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办案手记:倪某诉某街道公租房资格行政诉讼案

办案手记:倪某诉某街道公租房资格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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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

承办团队:政府与行政法专业律师团队

案件案号:一审 (2022) 辽 0105 行初 179 号、二审 (2023) 辽 01 行终 515 号

办案时间:2022 年 —2023 年

一、案件缘起:当事人诉求与案件背景

倪某自 2018 年 11 月起依规申领沈阳市公租房租赁补贴,每月领取 288 元住房保障补贴,长期依靠该补贴缓解住房压力。2021 年 9 月,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完成年度复核,核查发现倪某之女系沈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 25.5 万元,家庭经济条件不再满足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依据公租房年度复核机制,相关部门自 2021 年 9 月终止倪某公租房补贴发放,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倪某无法接受补贴停发结果,主观认定系辖区街道办事处直接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停发补贴的行政行为,认为街道行政行为违法,遂以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恢复自身公租房保障资格、补发停发的租赁补贴。

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服务基层街道、住建系统的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受托代理本案街道办事处应诉工作。我所行政法专业团队第一时间介入,依托长期服务省、市、区三级行政机关积累的住房保障实务经验,全面梳理职权划分、行政流程、法律适用三大核心问题,制定分层应诉策略。

二、案件核心法律研判与办案思路

(一)厘清权责边界,锁定本案核心抗辩要点

团队第一时间检索《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精准拆分街道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法定职权:

  1. 第五条明确市房产局为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仅承担申请受理、材料初审、入户走访等日常辅助管理工作,无资格复核、取消保障、停发补贴的法定权限;
  2.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划定权责: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准发放,年度复核、认定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作出退出保障、终止补贴决定的职权,专属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本案中,街道仅接收上级住房保障部门下发的复核结果,仅执行停发补贴通知,从未独立作出取消倪某保障资格的行政决定,案涉对倪某权益产生处分效果的行政行为作出主体并非街道办事处。

(二)精准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论证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诉讼起诉需满足被告主体适格法定条件。原告错列无职权的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经释明后仍拒绝变更适格被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要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分层应诉工作安排

  1. 证据梳理:调取公租房申请、年度复核流程文件、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报告、上级住建部门下发的资格退出通知,完整还原 “上级部门作出决定、街道仅落地执行” 全流程;
  2. 法律文书撰写:一审答辩状、证据目录、法律意见清晰区分行政机关层级权责,逐条引用地方公租房管理规定与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3. 庭审应对:重点向法庭说明基层群众普遍存在 “窗口单位即责任机关” 认知误区,区分事务性初审职权与实体处分职权,强化被告不适格的核心抗辩逻辑;
  4. 判后跟进: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预判原告上诉可能性,同步整理二审补充法律论证材料,维持同一抗辩逻辑。

三、两级法院审理结果

  1.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仅为公租房初审经办单位,不具备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的法定职权,案涉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倪某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作出 (2022) 辽 0105 行初 179 号裁定,驳回倪某起诉;
  2. 倪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核查全部案卷、核对地方公租房管理法规,认同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作出 (2023) 辽 01 行终 515 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裁定。

本案全程未进入实体审理,以程序裁定方式结案,完整实现委托人应诉目标,厘清基层住房保障行政权责边界,为街道同类涉民生行政应诉案件形成标准化办案模板。

四、办案复盘与实务启示(结合大宸律所专业优势)

(一)本案凸显行政法律服务专业分工价值

辽宁大宸律所实行公司化、专业化运营,设立独立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长期为省、市、区住建、民政、街道等党政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耕住房保障、基层治理类行政争议,自主标准化行政诉讼办案流程。本案能够快速锁定职权划分核心争议、精准匹配地方性法规,依托律所常年服务政府机关积累的行业法规库、同类案件判例库,区别于传统 “万金油” 式法律服务,充分体现我所专业化分工优势。

(二)基层民生行政案件高频法律误区警示

实务中大量群众混淆办事窗口决策机关:街道、社区作为群众直接对接的前端窗口,仅承担材料收取、信息上报等事务工作,不具备作出减损公民权益的实体行政处分职权。此类案件当事人普遍直接起诉街道,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拉长群众维权周期。 针对该类高频纠纷,我所依托运营的沈河民生 365 法律服务中心,常态化面向社区、街道开展普法宣讲,提前为群众厘清行政机关权责,从源头减少同类行政诉讼。

(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延伸价值

本案并非单纯诉讼应诉,更形成三重延伸法律服务成果:

  1. 为委托街道出具《公租房复核、资格退出流程合规法律提示》,规范后续住房保障全流程文书留痕;
  2. 整理沈阳市公租房管理权责区分法律指引,纳入律所政府法律顾问标准化服务产品;
  3. 结合本案典型判例,面向辖区多个街道开展专题法治培训,统一基层行政应诉应对标准。

(四)行政诉讼办案底层逻辑总结

行政案件办理不能仅聚焦当事人诉求,首要前置核查被告主体、法定职权、行为作出主体三大程序要件。程序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第一道审查关口,在大量涉民生、基层治理类案件中,厘清行政机关权责划分,往往是案件胜负关键。同时,行政法律服务兼顾 “办案维权” 与 “源头治理”,通过诉讼复盘、普法宣传、合规指引,助力基层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与基层社会治理,契合辽宁大宸律所 “精准、诚信、尊享、求证” 的服务理念。

五、后记

本案是我所服务基层行政机关众多民生行政诉讼中的典型一例。成立十九年来,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深耕东北地区政府法律服务,依托名校专家律师团队、完整 66 项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多元社会治理公益平台,持续为省市区三级党政机关、街道社区提供全流程行政合规、争议解决、普法保障一体化法律服务,以专业法律力量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posted @ 2026-07-14 09:32  行业品牌推荐  阅读(7)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