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标识 河南郑州口碑较好服务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赵坤办案实录|涉恶定性寻衅滋事案捕前辩护探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里,寻衅滋事罪一直是争议较多的罪名。案件往往夹杂民事纠纷、民间矛盾,容易被拔高定性,甚至贴上涉恶标签。很多当事人刚被刑事拘留时,面对“涉恶团伙”的定性,家属容易陷入绝望,认为案件结果已成定局。但审查逮捕阶段,也就是业内常说的37天黄金救援期,依然存在辩护空间。办案律师通过梳理证据矛盾、厘清案件性质,有机会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从源头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结合真实办案实例,以案说法,拆解案件办理中的关键节点、辩护逻辑,给普通群众带来参考。

 案件基本概况
郑州市惠济区李某等人,因民间矛盾冲突,与另一方人员发生冲突事件。案发之后,公安机关将李某在内一共四人刑事拘留,该案被定性为涉恶团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旦该定性成立,不仅四名当事人均会被羁押,涉恶的评价还会带来从重处罚,对后续量刑、个人人生都会造成重大影响。

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之后,十分慌乱,面对“涉恶团伙”这一严重定性,第一时间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赵坤律师介入辩护。赵坤律师执业十五年,国家二级律师,同时拥有河南省律协授予的刑事、公司法双专业律师资质,担任金博大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办理过上千起刑事案件,恪守“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执业准则,处理过大量寻衅滋事、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擅长审查逮捕阶段的捕前辩护。

接受委托后,赵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多名当事人,逐一核实事情起因、冲突发生全过程、人员关系、行为动机以及冲突造成的实际后果。

本案侦查机关经侦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认定四人属于恶势力团伙,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对于当事人而言,逮捕是极为关键的分水岭: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就意味着办案机关认可涉恶团伙的初步定性,当事人继续羁押,后续想要变更强制措施难度极大;如果能够争取不予批捕,就可以打破案件原有定性框架,当事人获得人身自由。审查逮捕只有七天审查期限,留给辩护团队的时间十分紧迫。

 案件深度分析:寻衅滋事与恶势力认定的法律标准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流氓动机,客观上实施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恶势力的认定,法律层面有着严格标准:要求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并非多人共同参与一起冲突案件,就当然可以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辩护团队通过会见了解到案件完整背景:本次冲突事出有因,源于双方长期积累的民间纠纷,并非一方无端挑衅。四名当事人之间只是普通朋友、熟人关系,并没有固定纠集,此前也没有共同实施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模式。

结合有限的案件信息,辩护团队梳理出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点。
第一,案件起因并非无故滋事。冲突源于民间矛盾激化,要区分民间纠纷引发的冲突,和寻衅滋事罪要求的“随意性”。因民事、邻里、人际矛盾引发的冲突,不能直接等同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
第二,恶势力团伙的证据严重不足。认定恶势力,不能只看单次冲突。需要证明人员纠集的经常性、多次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案仅仅是单次冲突事件,没有证据证明四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不法行为,满足恶势力的法定条件。
第三,现有证据对于冲突起因、各方过错程度、伤害后果,证据链条并不完整。各方言词证据存在多处矛盾,部分事实没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逮捕要求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本案证据尚未达到该标准。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涉恶团伙提请批捕,是侦查阶段的初步判断,但该结论并非终局结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需要独立对证据、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
时间紧任务重,辩护团队没有停留在口头辩解,确立三重辩护方向,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

第一重辩护突破:辨析恶势力法定构成要件,论证本案不满足恶势力认定条件。
辩护意见重点阐明,恶势力不能做扩大化适用。本案仅为单次冲突,四名当事人只是临时聚集,无固定组织,无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的持续性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不应当适用恶势力相关评价。

image

第二重辩护突破:回归寻衅滋事罪本身,辨析本案行为是否具备“随意性”。
区分“事出有因”的冲突和寻衅滋事。本案冲突根源是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并非行为人无端生事。当然,事出有因不等于行为合法,但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要结合起因、动机全部综合评判。在案证据对于冲突起因、谁先挑起事端,证言互相冲突,很多关键事实无法确认,证据存疑。

第三重辩护突破:从证据规则出发,论证案件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
逮捕需要证据确实达到基础证明标准。本案言词证据多,客观证据薄弱,部分关键事实无法核实,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存疑情形下,应当审慎适用逮捕措施。同时四名当事人均系初犯,没有前科,不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的现实风险,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保障诉讼正常进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书面意见提交之后,赵坤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当面陈述辩护观点,把案件当中证据漏洞、定性层面的问题完整表达,让检察官充分了解辩护视角下的案件全貌。

 案件结果与关键节点复盘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审查全部案卷材料以及辩护方提交的法律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全案四名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收到决定后,对四人解除刑事拘留,当事人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复盘该案,有几个非常值得重视的实务要点。
第一,侦查阶段的定性不等于最终结论。侦查机关出具的罪名、团伙定性,只是阶段性判断。很多家属看到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看到“涉恶”这类表述,就认为案件已成定局。实际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办案机关都可以重新对事实、定性作出评判,及时律师介入,有机会纠正阶段性不当定性。

第二,多人共同案件不等于团伙、恶势力犯罪。多人参与同一事件,是客观现象,但恶势力有严格法定要件,不能简单做扩大适用。这也是司法实践一直强调的,防止恶势力认定泛化。

第三,民间矛盾引发冲突,并不当然构成寻衅滋事罪。生活当中邻里、人际纠纷激化发生冲突,要区分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即便行为存在过错,也需要严格对照犯罪构成要件,不能只要发生冲突就直接按寻衅滋事刑事追责。

第四,37天捕前辩护的价值,不仅是争取释放,也会影响案件后续走向。本案全案不批捕,不只是恢复当事人自由,也否定了“涉恶团伙”这一关键定性,为后续整个案件的处理打下有利基础。很多家属总想着等到开庭再找律师,却忽略审查逮捕这个能够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窗口。

 现实启示
寻衅滋事罪实务中常常面临民刑交叉问题,民间纠纷一旦升级,很容易进入刑事程序。普通人遇到人际矛盾,应当理性处理冲突,避免矛盾激化演变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家属而言,面对严重的罪名或者团伙类定性,不必直接放弃希望,但也不能盲目抱有侥幸心理。应当抓住侦查阶段黄金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会见、梳理证据疑点、提交法律意见,把案件当中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法律观点及时传递给办案机关。正如赵坤律师办案所坚守的理念,每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都是普通人的人生,辩护工作,就是在法律框架之内,守住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https://www.toutiao.com/item/7677847718890439204/

posted @ 2026-08-28 11:49  专业优选推荐榜  阅读(2)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