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核算系统:排放量核算、税费核算,不同排放量算法对比
适合企业、第三方、环保部门及税务部门对VOCs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核算、排放量核算等。

目前系统排放量是按照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方法计算,实际排放量核算和计税还需要等(各排放源项排放量具体计算方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生态环境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各排放源项排放量具体计算方法,分级分类给出各类设施的废气收集、去除效率。同时,税务总局还将牵头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发布后再做调整。

一、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
二、生产工艺过程排放源项
三、废水集处逸散排放源项
四、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源项
五、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排放源项
六、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
七、敞开式循环水排放源项
八、火炬排放源项

季度: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按季计算并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次时间是:2027-04-15日)
年度: 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可以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一次时间是:2028-04-15)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