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比较可信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怎么联系 | 郑泽敏办案实录|帮信罪获不起诉始末
在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属于高发罪名。不少当事人并非主动参与犯罪,而是被他人欺骗、蒙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借账户、协助转账,客观上为犯罪提供资金流转帮助。这类案件流水金额往往很高,极易被侦查机关立案追诉,但并不等同于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核心不在于客观上有无转账行为,而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下面结合真实办理的一起不起诉案件,厘清帮信罪的司法认定边界。
案件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当事人苏某因个人家庭原因情绪低落,在交友软件结识李某。李某虚构军人身份,通过情感哄骗的方式取得苏某信任,之后以投资理财、期货交易作为借口,要求苏某把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并且按照李某指示操作提现、转账。苏某在被蒙蔽的状态下,名下账户共计协助转移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后续涉案资金异常流转被司法机关察觉,案件案发,苏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意识到账户资金流转存在问题后,苏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完整如实供述全部经过,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从全案证据来看,苏某全程没有意识到经手资金属于违法款项,整个过程没有收取任何报酬、没有从中获利,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涉案行为源于法律意识薄弱,被对方感情欺骗所导致。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本案。承办本案的是山东青岛的郑泽敏律师,其执业9年,长期办理各类经济、网络类刑事案件,坚持精细化辩护的办案思路,十分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空间,擅长从主观要件、证据体系角度辨析罪与非罪,办理过多起帮信罪不起诉案件。接手案件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比较紧张,辩护工作需要快速推进。

案件办理难点分析
从表面证据来看,本案的入罪风险很高,也集中体现了大量帮信罪案件的共性难点。
第一,客观涉案流水达到300余万元,已经远超司法解释规定帮信罪“支付结算二十万以上”的情节严重立案标准,仅看客观流水,形式上满足帮信罪的入罪门槛。
第二,客观行为证据完整,苏某确实提供本人银行卡,并且实际实施提现、转账操作,侦查机关掌握银行流水记录,客观行为可以充分固定。实践当中,部分案件容易出现“客观归罪”,仅凭走账行为就推定当事人主观知情,单纯当事人口头辩解“不知情”,很难被司法机关采信。
第三,主观明知的证明具有天然难度。主观心态隐藏于行为人内心,无法直接以物证呈现,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获利情况、双方关系、行为表现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本案当中,嫌疑人是陷入感情骗局,不同于常见的“出租出售银行卡”类帮信案件,缺少直接书证证明苏某被欺骗,需要律师从全案间接证据当中搭建完整的逻辑链条,反驳主观明知的推定。
辩护关键节点与突破方向
接手案件之后,郑泽敏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开展阅卷工作,完整调取卷宗材料,梳理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结合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以及《2025年帮信罪意见》的相关规定,确立两大核心辩护方向,把辩护重心放在否定主观犯罪故意,同时挖掘当事人全部从宽量刑情节。
第一,聚焦主观构成要件,论证苏某不具备帮信罪要求的“明知”。帮信罪成立的法定前提,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本案中,李某全程虚构身份,包装投资理财的名义,利用感情关系进行欺骗,自始至终没有告知苏某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苏某没有获取任何佣金、报酬,不存在参与犯罪获取利益的动机;同时结合双方交往过程,苏某是被情感诱导,并非为了经济利益出售、出借银行卡。律师提出,不能仅仅依据发生转账结果,就倒推苏某应当知晓资金涉嫌犯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主观明知,犯罪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二,全面梳理从宽情节,论证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律师重点提炼,苏某在察觉账户异常之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成立自首;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案发之后全程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依据司法指导文件,被诱骗参与犯罪、自首认罪的情形,可以作为不起诉的考量情节。
第三,辩护工作把握审查起诉阶段的黄金窗口。帮信罪不起诉大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律师需要把书面法律意见和当面沟通相结合。律师多次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完整阐述辩护逻辑,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将卷宗当中能够佐证被欺骗、未获利、主动投案的证据要点逐一列明,把客观流水和主观故意分开评价,消除“流水大就一定要定罪”的惯性思维,促使办案机关对主观明知的推定作出审慎审查。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全案证据,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苏某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苏某不会留下刑事案底,免受刑事处罚。
案件带来的法律提示
透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帮信罪司法认定当中的重要规则。
其一,帮信罪不能搞客观归罪。银行卡发生大额资金流转,只是客观行为,不等于必然构成犯罪,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标尺。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认知水平、获利情况、交往背景、是否被欺骗等多方面综合评判,不能只看流水数额直接定罪。
其二,遭遇情感骗局被哄骗参与转账,同样存在刑事风险。不少人以为,只有买卖银行卡、收取好处费才会触犯帮信罪。实际上,被熟人、网恋对象哄骗,按照对方指示操作账户,一旦资金流入犯罪赃款,本人同样会被卷入刑事程序。日常生活中,切勿将自己银行卡交由他人操作,即便是信任的人,也要守住账户使用底线。
其三,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重要辩护节点。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律师通过阅卷,针对证据瑕疵、主观要件开展辩护,有机会争取不起诉,从源头避免案底。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如实向办案机关陈述全部事实,主动配合调查,留存聊天、通话等可以还原事件经过的相关证据。
本案也提示,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口头辩解,而是以卷宗证据为基础,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把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分开评价,才能够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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