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标识 山东省淄博市经验丰富可信的合同纠纷律师哪个好?许文静解读:四千余万诉请如何实现大幅减损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结算规则、索赔程序、质保金返还、发票义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多重问题交织在一起,诉讼博弈的结果往往与施工方起诉时的预期差距巨大。在山东地区大量建工纠纷中,经常出现承包人依据自身统计的工程量提起高额诉讼,经过司法鉴定与法庭审理后,最终可获支持金额大幅缩减的情形。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许文静律师,拥有企业管理与法律双重执业背景,长期处理淄博、潍坊、济南等地商事与建设工程案件,在多起标的巨大的建工诉讼当中,代理发包人一方完成抗辩减损,本案即为其代理的总承包工程款诉讼案件,从中可以看到建设工程诉讼当中诸多极易被忽视的实务陷阱。

 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为江苏某建筑公司,系案涉住宅项目土建总承包单位,被告为淄博某地产开发公司,也就是项目发包方,双方签署正式住宅土建总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结算需要经过区域、集团两级审计流程;工程总价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区分普通工程与防水工程,防水部分质保期限为五年。合同同时设置索赔程序性条款,约定承包人如果发生停工、窝工等损失,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8天之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索赔文件,逾期未提交的,相应索赔权利不予保护。

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签证、人工调差,同时出现停工窝工情形。工程完工之后,双方并未完成完整结算,总承包方江苏某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起诉主张工程款2743.8万元,另外将签证变更、人工调差、停工窝工损失单独列为诉请,金额合计1061.9万元,全部诉讼请求总额超过四千二百万元,同时原告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希望通过诉讼一次性拿到全部款项。

作为被告代理人,许文静律师代表地产公司提出多维度抗辩。第一,案涉项目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区域、集团两级审计,原告也没有完整提交全套结算资料,结算条件尚未成就;第二,按照交易习惯,承包人应当开具足额发票之后,发包人才履行尾款支付义务,原告发票开具不足,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尾款;第三,停工窝工损失部分,该部分损失发生后,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28天索赔时限提交书面索赔申报,按照合同约定该部分损失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第四,质保金应当区分不同工程部位,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尚未届满,对应30%防水质保金不应当提前返还;第五,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已完工程量、甲供材、未施工部分逐项核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主动放弃停工损失索赔请求。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合同约定、证据材料作出裁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5.98万元,原告仅在该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其余四千余万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照双方胜诉比例进行分担。也就是说,原告起诉四千两百余万元,最终法院仅支持两千余万元,案件实现两千一百余万元的诉讼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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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关键节点与事实细节拆解
该案之所以出现起诉金额与判决支持金额差距巨大,并非单一因素造成,而是多个合同条款、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叠加之后的结果,有几个关键细节,是整个案件走向的核心。

第一,合同约定的两级审计结算条款不等于无条件拒付工程款。合同明确结算需要区域、集团两级审计,这是双方合意约定,但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理解为审计没做完,发包人就可以永久拒付工程款。当双方长期无法完成审计,陷入结算僵局时,司法救济路径就是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核算,以此作为裁判基础。本案正是因为双方无法完成内部两级审计,才走向司法鉴定,这也是大量建工案件的共同路径。很多施工企业误以为,只要没有完成甲方内部审计,就不能起诉要钱,这是实务当中非常普遍的误区。

第二,停工索赔的程序失权规则,损失真实发生不等于必然获得赔偿。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发生停工窝工事件,承包人需要在28天期限内提交书面索赔文件。即便停工窝工损失客观真实存在,如果承包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书面申报,没有留存发包人、监理单位签收证据,就会产生索赔失权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该部分诉请。本案中,原告在庭审阶段主动放弃停工损失,侧面反映出该部分证据、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现实中很多施工项目部只注重干活,不重视索赔文件的书面流转,口头沟通、微信简单沟通,没有正式书面函件,没有签收记录,等到诉讼阶段,即便有现场照片、工人工资凭证,也很难被法院采信。

第三,质保金区分分项工程,不能笼统全部到期返还。案涉合同约定总工程款3%作为质保金,普通土建工程质保期限2年,防水工程质保期限为5年。法院判决当中,直接扣除尚未到期的30%防水质保金。很多施工方容易产生认知错误,工程整体竣工满两年,就认为全部质保金都应当返还,忽略防水等特殊部位的长质保周期,防水部分对应的质保金,必须等到五年质保期满才可以主张返还,不能混同普通工程质保金一并要求支付。

