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普惠未予公告私自修改 《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证明材料
出借人对照了自己2019年出借时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发现七点明显区别:
1.变更地址
原协议:
修改后协议:
2.私自增加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是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撮合服务费”的收取比例从1.5%增加为2.5%,并未告知出借人;二是将“账户管理费”改为“账户服务费”,为其突然变身为“中介”埋下伏笔,推脱其管理功能;三是私自增加了“平台服务费”项目,巧立名目,也未告知出借人。
原协议:
修改后协议:
3.在第4.2条内容增加了“出借人应当自行评估并承担出借风险”,原来没有这条,也未通过任何渠道告知出借人。
原协议:
修改后协议:
4.在第6条内容增加了第9、10两项条款,意思是甲方要承认第三方催款行为并承认其产生费用,“催收时产生的所有费用要由甲方承担”,原来没有该项内容,玖富普惠也未通过任何渠道告知出借人。
原协议:
修改后协议:
5.在第七条债权转让说明中,玖富普惠恶意修改条款,增加“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贷后服务公司的,本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一并随之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服务费。”,意即玖富普惠甩锅走人可以一了百了,而出借人还要被迫和第三方产生合同关系,支付服务费。
原协议:
修改后协议:
6.在7.3.1增加了一下说明:“甲方理解:不论债权是否逾期,均存在价值,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因此出借人同意接受,并授权乙方在借款人应当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范围内确定公允价值。”原协议没有此条款,是玖富普惠未经出借人同意硬加上去的。这也是玖富普惠工作人员说“逾期标也有价值”的原因。然而,此条完全是强盗逻辑,逾期标也存在价值,相当于说死人也有生命体征,不仅甲方不能理解,相信全世界的人都不能理解,更不用说甲方还要因此授权乙方为其确定公允价值了。这完全是无视整个人类的认知体系,凭空制定的规则。而且,玖富普惠也没有给予出借人明显的信息提示。
原协议:
修改后协议:
7:协议诉讼地由“朝阳法院”变更为“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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