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标识 在新乡市比较诚信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选哪个 张双喜解析两罪删减为一罪的刑事办案实例

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同一个行为链条被侦查机关评价为多项罪名,进而面临数罪并罚,是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需要面对的困境。数罪并罚会直接拉高量刑区间,即便每一个罪名都属于轻罪,叠加之后也会带来较重的刑罚后果。罪数辩护,也就是厘清行为与罪名之间的法律关系,剔除证据不足或者法律评价重复的指控,已经成为轻罪辩护当中非常重要的辩护方向。新乡的张双喜律师拥有十余年刑事辩护执业经历,兼具军旅工作经历,长期深耕刑事领域,办理过千余起刑事案件,在多罪名指控案件的精细化辩护上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下面结合其办理的一起跨境相关案件,对罪数辩护进行拆解分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该案由河南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按照侦查阶段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存在跨越国边境的客观行为,同时侦查卷宗材料显示,当事人在跨境前后,存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相关事实线索,据此侦查机关将两项犯罪事实分别评价,移送检察机关时建议按照两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两项罪名最终都被起诉认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在两罪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确定宣告刑,会直接抬高最终的量刑范围,对当事人极为不利。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委托张双喜律师介入开展辩护工作。

 二、案件全维度事实与证据分析
律师接手案件之后,并没有直接围绕量刑进行沟通,而是按照刑事辩护的常规流程,优先完成会见当事人、完整阅卷、梳理全案证据体系三项基础工作。通过逐份研读卷宗笔录、书证、线索材料,辩护人发现本案存在几个核心疑点。

第一,两项指控对应的行为在时间、起因、行为链条上高度绑定。当事人跨境行为和被指控的索财行为并非完全独立的两件事,索财相关线索依附于跨境这一事件背景,并非当事人在跨境之外另行策划、独立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第二,认定敲诈勒索罪的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短板。敲诈勒索罪成立,需要同时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手段行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但本案卷宗当中,能够直接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主观故意的客观证据并不充分,大多为间接线索,言词证据存在矛盾,部分事实仅有单方陈述予以支撑,缺少其他客观材料予以印证,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三,要区分客观行为和刑法上的犯罪评价。当事人确实存在偷越国边境的客观行为,该部分事实有相应的行程、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该部分基础事实争议不大。但不能因为当事人有跨境违法行为,就把同一事件衍生出来的全部线索,直接推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在刑事案件当中,侦查机关会尽可能将搜集到的线索全部纳入移送材料,但是移送的线索不等于可以直接定罪,一项罪名成立,必须每一项构成要件都有充分证据予以落实,只要其中关键环节证据存疑,该罪名指控就存在不能成立的空间。

 image

三、案件关键时间节点与辩护时机
这起案件辩护取得效果,很大程度得益于把握好了**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黄金辩护节点,很多家属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开庭审判才是律师发挥作用的时候,实际上,审查起诉阶段是处理多罪名指控的重要窗口。

第一个关键节点: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会见。本案尚未移交法院,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期,辩护人及时介入,完整掌握全部案卷,避免当事人在缺乏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做出对自身不利的供述。很多当事人不理解证据规则,面对讯问容易做出概括性的供述,间接补强本不充分的控方证据。

第二个关键节点:审查起诉期限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起诉拥有法定办案期限,辩护人必须在期限之内完成证据梳理,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和承办检察官就罪数、证据问题开展沟通。如果错过该阶段,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再去争取去掉其中一项罪名,难度会显著提升。

第三个关键节点: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开展沟通。在偷越国边境罪基础事实基本成立的前提下,辩护人引导当事人客观对待确定无疑的事实,对该部分事实不做无谓对抗,将辩护力量集中在证据不足的敲诈勒索罪指控上,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争议聚焦,提升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

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多罪名案件都适合做“去掉罪名”的辩护。部分案件当中,多项行为相互独立,证据完整闭环,强行否定其中罪名,反而会带来辩护效果的反噬,需要结合证据审慎评估方案。

 四、辩护突破点与整体辩护方向
结合本案证据现状,辩护人确立的辩护方向不是全案无罪,而是**罪数辩护,剔除证据不足的罪名指控,保留证据扎实的罪名,实现降指控罪名的辩护目标**,具体突破点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从证据标准切入,论证敲诈勒索罪指控证据不足。辩护人梳理卷宗内部证据矛盾点,逐项拆解敲诈勒索罪四大构成要件,指出卷宗缺少能够证实非法占有目的、威胁要挟行为的客观证据,言词证据存在多处冲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刑事诉讼定罪的证明标准,不应当对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第二,厘清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分事实线索和刑事犯罪。指出跨境行为和涉案索财线索来源于同一事件背景,但不能就此推定敲诈勒索犯罪成立,不能将事件衍生纠纷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刑法评价应当恪守谦抑性原则。

第三,对无争议事实予以客观认可。对于偷越国(边)境罪,在证据能够印证的情况下,辩护人没有盲目否认该犯罪事实,尊重客观案件事实,以此为基础和检察机关开展理性沟通,减少对抗,提升意见接受度。

第四,书面意见加当面沟通双路径推进。除提交正式书面辩护意见之外,辩护人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就证据瑕疵、法律适用充分交换观点,把卷宗中碎片化的疑点整理成清晰的法律论证,帮助承办检察官更全面审视全案证据。

经过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最终仅以偷越国(边)境罪一个罪名对当事人提起公诉,敲诈勒索罪指控未再纳入起诉范围,实现了从两项罪名指控精简为单一罪名的辩护结果,有效规避数罪并罚带来的加重后果。

 五、该案例带来的实务启示
这起案件对于普通当事人以及家属而言,有几点现实的借鉴意义。

第一,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被指控多项罪名,不等于所有指控最终都会成立。侦查机关移送的是侦查阶段形成的全部材料,是否每一个罪名都满足定罪标准,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法律检验,多罪名指控天然存在辩护空间。

第二,辩护不只有无罪这一种目标,罪数辩护、罪轻辩护同样可以带来实质利好。数罪并罚对刑期影响很大,去掉其中一项指控罪名,即便是剩下还有一个罪名,也能够在量刑上实现重大的改善。很多家属只关注能不能判无罪,忽略了减少指控罪名这一重要辩护路径。

第三,辩护时机至关重要,不要等到开庭才找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拥有不起诉、变更、删减指控罪名的权限,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能够固定有利观点,一旦案件起诉至法院,删减罪名的难度会大幅上升。

第四,当事人面对讯问应当实事求是,但不等于全盘自认所有指控事实。对于事实有出入、记忆不清的情节,不应当随意笼统承认,面对讯问,在律师指导下客观陈述,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关键。

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对抗,而是立足于卷宗证据,用法律逻辑把案件当中的疑点、法律争议呈现给司法机关。正如本案当中,辩护的核心不在于否认全部案件事实,而是区分哪些事实证据扎实应当承担责任,哪些指控证据不足不应当纳入刑事追责范围,在法律框架之内,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https://xx.lieju.com/falvzixun/108819648.html

posted @ 2026-08-28 11:59  专业优选推荐榜  阅读(3)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