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9-PM- 收货原则
对供应商的交货期及货物满足程度进行约束控制。主要体现在: 1、是否允许供应商提前/延迟交货,以及允许提前/延迟交货多长时间。 2、是否允许供应商分批交货。供应能力较弱的供应商,需要分批供应以满足企业要求。 3、供应商超订货量送货,或少于订单交货。 4、是否允许替代交货,当货物用途可以替代使用时可以允许替代交货。
一、分批交货

·可分批收货,一个订单行可多次收货
·不可分批收货,一个订单行只能收货一次,即使收货数量不完全,订单行也短缺关闭。
二、交期控制

1.控制收货能否提前,如果允许提前时,交货日期在采购订单行交货日期减去提前的天数之后可以收货。即使允许提前收货,当提前天数为默认的0天时,系统不允许提前收货。 2.控制收货能否延迟,如果允许延迟时,交货日期在采购订单行交货期加上延迟的天数的日期之前可以收货。即使允许延迟收货,当延迟天数为默认的0天时,系统不允许延迟收货。
三、交货数量控制

控制收货能否超收,控制超收比例与控制超额数量,仅能选择其一

1.控制收货的最低满足度,如果不可分批收货时,则收货数量必须大于最低满意度比例。 2.分批收货时可以根据“超过最低满足度是否自动关闭”,系统自动关闭订单行。订单行显示“短缺关闭”。
四、替代收货

允许可替代收货时,方可在采购收货时按照料品替代关系替代收货。收货价格可以选择按照原订货物料价格或替代料品价格收货。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