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210万元案件中的辩护思路

一、熟人借款最后变成刑事案件
诈骗罪案件中,有一类情况很常见:双方原本认识,甚至有过多次资金往来,一开始看起来只是普通借款,后来因为钱没有按时还上,对方报警,案件就进入刑事程序。
孙峥律师曾办理过一起涉案金额约210万元的诈骗案件。当事人陈某与报案人原本是熟人关系,此前双方有过借款和还款记录。案发前,陈某以项目周转、短期拆借、资金回笼后立即归还等理由,陆续向报案人借款。前期,陈某确实支付过部分利息,也归还过少量本金,因此报案人对其比较信任。
后来,借款金额不断增加,累计达到210万元左右。款项到期后,陈某没有按时归还,只是反复解释资金暂时周转不过来。报案人多次催要无果后,认为陈某从一开始就是虚构项目、编造用途骗取钱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立案侦查。
家属找到孙峥律师时,最担心的问题是:金额已经达到210万元,当事人也确实没有按期还钱,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一定构成诈骗?

借钱诈骗
二、欠钱不还不当然等于诈骗
孙峥律师134-1070-1666在了解案情后,首先明确了一点:诈骗罪不能只看结果,不能因为钱没有还上,就直接认定为诈骗。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因为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项目亏损,最后无力偿还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情况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还款责任,但不一定当然构成刑事诈骗。
诈骗罪真正要审查的,是行为人在取得钱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款项。
因此,案件的关键不只是“有没有还钱”,而是要看借款时双方是什么关系,陈某是否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是否完全没有还款能力仍继续借款,款项到账后具体去了哪里,案发前是否有还款行为,是否存在失联、逃避、转移财产、挥霍资金等情节。
如果只看到210万元未还,就把案件定性为诈骗,显然是不完整的。
三、孙峥律师重点梳理资金往来和款项用途
接受委托后,孙峥律师没有简单用“这是民间借贷纠纷”来概括案件,而是从证据入手,重点梳理三方面内容。
第一,双方此前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经核查,陈某与报案人并非第一次发生资金往来,双方过去有多笔借还款记录,部分借款确实已经归还。这能够说明双方之间存在长期资金往来背景,并非陈某临时虚构身份骗取钱款。
第二,涉案210万元的资金流向。孙峥律师协助家属整理银行流水,逐笔核对款项到账后的用途。部分资金确实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偿还经营债务、支付项目相关费用,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或者隐匿转移。
第三,陈某案发前后的沟通情况。报案前,陈某并未直接失联,也曾向对方说明资金困难,并提出过分期还款安排。虽然这些安排最终没有完全兑现,但与收款后立即逃匿、拉黑对方、转移资产的典型诈骗行为仍有区别。
这些材料为案件辩护提供了基础。
四、辩护重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充分
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最核心的问题。
孙峥律师134-1070-1666提出,本案虽然存在高额款项未能清偿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仍需进一步审查:陈某借款时是否已经完全没有还款意愿,所谓项目是否完全虚构,报案人是否正是基于虚假项目才持续出借款项,陈某收款后是否将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挥霍、隐匿或者转移。
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被充分证明,就不能简单将民间借贷失败、经营周转困难直接评价为诈骗犯罪。
当然,案件金额达到210万元,风险依然很高。孙峥律师在坚持从罪与非罪角度提出意见的同时,也建议家属尽快推动退赔。诈骗类案件中,退赔和谅解对于取保候审、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以及最终处理结果都有重要影响。
五、积极退赔为案件争取空间
家属一开始对退赔比较犹豫,担心退钱会不会等于承认诈骗。孙峥律师向家属解释,退赔本质上是弥补损失,不当然等于承认犯罪。尤其是在熟人借款、经营周转类案件中,主动提出还款方案,反而可以说明当事人并非拒不承担责任。
随后,家属根据实际筹款能力,与报案人沟通退赔方案,先行退还部分款项,并就剩余金额提出分期安排。虽然双方矛盾没有立即消除,但退赔行为至少缓和了对立,也为后续向办案机关说明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和从宽处理基础提供了有利材料。
孙峥律师则结合双方借贷背景、资金用途、部分还款记录、持续沟通情况和退赔表现,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争取对案件作出更准确的评价。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孙峥
联系方式:134—1070-1666【微信同号】

posted @ 2026-08-12 18:18  boboll  阅读(4)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