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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新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根据现时期各级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力来确定所能提供医疗保障的水平,也可理解为“筹多少钱,办多少事”,所以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提供最基础的医疗保障,而不是所有医疗消费的需要。“低水平、广覆盖” 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特点之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不会因为参保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享受不同的医疗消费待遇。
 超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医疗需求,需要通过其他的保障方式,如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就是其中之一。
 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不但要按时、足额和连续缴纳保费,所花费的医疗费也还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
 2.高新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努力保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的相适应,力争做到既要参保人员能享受到基本医疗的服务,有病能及时治疗,又要财政、单位和个人能负担得起。随着高新区经济的发展,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参保人员的范围。
 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内容是什么?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简称《细则》)2000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共分七章、43条。内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适用范围;规定了费用缴纳、管理事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办法;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等的计算;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服务管理;统筹基金全额或部分支付的范围等方面。该细则是高新区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性文件。
 4.参保范围有何规定?
 在高新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是:
 (1)税务(主要指地方税务)、行政关系在区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国有、集体、涉外、私营等)、事业单位。
 (2)已在社保中心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或其它手续并可以正常缴费;
 (3)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在区内同时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门槛的原因是医疗保险的不可预测性大,积累期短而资金需求量大,故要求参保人员相对比较稳定,能按时缴费。同时社会保险本身具有不可选择性,必须同时参加所有险种不能只选择参加医疗保险。在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5.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天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参加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社会保险险种的参保手续。
 已在区内办理过社会保险登记因种种原因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加医保的办理手续比较简单,只要凭在区内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花名册就可办理。
 当用人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终止等情况时,应在获准之日或领取新《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6.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同养老保险。可以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并符合有关部门关于缴费基数的要求。
 在计算缴费基数时除正常工资收入外,还应将参保人在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情况时,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工资计入缴费基数。
 新招聘的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从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转正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按当年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何比例?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的9%在高新区人才中心缴费。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必须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待遇终生;尚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应继续缴费之最低缴费年限或办理补缴手续,方能享受上述待遇。
 8.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缴纳有何规定?欠缴时将如何处理?
 《细则》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缴费申报时间为每月十日以前,与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一并在地税部门申报,打印税单(税费同征)或专用缴款书,同时必须按规定时间到银行完成缴费。
 当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当月保费时,这个单位所属全部参保人将暂时不能报销医疗费,停止向个人帐户拨付资金。一直到该单位补缴所欠保险费及滞纳金(按日2‰计收),并且要等到满待遇审核期后才恢复报销。
 确因暂时的困难当月无法缴费的单位,要分别到社保中心和地税部门办理缓缴手续。
 单位经法院宣布破产、撤销、解散及因其它原因终止进行财产清算时,或要进行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等活动前,必须优先缴清以往所欠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有参保人员按原缴费金额至少预缴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落实接收单位继续缴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做到连续缴费,中断缴费的(除政策规定可以停止缴费的除外)均按脱保对待,重新缴费后无论是否补缴,均按新参保有待遇审核期(以前的缴费记录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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