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刑罚的历史

罗翔老师出的书,写一些读后感。

1. 刑法的起源和发展

契约定分止争正义防卫"苗民"

以前感觉刑罚是 惩罚错误行为 的一种手段,统治者为了规范人民的生活,规定了 正确错误 的行为,
为了保证 错误行为 尽量少的发生,使人民有 畏惧感

2. 反反复复的肉刑兴废

  • 奴隶制旧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死刑)
  • 封建制新五刑:笞[chī]、杖、徒、流、死

从肉刑对 身体造成的伤害 来看,新旧刑罚很大的区别就是 是否对身体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旧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新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虽然新五刑已经减少了对身体上的伤害,但是即使是 ,也会有很多致死的情况发生, 执行人主审人 都会从各个途径找到再次迫害受害人和其家属的情况。

对我最震撼的是:

  • 履贱蛹贵:大量施行 剕刑,这种 断足之刑,导致了市场上鞋子便宜,但是假肢贵的情况。
  • 秦始皇将俘虏的六国百姓 (割鼻),导致了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有鼻子反而奇怪。
  • 《明实录》:明朝时,太监操纵皇帝执掌朝政,恩泽惠及九族,愚民正向让子孙受刑当太监
  • 《日知录》:明末某年,招太监 三千人 ,报名者 两万人 ,增名额到 四千五百人一万六千多人落选。
  • 明初时,下令 禁止自宫

旧五刑在封建时期并不是不存在了,而是转为一种 附加刑 存在, 刺配充军 就是 的一种结合。

手段代表着行程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实现正当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 马丁.路德.金

肉刑随着人民认知的提高,一定会被废除的。

3.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在尧舜时期就存在,但并不作为主刑,大多作为长辈教育晚辈的一种手段。

笞刑作为一种最广泛,适用最宽泛的刑罚,统治者对该刑罚做了很严格的规范,如刑具大小,形状,用刑的部位,受刑人和用刑人之间的区别,用刑的数量都有区别。
但是在执行期间,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 喊着 着实打,并将 靴尖摆成外八字 是手下留情,出血不受伤;
  • 喊着 用心打,并将 靴尖摆成内八字 是往死里打,皮肤红肿但受伤严重。

元世祖的“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看似将笞刑的数量减少了,但是将定级却增加了。

统治者也将此刑罚作为一种 他刑的附加刑和替代刑,廷杖成了皇帝惩罚大臣的一种常用手段。

廷杖对士大夫人格和肉体的摧残,使得明朝士大夫斯文扫地,整体素质越来越差,廷杖彻底打断了士大夫的脊梁,堵住了他们的嘴巴,在皇帝面前,他们只能像喜鹊一样唱唱赞歌,像小狗一样服服帖帖。

在后期主要作为一种 刑讯的手段

4. 刑徒之苦

刑徒:被判处劳役刑之人。

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刖者使守门,就是受刑之人要为国家服劳役,并由司徒加以管理。

5. 生离死别的流放

现在我们很难理解这样的流放,因为 交通的便利社会的发展南人发北北人发南都是古代很严重的刑罚。
尤其是在发配的路上,很多人因为交通和环境的问题,很难活到发配地。

流刑作为一种介于死刑和徒刑的中间刑,带有限制死刑的特点,有重罪轻判之意,但是为了和徒刑拉开差距,体现流刑的严厉性。
在流放之前,统治者往往还会施加其他的刑罚,如 刺配廷杖 等。

李白曾流放黔中夜郎,途径三峡写就

 《上三峡》

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船至白帝城时得到了赦免的消息

   《早发白帝城》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如今好风景的岭南,在古代如同鬼门关一般。

《流崖州至鬼门关作》
【作者】 杨炎
一去一万里,千之千不还。
崖州何处在,生度鬼门关。

口外流民和充军也是一种流放。

6. 形形色色的死刑

  • 斩杀:砍头、腰斩
  • 枭首:将头悬在木杆上

枭是一种不孝之鸟,母枭为幼枭觅食,但母枭筋疲力竭无法喂养幼枭,幼枭便一起啄食母枭,母枭无力躲避,只能用嘴咬住树枝,任幼枭啄食。母枭之肉被啄食干净后,树枝上只剩母枭之首。
《说文解字》
汪景祺被斩首枭示,人头悬于菜市口闹市区十年。

