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条:公司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由固定资产管理员统一管理,负责设备的统一编号、数量帐的建立。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台帐,登记固定资产的使用、变动、报废、处理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尤其在设备、仪表公用时,更应明确保管的责任人,以确保公用设备、仪表的正常使用。

第三条:各类固定资产的维护手册、保修单据应由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统一保管。

第四条:仪器、仪表和设备等使用人必须事先细读说明书,熟悉其性能,严禁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对资产进行保养和清洁,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六条:各类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增加器件或进行维修的,应首先与行政部联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实行,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条: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实物盘点清查,目的是保证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摸清资产的实际使用现状,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固定资产盘点清查由总经理、行政部和各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毁损,应逐个查明原因,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其中涉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闲置资产要查明情况并制订处理计划。

第九条:部门间临时借用固定资产,借入方应填写《固定资产内部借用通知单》,说明借用资产的名称、借用原因、借用期限等,由借用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借出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负责借出资产的收回。

第十条: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一律退还,离职人员所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负责检查退还资产的配置、配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整,了解退还资产的使用状况,如有遗失、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离职人员应负责赔偿。若离职人员未退还所有的固定资产便办理了离职手续,其责任由离职人员所在部门的直接领导承担。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租入统一由总经办办理租赁手续及签署租凭协议。固定资产租入时,应由使用单位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租赁协议进行清点,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实物数量台帐(不并入公司的资产帐)。

第十二条:各部门如存毁损报废的资产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员反映,由总经办统一处理。

posted @ 2008-06-06 12:17  陆岛工作室  阅读(2384)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