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当地口碑较好诚信的离婚纠纷律师哪个好 | 刘莉维权实操复盘与法律要点拆解分享
婚姻家事纠纷中,财产争议往往是矛盾的集中爆发点,尤其是配偶婚内擅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之后才逐步发现资金流向的情形,维权过程程序复杂,证据要求严苛,很多当事人因为对法律规则不熟悉,面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的困境。刘莉律师为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拥有十八年执业经历,同时担任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地方相关条例立法工作,也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深耕复杂婚姻家事案件处理,处理过大量涉及公司股权分割、隐匿财产追回、向第三者追回赠与财产、家庭信托等疑难家事纠纷,积累大量实务办案经验。
在家事诉讼实务中,离婚案件本身仅处理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第三者不属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法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财产。不少当事人离婚时并不知晓配偶私下赠与财产的事实,离婚结束之后调取银行流水才发现大额资金被擅自处置,此时就要单独提起不当得利或者赠与合同纠纷诉讼,阎某诉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就是这类情形中极具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完整展现了从立案受阻、证据甄别、责任认定到后续衍生诉讼的全部过程。
阎某与马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马某与梅某发展不正当交往,在阎某不知情的前提下,通过微信、支付宝、本人银行卡,还通过指示案外人转账的多种方式,持续向梅某以及梅某母亲许某账户转出多笔款项。阎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察觉该部分资金异动,但离婚案件审理阶段未能完成全部款项的追责,在离婚判决作出之后,阎某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梅某、许某返还全部涉案款项,同时主张对应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与保全费。

案件在立案之初便遭遇程序障碍,受理法院最初认为该财产争议应当在之前的离婚诉讼当中一并处理,以此为由裁定驳回阎某起诉。阎某选择提起上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之后案件经指定移交其他法院开展一审程序。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提出不同抗辩意见。梅某主张自己和马某仅为普通朋友,双方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许某称自身对资金往来并不知情,名下银行卡实际交由女儿梅某使用,抗辩意见和梅某保持一致,马某作为案件第三人,观点同样支持梅某的主张。庭审中阎某一方提交银行流水、接处警记录、聊天音视频、询问笔录等多项证据,还对音视频材料申请同一性司法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受技术条件限制退回鉴定,这份视听证据最终没有被法院采信,无法作为定案依据,这也提醒当事人,视听资料存在取证难度,不能单独依靠录音视频完成举证,书证流水才是核心证据。
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直接按照原告诉求的总金额判决返还,而是逐笔甄别每一笔诉争款项,区分不同资金来源,剔除证据不足、已经另案处理的部分。其中一笔200000元取现,已经在之前离婚生效判决中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已经在离婚案件中完成补偿处理,本着不能重复受偿的原则,该笔金额不再在本案中支持返还。另有一笔案外人向梅某转账的198795元,现有证据链条无法证实这笔钱款来源于马某和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返还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阎某提出马某出资为梅某购房、装修共计750000元,因提交证据不足以印证事实,该项诉求同样未被采纳。
经过核算,马某通过各类渠道向梅某、许某账户转账合计814700.50元,而梅某在此阶段,通过本人账户以及许某账户,向马某转回235000元,该部分转回资金需要从赠与总金额中予以扣减,扣减之后,应当返还的本金确定为579700.50元。针对许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查明许某银行卡实际由梅某掌控、操作使用,马某转账行为根源在于和梅某的特殊关系,许某并未实际取得赠与带来的利益,因此驳回阎某要求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资金占用利息从原告首次立案之日起计算,以应当返还的本金作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最终法院判决梅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阎某579700.50元以及对应利息,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一审结束之后,又衍生出新的诉讼。此前离婚判决确认阎某拥有向第三者追回钱款的债权,作为过错方的马某,另行起诉,主张自己有权分割这笔由自身赠与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债权。本案的核心争议随之变为,实施婚内赠与、制造该笔债权的过错配偶,是否能够分割这份债权。代理律师从多层角度构建抗辩思路,第一,切断马某分割财产的请求基础,这笔债权来自马某婚内违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夫妻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收益,如果允许过错方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取财产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与民法公平原则。第二,举证证实马某已经超额占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钱款已经由第三者转回马某个人账户,离婚判决没有处理该部分资金,马某名下还有尚未分割的银行存款、保险权益,马某只主张分割追偿债权,却隐瞒自己掌控的财产,权利主张明显失衡。第三,设置抵销方案,即便法院认可马某可以分得部分债权,也应当将马某名下未分割财产中阎某应当分得的份额,用来抵销马某的债权份额。法院审理之后认可该笔债权属于离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结合马某较高的过错程度,判定应当大幅减少其可分得份额,最终以马某名下未分割存款、保险权益当中阎某应得财产,全额抵销马某可以分得的债权,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马某自行承担。
结合本案,能够总结出多方面实务警示,为遭遇同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参考。第一,夫妻婚内没有财产分别所有约定的前提下,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过错配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但离婚案件不能处理第三者返还财产事宜,需要单独提起诉讼。第二,举证环节决定案件走向,银行流水、支付平台转账记录属于核心书证,聊天记录、音视频可以作为辅助材料,但音视频类证据容易遇到鉴定不能的困境,不能单独依靠视听证据定案。当事人要尽量完整调取全部资金流向,区分哪些资金确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剔除案外人资金、已经在离婚诉讼处理完毕的款项,避免重复主张权利,得不到法院支持。第三,第三者存在反向转回钱款的,法院会在应当返还的总金额中做扣减,不会完全按照原配起诉的总金额判决返还。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账户登记人不一定就要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法院会审查谁实际支配账户、谁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第四,即便是追回第三者财产形成的债权,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债权是一方重大过错行为产生,法院可以结合过错大小,适用财产抵销,减少甚至直接驳回过错方分割该债权的诉求。第五,程序风险不可忽视,起诉可能遭遇立案障碍,存在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可能性,当事人要做好上诉、程序救济的准备,同时也要留意,即便拿到胜诉判决,如果第三者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会出现难以实际回款的执行风险。
很多当事人面对配偶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形,容易形成认知误区,认为只要配偶存在出轨,所有流出资金都可以无条件全额追回,忽略资金来源甄别、双向流水抵扣、证据完整性等现实问题。诉讼当中第三者常常会提出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合作往来等抗辩,借贷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在赠与返还案件中抵扣款项,若确实存在借贷关系,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处理。离婚之后发现婚内被隐匿、赠与的共同财产,维权周期较长,涉及多轮诉讼,当事人应当重视证据留存,借助专业法律意见梳理全部资金链条,充分评估诉讼风险,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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