  • 弃市
  • 戮刑:重刑,是一种即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对其加以侮辱的刑罚。

谏臣魏征死后被李世民掘坟鞭尸。

  • 磔[zhé]:分裂肢体后悬首张尸示众的酷刑,类似今猪被屠宰后在市场上悬挂销售之状。

  • 车裂:身佩六国相印的苏秦主动要求车裂。唐后罕有记载。

  • 醢[hǎi]:将人剁成肉酱。

      > 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
      > 
      > 《史记·殷本纪》
      >
      > 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
      >
      > 《离骚》
    

    子路在卫国内乱中被杀死,孔子听到非常伤心,后听说是被醢而死,伤痛欲绝,避免触景生情,将自家的肉酱倒掉了。

  • 炮烙

      辽穆宗耶律璟嗜酒好猎,不恤政事。他对待宫中的五坊、掌兽、近侍、风奉膳、掌酒等御用杂役人员,发现他们稍有小过就加以炮烙或铁梳之刑。
      所谓铁梳,顾名思义是铁齿梳子,用来梳罪人的身体,把肉一条条地刷下来。铁梳和炮烙并用,其惨无比。罪人受过炮烙之后,身上的皮肉都被烙熟了,再用铁梳,很容易把肉刷掉,只剩下白骨,这样罪人必死无疑。
    
    • 请君入瓮

      唐秋官侍郎周兴,与来俊臣对推事。俊臣别奉进止鞫兴,兴不之知也。及同食,谓兴曰:'囚多不肯承,若为作法?”兴曰:‘甚易也。取大瓮,以炭四面炙之,令囚人处之其中,何事不吐!'即索大瓮,以火围之,起谓兴曰:"有内状勘老兄,请兄入此瓮。"
      唐·张鷟《朝野佥载·周兴》

  • 焚刑

  • 烹刑:将人煮死煮烂。

    • 周文王长子伯邑考在商都做人质,为纣王车夫。纣王将其烹为羹,赐给文王,说“圣人当不食其子羹”。文王不知是人肉羹,食之。纣王得以说:“谁谓西伯(文王)圣者?食其子羹尚不知也。”
    • 春秋时,烹刑非常普遍。
      • 《史记·齐太公世家》:纪侯在周室进谗言,齐哀王被周夷王烹死。
      • 《吕氏春秋·免忠》:齐王将治好他病的文挚烹死。
    • 商鞅变法时将烹刑作为一种法定常刑。
    • 刘邦父亲差点被项羽施以烹刑,被项伯竭力劝阻。刘邦听到后对项羽说:“当初我俩拥立楚怀王,以兄弟相称,因此我父亲也是你父亲。今日如果你一定要烹你父亲,就请分一杯肉羹给我吧!”
  • 笞(杖)杀

  • 沈河:沉河。多民间私刑。

  • 剖心

    • 比干因劝谏被纣王剖心。
    • 高宗赵构下诏“禁军中抉目,剜心之刑”
    • 多为惩罚仇家,祭奠死难者的私刑。
  • 射杀

  • 坑刑

    • 秦将白起在长平一役活埋赵国俘虏四十万,连本人也觉此举太过残暴。
    • 秦始皇坑杀儒生。
    • 项羽效法白起,坑杀秦降卒二十多万。虞姬曾言:“妾问道,妾问道:将军不要为人患,坑却秦族二十万。”
    • 曹操曾将被迫投降后的袁军部队“尽坑之”。
  • 剥皮

