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标识 连云港胜诉率较高诚信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 付长洋深度剖析 | 维权信访被控聚众扰序

(平台提示:本文可能是商业推广软文)

在司法实践当中,公民维权信访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一直是刑事领域的难点问题。现实里不少当事人因民事、行政纠纷,组织利害关系人共同向职能部门反映诉求,却因人员聚集被刑事立案,面临刑事拘留乃至刑事追责风险。如何区分合法信访维权与刑事犯罪,既保障公民救济权利,又维护公共办公秩序,是刑事辩护工作中需要审慎把握的命题。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拥有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办理过多起涉经济纠纷、群体性维权类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开展法律论证,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其中王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销案件一案,对处理同类案件具备较强参考价值。

 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当事人王某,是当地紫菜养殖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当地海域开展养殖规划调整,海域使用范围、养殖审批、资质认定发生变化,王某以及众多散户养殖户的养殖海域被重新划定,养殖投入、经营收益遭受直接损失。养殖户多次与海域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希望解决海域确权、延续养殖许可、落实损失补偿等诉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由此产生权属与经济补偿争议。

为维护自身养殖经营权益,王某牵头组织一批利益受损养殖户,前往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反映诉求。现场聚集人员较多,客观上对办事场所周边通行、办公环境产生轻微影响。但是整个过程中,在场人员没有辱骂工作人员、冲撞办公区域、打砸公私财物、阻挠公务执行等过激行为。王某主观上只是汇总养殖户诉求,代表群体和部门沟通协商,不存在煽动闹事的想法。

公安机关以王某牵头组织人员聚集,干扰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认定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一旦罪名成立,作为首要分子,王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人身自由受限,个人企业经营也将遭受毁灭性打击。家属委托付长洋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尚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空间与时间窗口十分关键。

 案件关键事实与风险节点复盘
很多当事人会有疑问:只是集体去反映问题,为什么会被刑事立案?本案的发生,源于客观上出现人员聚集、办公场所周边秩序受到一定影响,办案机关依据外在行为表象,初步推定王某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梳理全案,有几个极易被忽略的关键节点,也是此类案件的风险所在。

第一,诉求具备真实基础不等于行为当然无罪。王某一方确实存在养殖权益受损的客观事实,诉求有现实依据,但办案机关关注的是“多人聚集”这一客观表现。在部分案件处理中,容易出现将“人数众多”直接等同于扰乱社会秩序,把行政层面的信访程序问题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的倾向。本案当中,现场仅仅是周边通行受到轻微影响,办公工作并未完全停滞,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但是该后果在侦查初期没有得到充分甄别。

第二,牵头组织参与维权,不等于就是犯罪意义上的首要分子。刑法意义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划、煽动、指使他人实施扰乱秩序犯罪行为的人。王某只是利害关系群体中的代表,汇总大家的诉求,没有鼓动大家实施闹事行为,和刑法当中的犯罪首要分子在主观恶性、行为模式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侦查初期,牵头组织联系养殖户这一行为,被直接认定为犯罪的组织行为。

第三,侦查阶段是此类案件的黄金辩护窗口。本案在刑事拘留阶段委托律师,尚未形成完整的起诉证据链条。如果错过侦查阶段,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再争取不起诉、撤案,难度会显著增大。很多群体性维权案件,当事人抱有“我有理就不用找律师”的心态,忽视刑事风险,直到被羁押之后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

 辩护核心突破点与辩护逻辑构建
付长洋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会见被羁押的王某,完整还原事件起因、沟通全过程,梳理全部事实线索,随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完整的法律意见书。辩护没有停留在单纯“当事人很委屈、诉求合理”这种情理层面,而是严格紧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刑法谦抑性三个层面搭建完整辩护体系,实现事实与法律的双向论证。

image

 第一,否定犯罪主观故意:区分维权目的与滋事故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办公秩序的直接故意,追求或者放任秩序混乱结果发生。本案辩护核心首先就对准主观要件。

本案矛盾根源属于海域规划调整引发的行政、经济纠纷,王某召集养殖户,唯一目的就是协商解决养殖补偿、海域确权问题,是主张自身财产权益,不存在无事生非、发泄情绪、蓄意制造混乱的主观心态。不能仅仅因为客观上发生人员聚集,就倒推王某具备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诉求真实存在,是判断主观方面的重要基础,合法维权的目的,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故意完全不能等同。

 第二,拆解客观行为,厘清合法信访与刑事犯罪的行为边界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需要同时满足“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法定后果条件。付长洋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重点论证:
其一,本次聚集属于利害关系人集体信访,属于公民行使申诉、反映诉求的法定权利,信访事由真实。
其二,现场虽人员较多,造成周边通行轻微影响,但全体人员沟通方式文明,不存在围堵大门、冲击办公区域、殴打工作人员、损毁财物等过激违法行为。机关内部办公业务并未停止运转,没有出现“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法定危害后果,也没有产生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仅仅人员聚集带来轻微环境影响,属于信访过程当中的行政层面问题,达不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标准,不能直接用刑法予以打击。治安层面的秩序瑕疵,应当由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不能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

 第三,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论证本案应当排除刑事追责
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当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时候,刑法应当保持克制,不轻易介入社会纠纷。养殖户与主管部门之间,本质是海域使用、补偿标准的行政经济权属争议,该类纠纷本就应当通过行政调解、复议、诉讼等途径化解。如果将民事、行政纠纷当中的维权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会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基于以上三层辩护意见,律师同时申请公安机关核查现场执法录像、信访笔录、海域纠纷档案等客观证据,用以印证辩护观点。

 案件处理结果与办案机关裁判逻辑
公安机关收到辩护材料之后,复核全部卷宗证据,结合信访条例以及刑法相关罪名规定,重新对案件定性,最终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等人系基于真实养殖权益纠纷开展信访维权,属于公民法定权利;王某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现场无过激违法滋事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入罪标准;案件本质属于经济权属纠纷,应当走行政、民事途径处理,不属于刑事案件。

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解除王某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王某无任何刑事案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延伸思考:信访维权的法律边界启示
这起撤案案例,给普通群众维权以及刑事辩护工作,都带来诸多现实启示。

第一,诉求合理不等于行为不受约束,维权应当守住法律红线。法律保护公民信访维权权利,但权利行使有边界。即便自身权益确实遭受损害,也不能采取围堵办公场所、辱骂工作人员、打砸财物、煽动大量人员闹事等过激手段。一旦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即便初衷是维权,依然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有理,也要用合法的方式去主张。

第二,司法机关办理涉信访类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凭人员聚集、现场秩序受到轻微扰动这一客观表象,就直接认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必须同时审查主观上是否具有扰乱秩序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是否发生致使单位工作无法开展、造成严重损失的法定后果,严格区分合法信访、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三者之间的界限,避免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民事行政纠纷。

第三,当事人遭遇类似情形,应当建立刑事风险意识。群体性维权过程中,牵头组织的人员刑事风险最高。一旦被刑事立案,不要抱有“我有理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侦查阶段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会见、调取线索、提交法律意见,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开展论证,是争取撤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很多案件,并非事实完全清白,而是辩护律师精准厘清法律边界,把本不该进入刑事程序的纠纷挡在刑事追诉之外。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既要打击真正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能让依法维权的公民无端承受刑事追诉的风险。本案正是通过刑事辩护,守住这两者之间的司法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本文转自:https://lyg.lieju.com/falvzixun/108914941.html

posted @ 2026-08-31 15:11  专业优选推荐榜  阅读(11)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