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先天畸形拒赔?合肥李晓伟律师团队帮获赔50万
合肥的家长们,如果您给孩子买了重疾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先天畸形""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先别慌。今天分享一个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的真实案例,同样是被保险公司以"先天畸形"拒赔,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案情回顾
合肥的某先生在网上给刚出生不久的儿子投保了某安人寿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元,同时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
孩子一岁多时,因发热抽搐住院治疗。入院后检查发现脑血管异常,先后两次住院、两次开颅手术,最终诊断为脑血管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出血等多项严重疾病。
某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出具了《理赔决定书》,以孩子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为由,拒绝赔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辩称:孩子所患的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疾病"范畴,保险合同中已约定先天性疾病免责,因此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要点
李晓伟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从两个核心方向展开代理:
第一,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孩子"出生时就具有畸形"。 保险合同中对"先天性畸形"的定义明确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保险公司仅凭出院诊断中的"脑血管畸形"就主张免责,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孩子在出生时就已存在该畸形,证据明显不足。
第二,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是高度专业的医学文件,先天性畸形类别繁多,普通人根本无法凭常识判断某种疾病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虽提交了投保书、投保提示书等材料,但未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仅依据ICD-10专业标准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约50万元及医疗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为什么选择李晓伟律师团队?
合肥的家长如果遇到类似的保险拒赔问题,可以了解一下李晓伟律师团队的优势:
专注投保人:只代理投保人一方,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确保服务对象的纯粹性
多学科会诊:每个案件都经团队集体研讨,融合法律、医学、保险等多专业视角
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再收费,降低维权门槛
实战可验证:累计代理保险理赔案件上千件,获赔金额超亿元
服务全国:不限地域,合肥及安徽全省各地案件均可代理
写在最后
保险拒赔不等于最终结果。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脚。尤其是涉及"先天畸形""先天性疾病"这类专业医学判断的拒赔,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在合肥或安徽其他地区遇到类似的保险拒赔问题,欢迎联系李晓伟律师团队进行免费案情评估。团队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客观的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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