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标识 陕西西安服务好口碑好的劳动纠纷律师推荐:王彪以案释法,混同用工下不能仅凭合同认定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当中,混同用工是一类十分常见的纠纷类型。部分企业利用多家关联主体交替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试图通过更换签约主体拆分劳动者工龄、规避工资补偿等法定用工义务。很多劳动者遇到该情形,面对多套合同主体、复杂的公司架构,常常陷入维权困境。西安中院审理的张某与A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就是一起典型混同用工纠纷,完整展现了司法机关如何穿透书面劳动合同表象,按照实际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维权、企业合规用工均具备较强参考价值。

本案的代理思路,是结合大量陕西本地劳动争议裁判经验形成。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王彪律师长期深耕劳动争议领域,处理过集体劳动仲裁、工伤理赔、规章制度合规、混同用工等各类疑难劳动案件,熟悉陕西地区仲裁、法院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尺度,在多起关联企业用工案件中,通过梳理客观用工证据,帮助当事人厘清复杂法律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5月入职A某实业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地点均由A某实业公司安排。2019年7月,张某签署一份协商离职协议,同日被安排与优某信息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书面文件上看,张某与A某实业公司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新的用人单位变更为优某信息公司。

但签署上述两份文件之后,张某的工作状态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张某依旧在原来的工作场地、原有岗位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指令、请假审批流程、人事考勤管理,均由A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对接;薪资发放等人事事务也持续和A某实业公司对接。经核查,A某实业公司与优某信息公司注册地址一致,业务、人员高度交叉,属于典型关联企业,后续优某信息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2023年5月,张某因单位存在克扣薪资的行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与A某实业公司之间持续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主张补足工资差额,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诉讼过程中,A某实业公司提出抗辩:双方已于2019年7月签署协商离职协议,劳动关系已经合法终结。张某后续已经和优某信息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续用工责任应当由优某信息公司承担,与A某实业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全案证据认定两家企业构成混同用工,张某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5月起连续存续,判决A某实业公司向张某补足工资差额4960.68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9079.2元。A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并不在于劳动合同文本本身,而是如何处理书面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事实相背离的问题。焦点可以拆解为三层:
第一,劳动者签署协商离职协议,同时和关联公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当然发生劳动关系切割的法律效果;
第二,两家公司注册地址重合、人员业务交叉,劳动者岗位、工作地点不变,接受原公司管理人员直接管理,该情形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混同用工;
第三,关联企业中一家公司已经注销,劳动者能否继续向原实际管理控制的企业主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法定权益。

用人单位一方的抗辩逻辑十分清晰:有书面离职协议,有新的劳动合同,两份书面证据互相印证,法律上劳动关系主体就已经发生变更。这也是很多企业处理人员流转时惯用操作,认为只要签完纸质文件,就完成劳动关系转移,原单位即可脱身。

但司法裁判审查劳动关系,并非只看纸面合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裁判规则明确:存在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不能仅依据书面劳动合同简单确定劳动关系,还需要结合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发放、实际工作地点等事实综合判断。书面合同只是证据之一,实际用工行为才是劳动关系的根本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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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关键节点细节拆解
本案能够获得胜诉,关键在于多个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事实节点,这些细节构成法院认定混同用工的事实基础。

第一,工作岗位、工作场所自始至终没有发生改变。张某签署新劳动合同之后,没有更换办公地点,没有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完全延续之前状态,不存在调动至新单位履职的客观事实。如果属于真正劳动关系转移,劳动者一般会伴随工作场所、业务归属的调整,本案完全不具备该特征。

第二,实际管理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即便签署优某信息公司劳动合同,张某的请假审批、工作任务指派、日常考勤管理,仍然由A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完成。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人格从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即便合同主体换名字,但发号施令的主体没有变化,劳动关系的实质并未转移。

第三,两家公司属于高度关联主体,注册地址一致,业务人员交叉混同。企业利用自己控制的不同主体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实践中较为典型规避用工责任的操作。