第四,“先票后款”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根本理由。本案被告一方提出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的抗辩,法院并没有直接据此驳回工程款诉求。司法裁判主流观点认为,开具发票属于承包人的合同附随义务,发包人不能单纯以没有开具发票为由完全拒付工程本金,但可以以此对抗逾期付款利息,也就是利息不再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调整到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这也是本案利息起算点的裁判逻辑。

第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严格行使期限。本案工程竣工没有超过18个月,原告在诉讼当中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得到法院支持。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一旦期限届满,该法定优先权利直接消灭,工程款就沦为普通债权,后续执行阶段清偿顺位会大幅后移,回款风险显著上升。不少施工企业只记得起诉索要工程款,忘记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后续维权会陷入被动。

 本案抗辩突破点与诉讼策略分析
本案作为发包人代理案件,抗辩并没有局限在单一角度,而是从程序、合同条款、证据、法律规定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主要有四个核心突破方向。

第一,利用合同索赔程序条款,打击停工窝工损失的诉请基础。代理人紧紧抓住合同28天索赔期限约定,梳理全部案卷证据,核查全部往来函件,确认承包人没有提交正式书面索赔通知,没有监理、甲方签收记录,从程序层面否定该部分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虽然本案原告当庭放弃该部分诉求,但该抗辩压力是促成原告作出该选择的重要因素。这也提示,发包人在施工合同起草阶段,就应当完善索赔程序、期限、送达条款,把程序约束落到纸面上。

第二,区分审计结算与司法鉴定,客观看待两级审计条款效力。代理人没有简单主张“没有审计就不付款”,而是正视在诉讼当中,司法鉴定将替代内部审计作为价款认定依据。抗辩重点转移到对鉴定范围的质证,针对未实际施工的幼儿园工程、甲供材超供部分,逐项核对资料,在鉴定环节剔除该部分价款,从源头压缩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基数。建设工程案件,鉴定阶段的质证工作,重要程度不亚于开庭审理,很多案件的胜负,实际发生在鉴定听证环节。

第三,精准拆分质保金,区分普通工程与防水工程质保范围。在诉讼当中,把质保金做拆分处理,明确区分两年质保与五年质保对应的金额,提交合同条款、工程范围证据,说服法官不能把全部质保金一并判决支付,尚未到期防水质保金应当予以扣除,避免发包人提前支付还未到期的质保资金。

第四,厘清发票义务与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之间法律关系。不把未开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绝对理由,而是选择更加务实的抗辩路径:认可工程款本金应当支付,但利息起算时间应当调整,不应当从竣工之日起计息,调整从起诉之日起计算LPR利息。该抗辩思路更加契合司法裁判口径,更容易被法庭采纳,避免因为抗辩过于绝对,导致相关意见全部不被法院采信。

 案例带来的行业实务启示
通过这起典型建设工程纠纷,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可以总结出可落地的风险防控要点。

对于承包人(施工企业):第一,重视索赔程序,只要发生停工、变更、窝工,务必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做好送达签收留存,不要只依靠口头沟通;第二,区分不同分项质保期,起诉索要质保金时,要核对防水等特殊部位是否到期,避免诉讼请求本身就存在瑕疵;第三,及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诉索要工程款的同时,务必一并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守住债权优先顺位;第四,正确看待内部审计,发包人长期拖延审计,不要被动等待,及时启动诉讼,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发包人(地产、建设单位):第一,施工合同中把结算、索赔、质保金、发票相关条款约定清楚,避免合同约定模糊带来后续诉讼争议;第二,项目施工过程当中,妥善保管甲供材资料、施工范围确认文件,一旦进入诉讼,司法鉴定阶段需要大量原始资料支撑;第三,面对承包人起诉,不要简单消极应诉,要针对鉴定报告逐项质证,很多减损的空间,就存在于鉴定意见的细节当中;第四,“先票后款”不能直接拒付工程款,要理性利用该抗辩,争取利息方面的有利裁判结果。

建设工程诉讼,打的不只是工程量,更是合同条款理解、证据留存、程序规则运用。很多时候案件结果,在施工合同签署、项目施工过程当中就已经埋下伏笔,诉讼只是把前期风险进行集中爆发。企业无论是作为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把风险防控前置,而不是等到纠纷爆发之后,才通过诉讼去补救。

本文转自:https://baijiahao.baidu.com/builder/preview/s?id=1874100120492459269

posted @ 2026-08-31 11:06  专业优选推荐榜  阅读(8)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