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靠谱口碑较好的刑事辩护律师选哪个?葛晓波解读:求职踩电诈陷阱诈骗罪辩护过程
随着网络招聘普及,大量虚假招聘信息混迹短视频平台。不少普通人基于找工作的诉求入职,却无意间卷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核心并不在于是否参与了相关工作,而在于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明知,也就是行为人是否知晓自己正在参与诈骗犯罪。结合一起真实的撤案案例,可以帮助我们厘清此类案件的法律边界,同时看到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工作对案件走向的关键作用。
本案当事人曹某,2021年初在抖音平台刷到一则“华纳影视公司”的客服招聘广告。招聘信息标明岗位为前端客服,月薪七千元。曹某与账号私聊沟通之后,对方告知其工作内容仅为添加好友、日常聊天,不会涉及任何违法事项。曹某信以为真,认为这份工作是为影视企业做宣传推广,便答应入职参与工作。入职之后,曹某主要从事机械性工作:添加微信好友、转发上级发送过来的公司简历、APP注册流程图等基础材料。后续该团伙案发,曹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家人陷入焦急,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承办本案的葛晓波律师,是河南本地专注刑事辩护的法律从业者,拥有多年办理电信犯罪、经济犯罪的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办理过大量事实证据存疑的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奔赴看守所会见曹某,完整还原事件经过,梳理全案事实细节,把握住审查逮捕这一刑事诉讼的黄金辩护节点,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开展捕前辩护工作。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的核心矛盾就是:曹某客观上参与了犯罪团伙的部分工作,但是主观上是否知道该团伙在实施电信诈骗。

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口头辩解“我不知情”,并不能直接排除刑事追责。办案机关会结合岗位职责、收入水平、行为模式、是否存在反常操作等客观证据,综合推定主观认知状态。很多底层员工仅仅因为在犯罪公司上过班,就被认定具备犯罪故意,追究诈骗罪共犯责任。
结合案卷材料,本案辩护团队从主观、客观两个层面拆解案件,提出辩护意见。主观层面,曹某是通过公开短视频招聘渠道求职,招聘话术完全伪装成正规客服岗位,用人单位刻意隐瞒诈骗本质。曹某本身没有过往犯罪经历,也没有相应社会经验,并不具备识别该团伙诈骗本质的能力与条件,没有与他人共谋骗取钱财的想法,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客观层面,曹某全部行为仅限于按照上级指令完成转发简历、流程图、和好友简单聊天的机械劳务,没有编造虚假话术,没有虚构项目收益,没有直接引导被害人转账,没有参与赃款分配,也不接触资金流转,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核心实行行为。现有案卷证据,不足以证实曹某知晓整个团伙的诈骗计划,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对其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性。
辩护突破点与关键节点复盘
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之后、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之前的审查逮捕阶段,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也是很多案件的重要转折点。一旦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续无罪、撤案的难度会成倍上升。本案辩护的突破,主要集中在三个维度。
第一,区分“参与团伙部分工作”和“具有诈骗共同犯罪故意”。参与犯罪单位的部分事务不等于当然构成共犯。成立共犯,前提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辩护中重点区分:是主动参与欺骗,还是被虚假招聘蒙蔽从事普通劳务。曹某所做的都是被动接受指令的简单操作,不存在主动策划、欺骗他人的行为。
第二,对主观明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拒绝单纯依靠客观行为推定有罪。不能仅仅因为曹某客观上给诈骗团伙提供了劳务,就直接倒推他主观知情。推定明知,必须有对应的客观证据予以支撑,例如高额提成、异常的工作模式、聊天记录中提示过业务违法等。而本案中并无此类证据,不能完成刑事诉讼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第三,论证社会危险性,争取不予批捕。结合全案证据,曹某无前科,本身属于受骗求职,没有毁灭证据、串供、继续犯罪的风险,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辩护人向检察院充分阐述上述理由之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曹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对曹某取保候审。
案件并未就此结束,经过一年侦查,公安机关仍然无法搜集到能够证实曹某主观明知的有效证据,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曹某得到无罪结果,没有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案件带来的现实启示
这个案例对普通求职者具备很强的警示意义。网络上大量高薪、低门槛线上客服、推广岗位,背后有可能是电信诈骗、网络非法博彩等犯罪团伙。很多年轻人抱着找一份普通工作的心态入职,不知不觉踏入刑事风险。
第一,找工作时,应当核实用人单位真实资质,对于只线上沟通、不签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模糊,要求转发不明链接、诱导他人下载陌生APP的岗位,务必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高薪诱惑。
第二,一旦被公安机关传唤、刑事拘留,家属应当把握审查逮捕黄金期限,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捕前辩护不是简单的口头辩解,而是会见当事人、梳理事实、梳理法律,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法律意见,从证据角度论证案件问题。逮捕与否,会极大影响当事人后续的命运走向。
第三,“不知情”不等于天然免责。如果岗位中存在大量反常线索,普通人按照生活经验就能够意识到业务涉嫌违法,即便当事人口头辩解不知情,司法机关依旧可以综合全部客观事实推定主观明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本案也体现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认定一个人有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备犯罪主观故意,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一案正是因为辩护抓住主观要件这一核心,在关键时间节点充分表达辩护观点,推动司法机关作出不批捕、最终撤案的处理,让被错误卷入刑事程序的普通人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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