    • 三国时吴国末帝孙皓喜剥人面。
    • 前秦符生曾剥四球面皮,令其歌舞,观之以为嬉乐。
    • 朱元璋是历史上对官员嘴严苛的皇帝,最痛恨贪官污吏,贪污数额在六十两以上,就可处此刑。
      • 将“人皮草袋”放置于官衙门的办公桌旁,差不多每个地方的官衙门前,都有一个剥皮场和挑贪官人头的长杆。
      • 剥皮时绝不能让受刑之人早死,否则刽子手要被处决。
    • 魏忠贤。
  • 凌迟

    • 可追溯到南北朝,北朝文宣帝常以“轻刀脔割”杀人,南朝宋后菲帝刘昱也曾亲手将人脔割
    • 凌迟作为正式处罚一般认为始于五代。
    • 刑无定法,受刑之人想少受痛苦,只能向行刑人行贿。
    • 《宋文鉴》“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 明武宗正德年间太监刘瑾,凌迟三日,达三千三百五十七刀。
    • 明末进士郑鄤,三千六百刀。
    • 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被凌迟处死,行刑前渔网覆身,肉从鱼眼凸出来,方便割取。

死刑的发展

  1. 多元化向一元化
  2. 法外施刑向法内施刑
  3. 死刑滥用到限制死刑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
如果说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
从这个角度而言,死刑仍然应当保留,但必须受到最大限度的限制。

7. 以钱赎刑

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

隋唐赎刑三大突出特点:

  1. 正式将身份特权关系引入赎刑
  2. 赎刑只针对罪行较轻的行为
  3. 恤刑手段的制度化

| 好处 | 弊端 |
| 1. 赎刑乃宽恤之政,符合儒家“明德慎罚”。 | 1. 与儒家“重义轻利”相背 |
| 2. 可以防止犯罪 | 2. 导致财富差异 |
| 3. 解决国家财力匮乏 | 3. 可能导致重复犯罪 |

赎刑制度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在刑罚异常残酷的古代,赎刑的宽恤功能功不可没。
在法理上,赎刑并没有错误,错只在社会现实的不平等,导致了刑罚适用上的实际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现代的法律中也是存在的。

国家立法,但问其当于理否耳,苟当于理,则法一而已,只论罪之当赎不当赎,不能论其人之富与贫。富者之得生,法如是,非辜也;贫者之不能自赎,贫者之不辜,非法使之也,且果为疑赦者,法亦必有以济其穷,何至忍视其受刑哉。
沈家本

8. 株连无辜

族诛

统治者以断子绝孙的手段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

据《春秋》记载,不少贵族在权力斗争失败后被“灭族”。

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刑法,不仅有诛三族,甚至还发展到诛七族。刺秦失败的荆轲被诛七族。

三族历史上众说纷纭

  • 父族、母族、妻族
  • 父、子、孙
  • 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儿子的兄弟

但族诛本身就是极具任意性的滥刑。没有严格的界限和适用标准。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欲斩草除根,杀之后快,就可任意扩大范围。

隋炀帝杨广发明了“株连九族”。

明成祖朱棣发发明了“诛十族”。

朱棣为了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继位诏书,但方孝孺宁死不屈,朱棣威胁:“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孺大喝:“便十族,奈我何”。
朱棣大怒,命侍卫将方孝孺嘴唇割开,划裂到耳边。将其九族亲眷加门生数人凑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一次碎剐残杀于方孝孺面前。

朱棣将太常寺卿黄子澄砍去双手双腿,当场凌迟,全家老少斩首。

共虐杀建文帝旧臣及家属一共一万多人,历史罕见。

将建文帝忠臣之妻女送入教坊司,生下男子代代为奴,生下女子代代为娼,死后便抬出城门喂狗吃了。

号称盛世的康、雍、乾三朝大兴文字狱达七八十起,挖空心思,捕风捉影,株连之广泛,处理之残酷,让人匪夷所思。

  • 连坐

秦始皇时期,连坐更是家常便饭,《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幸梁山宫,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损车骑。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语!’案问,莫服,捕时在旁者,尽杀之。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因为有人泄其言行,就将闻者全部诛杀。始皇三十六年(前212)“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

后记

历史给人类提供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不吸取教训。

posted @ 2021-04-03 13:53  呓语i  阅读(955)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