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类中声明局部共用的成员(方法、属性等)
1、有些人习惯上将公共的功能或属性编写成工具类,这固然能完成需求,但工具类通常是全局的,有效范围很大,而我们需要的 “公共功能或属性” 仅是在 “局部” 使用就可以了,这样未免有些 有效范围 “过大” 的感觉;另外,全局的公共功能若声明过多,则会导致 “全局成员泛滥”,不易于管理的状况发生
2、所以,针对这种在局部使用的 “公共功能或属性”,可以使用 “继承特性” 从基类中获取即可。PS:我们可以先定义一个基类,在基类中定义局部使用的 “公共功能或属性” ,然后派生子类就可以继承它们并变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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