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口碑好服务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哪个好 孙伟伟剖析:企业账户出借涉罪不起诉实务复盘
随着电信网络犯罪持续高发,“断卡”打击范围已经从个人银行卡延伸到企业对公账户。不少小微企业经营者,因为轻信他人说辞,出借自己公司对公账户,在完全没有参与诈骗实行行为的情况下,却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共犯立案,面临十分严重的刑事追责风险。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孙伟伟律师,拥有八年刑事办案经验,办理过四百余起刑事案件,处理过多起涉网络犯罪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十分注重区分客观行为与主观认知,防止客观归罪,这一起企业经营者出借对公账户的不起诉案件,就是典型的实务样本。
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刘某某,本身是一名企业经营者,经营企业相关服务业务。有上游人员找到刘某某,谎称可以帮他做税务筹划、资金优化,希望借用刘某某名下多家企业的对公账户进行资金操作。刘某某没有提高警惕,答应将对公账户出借对方使用。后续该上游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发,侦查机关进行资金溯源,大量诈骗赃款经过刘某某出借的企业对公账户流转。公安机关据此将刘某某刑事拘留,最初以诈骗罪共犯进行指控。
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果认定为诈骗共犯,按照涉案流水对应的犯罪数额,刘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案件初期,办案机关的核心逻辑是:涉案账户接收了大量诈骗资金,账户属于刘某某控制,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很多涉两卡案件当中容易出现的客观归罪思路,只看客观上账户被用于犯罪,忽略行为人主观是否知情。
案件办理关键节点梳理
刑事案件不同阶段,辩护的侧重点完全不同,本案的辩护效果,离不开对各个程序节点的精准把握。
第一是侦查阶段三十天黄金救援期。当事人刚刚被刑事拘留,证据还没有完全固定,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介入,首要目标就是阻断重罪定性。本案中,辩护并没有直接追求无罪,而是先针对诈骗罪共犯的定性提出法律意见,厘清事实,推动变更强制措施。如果错过这一阶段,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续辩护难度会成倍上升。
第二个关键节点,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之后,风险并未消除,虽然罪名发生变化,调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仍然存在被起诉判刑的风险。此时律师需要完整阅卷,把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上下游全部供述、被害人材料逐一核对,挖掘证据瑕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与检察官充分沟通,这是实现不起诉的核心程序阶段。
第三个需要重视的要点,就是证据标准。存疑不起诉的核心逻辑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诉讼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绝对无罪,但是最终不会留下刑事案底,对当事人的企业经营、个人生活不会产生刑事前科的负面影响。

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思路拆解
本案辩护分为两层递进逻辑,第一层否定诈骗罪共犯,第二层进一步论证,即便降格评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样证据不足,无法定罪。
首先,否定诈骗罪共犯的成立。诈骗罪共犯成立,必须要有事前或者事中的通谋,也就是行为人明知对方要实施诈骗,仍然提供帮助。从主观上看,上游人员以税务筹划、资金优化这类合法业务作为借口进行欺骗,刘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存在和诈骗团伙的意思联络。客观层面,刘某某仅仅出借对公账户,没有参与诈骗话术编写、没有对接被害人,也没有参与赃款分配,没有参与诈骗的核心实行行为,不满足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基于该辩护意见,侦查阶段将罪名调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但仅仅变更罪名不等于案件结束,帮信罪同样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该“明知”要有证据支撑,不能单纯依靠账户存在涉案资金就直接推定。这也是本案第二层辩护核心。
第一,不存在可以推定主观明知的客观行为。司法解释当中,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一般包括收取高额报酬、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刻意规避监管等情形。本案中上游以合法业务作为伪装,没有给予刘某某高额报酬,双方交易流程也没有刻意隐蔽,不存在能够直接推定刘某某知情的客观事实。
第二,资金属性无法全部查实。账户流水数额巨大,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账户内全部流转资金均属于电信诈骗犯罪资金,无法排除存在正常经营资金混杂其中的合理怀疑。
第三,当事人仅仅出借账户,没有实施资金拆分、洗白赃款等操作,对上游犯罪起到的帮助作用存疑。综合全案,现有证据链条无法排他性证实刘某某主观上知道上游在进行信息网络犯罪,达不到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
辩护律师将上述观点整理成书面法律意见书,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得以保留无犯罪记录的结果。
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这起案件反映出司法实践当中一个突出问题:涉两卡案件要坚决抵制客观归罪,不能只要账户出现犯罪资金,就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第一,区分罪名十分关键。诈骗罪共犯、帮信罪两者量刑差距巨大,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情况下量刑可达十年以上,而帮信罪最高刑期仅三年。区分的核心就是主观认知,有没有和诈骗团伙通谋,是概括性知晓可能违法,还是明确知道对方实施诈骗犯罪,同时结合获利多少、参与程度、交易是否反常综合判断。
第二,企业经营者要守住对公账户的底线。很多小微企业负责人缺乏刑事风险意识,轻信中介所谓税务筹划、资金优化的说辞,出借、出租企业对公账户。对公账户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即便本人没有参与犯罪,也会卷入刑事程序,企业经营停滞,个人面临拘留逮捕风险。对公账户、U盾、企业网银,一律不能出借、交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一旦卷入该类刑事案件,要把握黄金辩护周期。刑事拘留之后的三十七天是重要窗口期,不要坐等案件走到法院审判阶段再委托律师。侦查阶段就介入,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充分阅卷,针对主观明知、资金性质、证据链条进行质证,不起诉可以在源头终结案件,避免留下案底。
当然,并非所有出借账户的当事人都能够获得不起诉结果。如果行为人收取高额好处费、明知账户用于违法活动仍然出借,或者有销毁证据、刻意规避监管等行为,就会被认定主观明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能够获得不起诉,根源在于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主观知情,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