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法(元) |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
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1600=6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905元。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支付人负责代扣代缴,支付人是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外,如果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承包人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税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情况:
(1)定额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按期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20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20
|
| 饮食服务业 |
7-25
|
| 娱乐业 |
20-40
|
| 其他行业 |
10-30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印花税
|
税 目 |
范
围 |
税 率 |
纳税人 |
说
明 |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
| 2.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
立合同人 |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立据人 |
|
| 12.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增值税税率表
| 税目 |
税率 |
范围 |
说明 |
| 一、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 |
17%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
|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7%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
| 三、农业产品 |
13% |
包括植物类、动物类 |
|
| 1.植物类 |
|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
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
| |
|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
|
| |
|
茶叶包括各种毛茶。 |
|
| |
|
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药用植物 |
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油料植物 |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纤维植物 |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糖料植物 |
|
| |
|
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 |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其他植物 |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续 表
| 税目 |
税率 |
范围 |
说明 |
| 2.动物类 |
|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
|
| |
|
畜牧产品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 鲜奶
|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动物皮张 |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 |
|
动物毛绒 |
|
| |
|
其他动物组织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及其他动物组织。 |
|
| |
|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 四、粮食、食用植物油 |
13% |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
| |
|
食用植物油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
|
| 五、其他货物 |
13% |
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
|
| |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 六、出口销售货物 |
0 |
|
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 |
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4%的征收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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