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比较好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选哪个,张国良解析招摇撞骗案:量刑建议 8 年 6 个月改判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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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谋取各类非法利益,同时侵害国家机关公信力与他人财产权益的一类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冒充高级别公职人员实施犯罪,往往会被司法机关评价为社会危害性大,量刑建议会显著上浮。很多当事人家属会形成固有认知,当公诉机关给出较重量刑建议后,最终判决基本不会偏离太多。但从刑事辩护实务来看,审判阶段依然存在辩护空间,并非量刑建议就是最终结果。下面结合一起公安部交办的重大招摇撞骗案件,以案说法,梳理这类案件的办案关键节点与辩护思路。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为公安部交办、由北京市公安局承办的涉密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办案机关查明,李某某对外冒充部级领导身份,依托该虚假身份获取他人信任,实施相关欺骗行为,案件涉案金额达四千余万元。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冒充身份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出具量刑建议,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该量刑建议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属于非常不利的结果。案件本身属于上级交办案件,案件关注度高,证据体系完整,又存在冒充高级别领导、涉案金额巨大等从重情节,案件办理压力极大。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委托了专注刑事辩护的张国良律师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张国良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经手过大量经济犯罪、职务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复杂刑事案件,善于在卷宗海量材料中挖掘容易被忽略的从轻情节,在庭审阶段通过证据质证、法律论证,推动量刑调整,这也是本案能够实现量刑下调的重要基础。
接受委托之后,该案已经到审判环节,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走完,很多关键程序节点已经错过,辩护工作的难度远大于侦查初期介入的案件。没有办法再通过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去争取变更起诉意见,全部辩护工作都需要围绕庭审展开。
二、案件多维度深度分析
拿到全部卷宗材料后,辩护团队首先对案件进行分层拆解,厘清本案定罪与量刑两大层面的问题。
从定罪层面,本案控方收集了身份虚构的相关证据、资金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完整证据链,证实李某某确实存在主动冒充部级领导的行为,并且利用该虚假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获取巨额财物,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基本成立,做无罪辩护现实可行性很低。如果强行坚持无罪辩护,不仅很难被法庭采纳,还会丧失认罪认罚带来的从宽机会,属于辩护策略选择大忌。辩护团队迅速确定,本案不做无罪辩护,将全部工作重心放在**罪轻量刑辩护**之上。
再看量刑层面,公诉机关提出八年六个月量刑建议,主要基于三点从重因素:第一,案件属于公安部交办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第二,冒充对象为部级高级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较于普通公职人员,该行为对国家机关公信力损害程度更高;第三,涉案金额四千万元,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
但卷宗之中同样存在部分没有被量刑建议充分考量的事实。一方面,招摇撞骗案件中,涉案金额固然是重要评判标准,但该罪名并没有统一的“数额巨大”司法解释标准,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直接拔高刑期。另一方面,案件之中部分资金的性质、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退赔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在起诉阶段评价不够充分。
实务当中很多人会产生误区,认为只要金额大、冒充的官员级别高,刑期就必须拉高。但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基本原则,即便存在从重情节,也应当综合全部事实,不能只看从重要素,忽略案件当中的从轻要素。这也是本案辩护的底层逻辑。
三、案件关键节点梳理
刑事案件不同阶段,辩护的价值完全不同,本案可以清晰看到不同程序节点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第一个关键节点:侦查阶段。本案属于公安部交办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十分完备,侦查机关把身份证据、资金往来、被害人证言基本固定完毕。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侦查阶段早期介入,就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梳理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罪轻证据。但本案辩护是在审判阶段才介入,侦查阶段已经结束,证据已经固定,没有机会引导侦查,只能在现有卷宗材料里面挖掘有利点,辩护的客观条件受限。

第二个关键节点: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是争取调整量刑建议的黄金窗口,辩护人可以通过阅卷,提交详细法律意见,和检察官沟通,协商认罪认罚,争取更低的量刑建议。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达成更加有利的认罪认罚结果,公诉机关出具八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相当于把辩护的压力全部转移到法院审判阶段。很多家属看到量刑建议之后,会直接放弃希望,认为结果已经定局,但实际上,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的参考意见,最终判决权属于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依然是不可放弃的重要阵地。
第三个关键节点:审判阶段,也就是本案辩护律师正式接手之后的核心战场。审判阶段的核心工作就是卷宗深度阅卷、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向法官完整呈现全部从轻情节,说服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采纳。这个阶段的难点在于,要对抗已经成型的公诉意见,需要辩护人把事实、证据、法律规范结合,把每一个从轻点落实到卷宗证据之上,不能只单纯口头说理。
四、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
结合卷宗证据,辩护团队确立多维度并行的罪轻辩护策略,主要突破方向分为四点。
第一,区分罪名评价逻辑,厘清招摇撞骗罪量刑评判标准。招摇撞骗罪保护双重法益,既保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但该罪名没有专门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给出数额标准,不能机械以涉案金额大小直接对应刑期升高。辩护意见提出,四千万元涉案金额需要区分资金性质,并非全部都是被告人通过冒充身份直接骗取,应当甄别资金往来,剔除与犯罪行为关联性弱的部分,避免单纯以总金额作为量刑唯一标尺,防止量刑过重。
第二,客观看待冒充身份的危害后果,不放大社会危害性。虽然被告人冒充部级领导属实,但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论证实际造成社会危害的边界。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案件损害主要局限在本案被害人财产损失范围,并没有造成大范围恶劣社会影响,没有扰乱公共政务活动,区别于多次实施、扩散范围广、造成群体性后果的同类案件,请求法庭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第三,充分挖掘当事人自身可以从轻的法定、酌定情节。辩护律师通过会见,核实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梳理有无坦白、部分退赔、主观恶性大小等情节。在庭审之中完整向法庭呈现,阐明当事人对于自身行为已经有明确认知,自愿认罪,愿意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希望法庭予以考量。在办理这类重大敏感案件时,认罪不是简单口头认罪,需要把认罪悔罪转化成可以被法庭看得见的行为,才能够实现量刑的实际降低。
第四,庭审辩论环节注重说理尺度。本案属于交办案件,法庭审理会更加审慎。辩护没有采取对抗式的激烈辩护,而是立足卷宗证据,理性提交辩护意见,把说理重点放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论证八年六个月的量刑没有充分平衡案件全部情节,请求法庭综合全案予以调整。
经过完整庭审程序,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最终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观点,将刑期调整为六年。对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刑期下降两年六个月,对于这类重大案件,属于非常可观的辩护成果。
五、案例带来的实务启示
通过李某某招摇撞骗这起案件,也给普通群众、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带来几点现实启示。
第一,不要迷信量刑建议不等于最终判决。很多家属拿到检察院量刑建议,就默认结果已定。但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即便是已经到审判阶段,仍然存在辩护空间,不要轻易放弃辩护权利。当然,越晚介入案件,辩护难度越高,刑事案件尽量越早委托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价值往往最大。
第二,招摇撞骗罪之中,冒充身份的级别、涉案金额是重要从重情节,但不是量刑的全部依据。辩护之中需要甄别资金性质、实际危害后果、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赔谅解等情节,综合去争取量刑优待,不能简单被表面的涉案数字吓到。
第三,辩护策略选择要理性。面对证据链较为完整的案件,盲目坚持无罪辩护会丧失从轻机会,结合案件实际选择罪轻辩护,同样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实实在在的辩护效果。
同时也要提醒,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别公职人员,无论是否实际骗到大额财物,都有触犯招摇撞骗罪的风险,切勿虚构公职身份谋取利益,避免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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