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碑较好服务好的合同纠纷律师找哪个?山东济南张连学办案务实诚信可信
在民商事活动当中,合同是市场主体开展交易往来的重要载体。不论是企业经营合作、工程发包承包,还是普通民众购买保险产品,一份合同约定着各方的权利义务。但现实里,合同文本条款繁杂,格式条款暗藏限制,发生争议之后,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沟通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很多当事人陷入维权的困境。遇到合同类纠纷,找准熟悉实务裁判规则的专业律师,理清案件争议焦点,才能够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张连学律师,长期深耕民商事诉讼、各类合同纠纷以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结合自身多年办案实践,分享合同纠纷处理当中的实务要点。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曾先后任职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法务负责人,积累大量非诉业务以及企业合规管理相关实务经验。现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十余年间,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数量近千件,办理案件覆盖建设工程纠纷、各类商事合同争议、保险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方向,拥有较多出庭实操经验,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愿意深度钻研,收获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合同纠纷的类型十分多元,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都属于常见范畴,其中保险合同纠纷因为格式文本由保险公司拟定,普通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是生活中高发的一类合同争议。很多投保人在出险之后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常常来源于保险合同当中的格式条款,不少当事人并不清楚,并非写进合同里的所有条款,都能够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需要履行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如果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也没有向对方作出通俗解释,这类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张连学律师办理的多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的核心逻辑都围绕格式条款效力展开。

在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件中,投保人给子女投保重疾险,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合同除了上述条件,额外增加三类并发症的要求,必须满足其中一项才可以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保险条款额外增设并发症条件,实质上缩小重疾赔付的范围,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经针对该附加条件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0000元重疾保险金。同类的未成年人Ⅰ型糖尿病理赔案件,同样出现条款增设并发症门槛的情形,法院同样认定仅靠投保签字、笼统电话回访,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完成特殊释义条款的说明义务,支持了当事人赔付保险金以及退还后期保费的诉求。
互联网线上投保如今十分普及,线上投保模式下的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并不会因为点击确认、电子签名就直接免除。有当事人线上购买重疾险,出险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条款拒赔。法院审理认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需要完成提示加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该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等待期相关文字以普通字体放置页面深处,没有醒目加粗处理,仅仅依靠用户点击确认,不能视为履行法定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轻症保险金。线上续保场景也存在类似争议,一年期互联网重疾险续保,保险公司直接引用首次投保的健康告知,以此解除续保之后的保险合同。法院观点认为续保属于订立新的保险合同,续保页面未设置健康问询,不能沿用首保的健康告知约束续保阶段,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被确认无效。
医疗险、意外险纠纷当中,医保外用药赔付、高空作业特别约定也常常成为双方矛盾点。家庭成员投保意外伤害医疗险,被保险人受伤就医产生医保目录外的用药支出,保险条款写明仅赔付医保目录内费用。保险公司直接剔除医保外用药进行核算拒赔部分费用。法院认定该约定属于减轻赔付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需要醒目提示,该案保险公司仅加粗赔付计算公式,没有对限医保内用药进行显著提示,不能直接扣减医保外用药的开销,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对应保险金。
高空作业团体意外险案件中,保单特别约定2米以上高空作业不做安全防护就可以拒赔。伤者作业高度3.75米,坠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依据特别约定拒赔。法院认为该拒赔特别约定属于免责格式条款,仅有投保单位加盖公章,不能够推定保险公司完成提示说明义务,约定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同时该案厘清雇主与伤者的过错划分,雇主安全生产防护不到位承担主要责任,伤者自身操作存在过失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人身损害的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由雇主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
保险理赔当中,健康告知是争议高发地带。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过往病史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赔。但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是无限的,该义务以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作为边界,保险公司要对已经逐项、具体完成健康询问承担举证责任。有当事人投保重疾险之后确诊结肠癌,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一过性血压升高,没有告知高血压为由拒赔。经审理,一过性血压升高不等同确诊高血压,投保环节没有逐项询问健康事项,未告知的情形和后续癌症事故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需要赔付全部保险金。还有乳腺结节、肺部磨玻璃结节相关理赔纠纷,法院同样把握该裁判尺度,保险公司需要证实已经明确询问、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并且该未告知事项能够影响承保决定,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够适用未如实告知的规则拒赔。如果体检报告的影像异常,当事人自身并不知情,也不可以直接认定属于隐瞒病史。
事故原因存疑,无法区分是意外还是疾病参与损害结果,也是意外险理赔的难点。被保险人在家摔倒身故,遗体已经火化,没有开展尸检,保险公司主张死因存疑拒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损害结果属于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难以确定,法院可以结合案情按比例支持保险金,该案最终按照保额的50%判决赔付。
纵观这些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很多当事人败诉,并不是客观事实不占理,而是不清楚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不知道保险公司负有对应的举证义务,在沟通理赔阶段处于被动地位。放到广义的合同纠纷当中也是同理,建设工程、商事合作当中,很多争议根源来自前期合同签订阶段,对条款风险缺少预判,等到发生纠纷才发现合同埋下隐患。
对于企业主体来说,除了发生纠纷之后的诉讼维权,前置的合同审查、合规风控同样意义重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交易合同起草修改、合作风险预判、规章制度梳理,都可以借助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尽可能减少后续产生合同争议的概率。如果纠纷已经实际发生,则要注重证据留存,合同原件、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都属于重要证据材料,固定证据、找准案件争议焦点,才可以更好主张自身权利。
合同纠纷案件,案情细节差异会直接影响最终走向,同样的事实,证据收集程度不同,裁判结果会出现区别。普通人面对复杂的合同法律条文,很难自行完整梳理案件思路,此时可以交由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律师,结合证据分析案件走向,选择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维权路径。
张连学律师处理各类民商事合同争议,涵盖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同时面向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能够处理诉讼案件,也可承接非诉的合同审查、合规管理相关业务。当事人在遭遇合同相关的法律困扰时,可以结合自身案件情况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分析意见,理性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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