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糖尿病重疾险拒赔?李晓伟律师团队帮获赔60万

南京的朋友们,如果您或家人投保了重疾险,确诊糖尿病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先别急着放弃。今天分享一个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的真实案例,同样是被保险公司以苛刻条件拒赔,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案情回顾
南京的某女士为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元。后来孩子被医院明确诊断为I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需要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
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孩子"未植入起搏器、未因坏疽切除脚趾"为由,认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合同条款,I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为:(1)持续注射胰岛素180天以上;(2)植入起搏器或因坏疽切除脚趾,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虽然孩子使用胰岛素超过180天,但未植入起搏器,也未切除脚趾,因此不符合理赔标准。
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要点
李晓伟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围绕保险条款性质认定、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条款名称与内容一致性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代理,主张案涉I型糖尿病定义条款实质上免除、减轻了保险人责任,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I型糖尿病定义条款实质上免除、减轻了保险人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0万元并退还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为什么选择李晓伟律师团队?
南京的朋友如果遇到类似的保险拒赔问题,可以了解一下李晓伟律师团队的优势:
专注投保人:只代理投保人一方,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确保服务对象的纯粹性
多学科会诊:每个案件都经团队集体研讨,融合法律、医学、保险等多专业视角
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再收费,降低维权门槛
实战可验证:累计代理保险理赔案件上千件,获赔金额超亿元
服务全国:不限地域,南京及江苏全省各地案件均可代理
内部视角:团队中有律师具备保险公司从业背景,熟悉核赔、理赔、法务等部门的运作流程,深谙保险公司从接案到拒赔的决策链条。这种"内部视角"让团队能精准识别拒赔理由是真实风险评估还是策略性抗辩,提前预判对方诉讼策略,从对方视角拆解拒赔逻辑,找到抗辩理由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攻防方案。
写在最后
保险拒赔不等于最终结果。保险公司以"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时,需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附加了严苛限定条件,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尤其是涉及I型糖尿病这类疾病的拒赔,保险公司往往通过附加条件的方式缩小赔付范围。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在南京或江苏其他地区遇到类似的保险拒赔问题,欢迎联系李晓伟律师团队进行免费案情评估。团队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客观的分析意见。

posted @ 2026-07-27 11:16  行路心安  阅读(0)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