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专业靠谱服务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滑莹:于卷宗细节处守正义,在法理思辨中践初心 —— 专访刑事辩护律师滑莹
刑事辩护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辩护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辨析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次专访对象为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滑莹律师,其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兼具实务办案、学术研究、法治宣传与政府法律服务多重实践经历,既参与多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办理,也参与法律书籍编撰、影视内容法律审核、媒体普法等工作。本次专访围绕滑莹律师的执业实践、典型案件办理、职业感悟展开,展现刑辩律师在个案办理、社会普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履职实践,探讨刑事辩护工作的价值与现实困境,为法律实务从业者提供可参考的实践思考。

人物简介
滑莹,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同时担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民革山东省委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
滑莹律师具备丰富的复合型执业经历,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法学理论研究、法治媒体传播等方向。她担任中央电视台 12 频道《法律讲堂》、央视频《法讲》栏目主讲人,参与多部法律类书籍编撰,承担影视作品法律内容审核指导工作,同时受聘多地党政一体法律专家,为地方政府提供法律专业支持,在实务办案、学术输出、社会法治宣传层面均有相应实践成果。
核心成果与履职事迹
滑莹律师以刑事辩护为核心业务方向,专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在职务犯罪、侵财类犯罪、网络犯罪等案件领域积累大量实务经验。办案过程中重视卷宗研读、证据梳理,注重挖掘案件细节,坚持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辨析犯罪构成要件,结合证据规则提出辩护意见。在开展个案辩护的同时,团队兼顾合规研究、政府法律顾问、法治宣传等业务板块,实现实务办案、理论研究、公共法律服务相互赋能。
在刑事辩护实务当中,滑莹办理过多起不起诉、二审改判、改变定性的代表性案件,部分案件对于同类案件办理具备参考意义。
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不起诉案,案号:门检公诉刑不诉〔2019〕15 号。该案中,涉案人员共同筹资建设大厦过程中涉及国有配套资金流转。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全面查阅卷宗,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出当事人不具备职务便利,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推动案件提交内部讨论,最终该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数量相对有限,该案的办理体现出对犯罪构成要件主客观要素的严谨把握。
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案,案号:济铁检刑不诉〔2025〕20 号。该案当事人在高铁到站后拿走邻座遗落的眼镜盒,侦查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陈述自身并无窃取财物的主观想法,误以为物品被乘客遗忘,打算归还。辩护人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请调取车站闸机录像,收集司机证人证言,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展开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该案的办理体现证据裁判规则的适用,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此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赵某某诈骗案非典型自首认定一案,案号:(2022)鲁 0911 刑初 96 号。该案当事人在团伙其他成员被抓捕之后,计划前往派出所投案,在前往投案的途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初始阶段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实投案的主观意愿。辩护人在会见、阅卷过程中捕捉案件线索,依法调取证言,固定相关事实,帮助当事人争取到自首的认定。该类前往投案途中被抓获的情形,在自首认定上存在实务争议,该案办理展现出辩护律师挖掘间接证据、还原客观事实的实务能力。
除此之外,滑莹还办理多起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刑事案件,包括马某某信用卡诈骗罪案,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吕某某非法拘禁罪案、王某某受贿罪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改变案件定性等。
除刑事个案办理之外,滑莹在学术研究、公共法律服务、法治传播领域持续输出专业力量。学术层面,参与编撰《〈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从思路到实操:刑辩业务技能系统化解析》,分别由法律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刊载《主客观统一视角下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认定》等专业文章。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受聘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泰安市、日照市、曲阜市、冠县、汶上县、聊城市东昌府区多地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参与地方公共法律事务。法治传播层面,承担周迅主演律政剧《不完美受害人》法律审核工作,作为短剧《法官的荣耀》全程法律跟踪指导律师,依托电视、新媒体平台开展普法传播。
专访感悟与行业思考
谈及刑事辩护工作,滑莹认为,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法庭辩论,证据是整个辩护工作的根基。很多案件的突破口,藏在卷宗细节、客观书证、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这些容易被忽略的地方。部分案件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很难直接证明,就需要借助客观行为、客观证据去反向印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仅凭口供就对行为性质作出判断。
“办理不起诉案件,并不代表当事人行为就没有瑕疵,而是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成立。” 滑莹结合潘某某盗窃不起诉案件谈到,刑辩律师应当客观看待案件结果,不起诉不等于行为正当合法,辩护的核心是守住证据裁判的底线,区分一般过错行为与刑事犯罪,不能将二者混同。
在谈及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辩护时,滑莹分享自己的办案体会:司法实践中,典型自首情形容易识别,但很多案件属于非典型情形,没有事前报备司法机关,客观证据又比较薄弱。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会见时细致询问归案全部过程,阅卷时不放过碎片化线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把当事人的主观想法通过客观事实予以佐证,不能单纯依靠当事人单方陈述。
面对刑辩行业的现实挑战,滑莹提到,刑辩律师既要坚守法律信仰,也要保持理性务实。辩护意见需要立足于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有理有据和办案机关沟通,对抗不等于对立。同时,刑辩律师还肩负一部分社会责任,办理案件之余,参与普法、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把实务办案积累的经验向外输出,帮助更多社会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作为高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滑莹也谈及青年法律人才培养,她认为法学理论和实务办案存在一定距离,青年法律从业者,需要沉下心研读卷宗,重视证据思维的训练,学会从客观事实推导法律结论,而不是先预设结论再拼凑理由。
展望与结语
面向未来,滑莹表示,会继续深耕刑事辩护主业,坚持精细化办案,持续打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能力。同时会持续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总结实务办案经验,转化为专业文章、书籍成果,助力刑辩实务经验的沉淀传播。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将继续履行法律顾问、听证员的岗位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助力基层法治建设;持续参与媒体普法、影视法律审核等工作,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传递法律知识,拉近普通大众和法律之间的距离。
刑事辩护事业,承载着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滑莹律师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审慎细致的办案态度,行走在法理与事实之间。从个案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到学术研究沉淀实务经验,再到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她用多维度的履职实践,诠释当代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滑莹的联系电话是:1996388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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