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交换顺序的“寓于”“存在于”

一、首先是三个示例:

“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共性寓于个性之中”
“必然存在于偶然之中”

可以发现,其中有一个规律便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寓于/存在于`有条件的、相对的`之中。

辩证唯物论中提到:物质的运动是无条件的、绝对的,静止时有条件的、相对的。因此很容易地联想到,上述规律的本质原因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斗争性和统一性)体现在物体的运动和静止中,而静止是运动的度量,也就是“运动寓于静止”之义。试想,如果没有静止,我们将无法比较物体是否就此前状态进行运动;但是反过来,静止不可能寓于运动,因为运动是绝对的,如果静止寓于运动,这是否说明只要有运动就会有静止,进而静止也是绝对的。
当然,以我目前的理解无法探寻在马哲中,究竟是“物体的运动与静止”更本质还是“矛盾”更本质。个人理解而言,辩证唯物论是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一定是先通过物质说明了世界的本源是唯物的,再通过矛盾说明这是辩证的唯物。

二、以下是一段不成熟的思考:

一个问题:为什么有的矛盾二者会有“A寓于B”的关系,有的则没有?

可能是因为有些矛盾的A和B分别完全具备共性和个性,如“必然和偶然”

posted @ 2023-07-09 23:44  iLoveFox  阅读(387)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