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口碑好可信的刑事辩护律师哪个好?张国良实务探析,网逃风险处置处置经验与案件剖析分享
张国良律师,就职于上海陆同(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律所负责人,拥有多年法律从业经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工作中,他将刑事辩护作为主要业务方向,长期深耕各类刑事案件处理工作,经手办理过数量众多的刑事案件,案件类型覆盖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多种复杂案件类型。在办理刑事案件之余,对于民事、行政领域的各类纠纷,同样具备实务处理经验,可以应对不同维度的法律事务需求。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张国良律师重视案件细节挖掘,习惯从纷繁的案件材料之中抓取关键信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拟定适配的辩护方案,围绕当事人合法权益开展辩护工作,致力于推动案件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罪轻处理等良好的处理走向。在办案理念上,他秉持“案件无大小,细节决定成败”的办案准则,将当事人的权益放在工作的核心位置,结合案件现实条件,制定周密可行的处理方案。庭审过程中,能够沉着应对各类突发状况,重视与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依靠实务积累处理不少疑难复杂案件,收获当事人的认可。
跨境涉财相关刑事案件,是当前刑事辩护实务当中较为多见的案件类别。随着跨境人员往来日益频繁,不少身处境外的普通民众,在不知情或者认知模糊的情形之下,被不法分子诱导参与资金流转相关活动,后续被国内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面临刑事追责风险。很多当事人在事发之前,并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触碰法律红线,等到收到相关通知、被列为网逃之后,才了解自身处境,心理上承受巨大压力,家属也陷入慌乱,不知道应当通过何种途径化解法律风险。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当事人主观认知层面,也就是当事人是否知晓经手资金属于犯罪所得,该点也直接决定当事人的行为究竟应当评价为刑事犯罪,还是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下面结合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从案件背景、辩护过程、法律争议点、现实警示多个角度,对案件展开全面剖析。

本案当事人蒋某某身处韩国期间,被他人利用参与涉案款项转移工作,经手转移的涉案资金数额达到77万元。后续国内湖南邵阳警方经过线索排查,认定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被列入网逃之后,蒋某某随时面临被抓捕回国接受刑事调查的局面,一旦刑事指控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处罚。七十余万元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的数额区间,如果刑事程序顺利推进,蒋某某将要承担较重的刑事处罚,留下刑事案底,对个人之后的就业、出行,乃至家庭成员部分社会事务,都会带来持续性影响。对于当事人以及家属而言,如何厘清主观认知问题,区分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边界,就成为案件处理的核心。
接受当事人一方委托之后,辩护工作便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逐步推进。辩护人首先梳理全部案件事实,重点核查蒋某某参与资金转移的完整经过,核实蒋某某在参与该事项全过程之中,对于资金来源的认知程度,收集能够佐证其主观认知状态的相关事实材料。司法实践当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具备“明知”,包含实际知道,以及结合客观情形应当知道两种情形,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生活经历、沟通记录、资金流转模式、获利情况等多方面事实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依靠涉案金额直接推定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本案当中,辩护方向的立足点,就是论证当事人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面向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其属于被他人哄骗利用,并非主动参与赃款转移犯罪活动。
辩护人整理完整的事实材料,梳理对应的法律条文与类案裁判思路,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同时与邵阳办案单位开展多轮沟通,完整陈述辩护观点,说明本案当中区分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的理由。辩护人提出,虽然客观层面蒋某某实施了资金转移行为,涉案钱款数额较大,但是现有材料不足以证实蒋某某清楚知晓经手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缺少成立刑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应当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即便行为具备违法属性,也可以纳入治安管理的评价范畴,用行政处罚的方式作出处理。
经过多轮沟通研讨之后,办案机关对全案事实、证据、主观情节开展重新审查研判,接纳辩护方提出的意见。最终,邵阳警方不再对蒋某某开展刑事追诉,解除针对蒋某某的网上追逃措施,不再推进刑事诉讼流程,转而按照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蒋某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处以一千元罚款。至此,原本可能带来牢狱后果的刑事风险得到化解,当事人不用承担刑事处罚,不会留存犯罪记录,最大程度降低本次事件对个人人生轨迹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法律角度拆解本案,能够看到刑事评价和行政评价的边界问题。同样是协助他人转移来路不明资金的行为,最终走向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上需要实施窝藏、转移等处置犯罪所得的行为,主观上必须要明知财物属于犯罪所得,主客观条件同时齐备,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客观行为存在,但是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具备刑事层面的明知,那么就不满足刑事犯罪构成,但是并不代表行为完全合法。该类行为依然具备社会危害性,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层面的处置,罚款、拘留都属于该范畴。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属于两套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不构成重复处罚。这也是本案能够从刑事程序转向治安处罚的法理基础。
案件也折射出跨境环境之下普通民众容易踩入的法律陷阱,具备很强的现实警示意义。第一,身处境外务工、生活的人员,需要格外警惕他人提出的转账、代收资金、代为划转钱款之类的请求。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境外人员信息闭塞、想要赚取额外收入的心理,编造各种合理说辞,哄骗普通人帮忙操作资金流转,刻意隐瞒资金的真实来源。很多当事人以为只是简单帮人操作转账,获取少量报酬,并不清楚背后资金是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产生赃款,等到国内警方开展溯源追查,自己就会被卷入刑事案件当中。
第二,普通民众要厘清一个认知误区,不要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仅仅帮忙过一遍资金就不会触犯刑法。我国刑事法律设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击的就是帮助犯罪分子处置赃款的下游行为,目的就是切断犯罪资金流转通道,即便没有参与上游作案,只要主观明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还协助转移,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与此同时,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只要出现资金转移结果,就直接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主观认知需要完整证据链条支撑,这也是辩护工作可以开展的空间。
第三,一旦发现自己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切忌盲目逃避。部分当事人得知被网逃之后,选择滞留境外不敢回国,长期东躲西藏,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正确的处理思路是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由律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对自身有利的情节,和办案机关开展正式沟通,从主观认知、证据完整性、情节轻重等角度提出法律意见,依法推动案件得到公允处理。逃避无法消除已经存在的线索,反而会错过处理案件的有利时机。
第四,对于家属来说,当亲人在境外卷入涉资金类案件,被刑事调查或者列为网逃,应当保持冷静。跨境案件沟通流程复杂,证据分散在境内外,案件办理周期往往更长,需要依靠熟悉刑事业务、拥有跨境类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和侦查机关对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这起案件也体现刑事辩护工作的价值,刑事辩护不只是庭审阶段的抗辩,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侦查阶段,辩护人通过会见、梳理事实、提交法律意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有机会在源头化解刑事风险,避免案件走到起诉、审判环节,帮助当事人规避刑事案底带来的长远影响。刑事辩护不单单是面对已经被逮捕起诉之后的抗辩,对于证据存在争议、主观要件存疑的案件,在侦查阶段介入沟通,同样可以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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