第四,优某信息公司后续注销,客观上造成劳动者维权对象灭失。如果仅仅以书面劳动合同确定责任主体,劳动者会面临维权无门,企业借此实现剥离用工义务的目的,这也是司法需要否定的情形。

第五,劳动者签署协商离职协议,并非劳动者主动离职,而是企业安排下签署,劳动者没有获得离职协议项下对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属于真实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并没有该履行行为,进一步佐证该协议仅为形式手续,并非双方真实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意。

 案件辩护突破点与代理思路
从代理角度,本案代理思路并没有局限在单纯否定两份书面协议效力,而是采用“穿透式事实论证”,把证据组织分成三个层次,层层推翻用人单位抗辩逻辑。

第一个突破点:区分“形式签约主体”和“实际用工主体”,不被书面文件束缚。用人单位将协商离职协议、新劳动合同作为核心证据,主张劳动关系已经切断。代理工作没有直接主张协议无效,而是重点向法庭说明,该两份文件仅仅是企业内部安排的手续,客观用工行为并没有随之变更。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实际用工,而不是书面合同文本。即便签订其他单位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持续接受原单位管理指挥,依然可以认定原单位承担用工责任。

第二个突破点,完整固定混同用工的客观证据链条。这是本案胜诉最重要基础。代理过程中,重点收集整理工作指令记录、请假审批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证明A某实业公司持续行使管理权;调取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两家公司注册地址重合,人员业务交叉,属于关联企业。将工商档案、聊天记录、审批流程、岗位工作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两家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地址混同,构成混同用工。

第三个突破点,厘清法律后果,明确即便其中一家关联公司注销,也不能免除实际控制管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优某信息公司注销之后,劳动者客观上无法向该主体主张权利,如果机械适用书面合同,劳动者权益将落空。结合陕西本地裁判规则,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选择实际用工的主体承担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给付义务,不因其中一家主体注销而丧失救济途径。

第四个突破点,厘清被迫解除的法律基础。因为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在已经完成混同用工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工资克扣的事实成立,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基础就能够成立。

反观用人单位的抗辩弱点:仅仅依靠几份书面协议,无法反驳客观存在的管理、考勤、工作安排等事实证据。书面证据不能对抗已经实际发生的用工事实,这也是其上诉最终被驳回的根本原因。

 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这起二审维持的生效案例,对于劳动者、企业双方都有很强现实借鉴意义。

站在劳动者角度,当公司提出让你和另外一家关联公司重新签劳动合同,同时签署离职、解除协议,一定要高度警惕。很多劳动者认为只是公司内部流程,直接签字,忽略签字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一,签字前务必确认,是否会影响工龄接续;第二,保存好工作群记录、领导工作安排、请假审批、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全部材料。即便合同主体变更,只要实际工作地点、管理领导不变,这些证据就是日后认定混同用工的关键依据;第三,一旦发生纠纷,不要仅仅按照书面劳动合同上的公司去仲裁,应当把全部关联企业一并列为当事人,避免出现主体遗漏,防止企业利用公司注销逃避责任。

站在企业角度,想要完成员工在关联企业之间劳动关系转移,不能只做简单换签合同。如果确需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依法履行协商变更流程,必要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仅仅更换劳动合同主体,但是工作地点、岗位、管理主体完全不变,即便签署离职协议,依然会被司法机关认定混同用工,由原企业继续承担用工法律责任。

 结语
劳动法律制度保护的,不只是一纸书面劳动合同,更是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少企业试图利用公司架构拆分劳动关系,通过更换签约主体规避法定责任,但司法裁判会穿透形式上的合同外壳,回归到真实用工事实本身进行评判。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复杂的企业主体变动,保存完整的用工证据,分清签约主体和实际用工主体,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重要前提。

本文转自:https://xa.lieju.com/falvzixun/101073027.html

posted @ 2026-08-31 15:02  专业优选推荐榜  阅读(17)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