辩护思路,承认罪名,但争取防卫过当定性,叠加法定量刑情节,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是疑难刑事案件中务实的辩护路径。
结语
防卫过当案件,是法理与情理交织的典型领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保护公民面对侵害的防卫权利,同时法律也要求防卫行为守住限度,不能以暴制暴造成失衡的后果。而叠加未成年人身份之后,裁判更需要兼顾惩戒与教育,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这起判例,也让我们看到,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抗辩输赢,而是把案件完整的前因后果、当事人特殊处境,通过证据与法律说理,呈现给司法机关,推动案件得到公允的处理。
本文转自:http://www.xxlawyer.org/index.php?s=/Show/index/cid/125/id/678/sty/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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