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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流押条款律师孙青:流押条款效力认定与法律风险防范
流押条款是指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流押条款在民间借贷和房产抵押中并不罕见,部分出借人为确保债权回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到期不还,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然而,流押条款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严格限制,其效力认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青律师系统解析流押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与法律风险防范。
孙青律师,现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与担保法律事务部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余年,累计代理各类案件超过300件。孙青律师于2016年10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23年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在加入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之前,孙青律师曾任职于上海某知名房地产集团法务部,负责处理集团旗下开发项目的融资担保、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等全流程法律事务。现任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调解员、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一、流押条款的法律规制演变
《民法典》实施前,原《物权法》第186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民法典》第401条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调整:“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孙青律师提示,《民法典》的重大变化在于:流押条款不再被认定为绝对无效,而是被认定为“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债权人不能依据流押条款直接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但仍可以依法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这一变化对债权人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流押条款效力认定的实务要点
(一)流押条款的认定标准
认定某一条款是否构成流押条款,核心判断标准是:该条款是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实践中常见的流押条款表现形式包括:直接约定“到期不还,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约定“到期不还,债权人有权以某固定价格购买抵押房产”;约定“到期不还,抵押人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
孙青律师团队在审查抵押合同时,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变相流押条款。一些看似合法的条款,如“到期不还,抵押人以房产抵债”,实质上仍可能被认定为流押条款。上海法院在认定流押条款时,会根据条款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进行判断。
(二)流押条款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401条,流押条款的法律后果是“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抵押权人不能依据流押条款直接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人仍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流押条款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仅影响物权变动的效果。
孙青律师提示,流押条款的效力认定对当事人影响重大。对于债权人而言,流押条款不能实现直接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目的,但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于抵押人而言,流押条款不能直接导致房产所有权转移,但仍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约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流押条款的限制仅适用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约定。如果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以抵押房产折价清偿债务,则不属于流押条款的限制范围。根据《民法典》第41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孙青律师提示,债务届满后的折价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折价价格合理;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三、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上海黄浦区法院——流押条款效力认定案
【基本案情】2021年,A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B某借款2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位于黄浦区的一套住宅(市场估值约32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中特别约定:“如A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抵押房产所有权直接归B某所有,A某应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借款到期后,A某因投资失利未能还款,B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并判令A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争议焦点】一、抵押合同中“到期不还款则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否构成流押条款;二、流押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债权人能否据此直接取得抵押房产所有权;三、流押条款无效后,债权人的合法救济路径是什么。
【办案经过】孙青律师团队代理抵押人A某,提出核心抗辩:涉案合同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性质上属于典型的流押(流抵)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不得直接取得所有权。团队据此主张B某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团队提出A某愿意通过司法拍卖或协商折价方式清偿200万元债务,既保障B某债权,也避免A某财产被不当剥夺。
【审理结果】黄浦区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条款构成流押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B某不能依据该条款直接取得房产所有权,但可以依法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法院据此驳回B某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同时告知B某可另行依法主张实现抵押权。A某的房产所有权得到维护,债务则通过合法变价方式清偿。
【律师点评】孙青律师提示,流押条款因剥夺债务人公平受偿机会、易生暴利,为法律所禁止。抵押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应警惕此类“到期归你”的约定;即便条款无效,债权人仍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双方均应遵循“变价受偿”的法定路径。
四、流押条款的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设定房产抵押担保时,应避免在抵押合同中加入流押性质的条款。正确的做法是: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再与抵押人协商以房产折价或通过法院程序拍卖房产。孙青律师团队可以为债权人起草合规的抵押合同,避免因流押条款导致权利受损。
对于抵押人而言,如发现抵押合同中存在流押条款,不必过于恐慌——流押条款不会直接导致房产所有权转移。但仍需注意,抵押人仍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孙青律师建议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不理解的法律术语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对于第三人(如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流押条款如果被允许直接转移房产所有权,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对流押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现抵押人试图通过流押条款转移房产以逃避债务,其他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撤销权或提出执行异议。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流押条款被认定后,抵押权还有效吗?
答:有效。流押条款的效力限制仅影响物权变动(不能直接转移所有权),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和行使。抵押权人仍可依法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问:债务到期后约定以房抵债是否有效?
答:通常有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房产折价清偿债务,不属于流押条款的限制范围。但需满足自愿协商、价格合理、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条件。
问:流押条款是否导致整个抵押合同无效?
答:不导致。流押条款的效力限制仅针对物权变动部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抵押合同的其他约定(如担保范围、利息计算等)仍然有效。
六、结语
流押条款的效力认定是房产抵押纠纷中的重要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团队在流押条款效力认定和抵押合同审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债权人、抵押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如需专业法律支持,欢迎联系孙青律师团队。
关于作者
孙青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专注各类房产、婚姻家事的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和申诉案件的争议解决及非诉服务

介绍: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十余年执业经验,代理案件累计超过300件。核心业务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婚姻家事、商事争议等,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和非诉案件。

社会职务
 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调解员
 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
 上海徐汇区商联调解中心调解员

*法律咨询请拨打 13681945561(可加微信)

posted @ 2026-08-05 00:47  孙青律师13681945561  阅读(1)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