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妇女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可到就近区县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凭证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一方的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带有转帐功能的实名制活期存则(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原件及复印件;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3)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4)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生育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表式
1.须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三、办理结果
1.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资料不全,社保机构经办人员打印《业务登记回执》,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再凭《业务登记回执》和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
3.不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一、办理凭证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一方的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带有转帐功能的实名制活期存则(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原件及复印件;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3)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4)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生育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表式
1.须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三、办理结果
1.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资料不全,社保机构经办人员打印《业务登记回执》,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再凭《业务登记回执》和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
3.不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