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词逻辑
1979年由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中所给出的逻辑学定义在20世纪后期影响极大,是国内逻辑学教材的标杆性定义,后来国内许多教科书所给出的定义是在这个定义上的不同表述或修补。金岳霖给出的定义是:“形式逻辑是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鉴于该教材是由金岳霖主编,故此定义事实上也是当时编写团队的思想结晶。“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即相当于今天作为导论课的“逻辑学”。在国内,这个定义至今仍为许多逻辑学教科书沿用。
然而,在逻辑学对象界定问题上,英语世界和我国的逻辑学教科书有一定差别。在英语世界,人们通常都把逻辑学界定为关于推理(reasoning)、推论(inference)或论证(argument)的科学。不过,有的仅将“推理”或“推论”,有的则仅将“论证”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很少将其中两个术语同时使用。非形式逻辑学家则倾向于将逻辑学界定为区分论证的好与坏或者较好与较坏的学问。在国内逻辑学研究中,有学者明确将逻辑学定义为“关于推理论证的科学”。我们稍加修改之后把逻辑学定义为“关于推理或论证的学问”。这一修改是为了与国际英文教科书中的表述接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论证标准区分出不同的类型。我们在此将根据逻辑学类型来探讨论证评价的标准问题。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地说,演绎逻辑的标准是演绎有效性,归纳逻辑的标准是归纳强度,而非形式逻辑的标准是论证可靠性或论证优度。前两种标准,在逻辑学界都有相对比较公认的标准,故不再赘述。对语用逻辑研究而言,非形式逻辑标准值得充分关注,因为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在进行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时是否关涉到了语用维度,即前面所说的“‘有’‘无’语用维度”的问题。在非形式逻辑中,最有影响的论证可靠性标准就是约翰逊(J.Johnson)和布莱尔(J.Blair)的“相干性—充分性—可接受性”标准(RSA triangle)。很显然,其中的“相干性”和“可接受性”均涉及语用维度问题。虽然演绎逻辑学家有时也会讲论证可靠性,但他们认为论证可靠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前提真实和形式有效。这与非形式逻辑学家所讲的论证可靠性不完全一样。比如,在非形式逻辑中,命题的“真”被具有语用维度特性的“可接受性”替代了,这表明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对论证语用维度的关注。此外,在语用论辩学中,前提的“真”标准也被“可接受性”标准取代了。11用“可接受性”取代“真”是论证研究语用回归的一个重要标志。
既然逻辑学是关于论证的科学,逻辑学研究的问题常常被转换成论证研究来加以讨论,那么,语用逻辑研究问题本质上就是论证分析与评价过程中如何处理语用要素的问题,其中,语用要素包括论证者、目标受众、论证目的等语境要素。在形式演绎逻辑学中进行论证分析评价时,这些要素均被排除出去。受符号学的语义、语形与语用三维度思想的影响,逻辑学家们提出了逻辑语义学、逻辑语形学和逻辑语用学。前两者备受关注,经典逻辑学家聚焦于逻辑语义学,语言逻辑学家聚焦于逻辑语形学,但逻辑语用学讨论者较少,并且主要集中在非形式逻辑学和论证理论学界。值得注意的是,从学术史发展来看,“逻辑语用学”和“语用逻辑学”目前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逻辑语用学”这一术语几乎无人使用,更不用说其理论体系了。如前所述,语用逻辑学理论框架的确有人已经给出,而且还有两种互不理解的理论体系。综观逻辑学中论证分析评价理论的发展,我们发现不同逻辑类型的区别无非在于关注语用维度程度上的差异。据此,我们认为,从逻辑视角来看,处理论证语用问题的方案有三类。
其一,零语用的演绎逻辑方案。论证评价的主流逻辑类型是演绎逻辑,它是根据可靠性标准来判定论证优劣的。根据可靠性标准,一个论证是正确的,当且仅当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得以满足:第一,所有前提均真;第二,论证形式有效。事实上,根据演绎逻辑理论,条件二才是核心,条件一只是一个假定。根据演绎逻辑标准,一个论证只有当其所有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它才是好的、正确的或有说服力的。它所强调的是:如果所有前提为真,那就必然推导出其结论也为真。至于前提本身到底是否为真,这条标准没做出任何断定。演绎逻辑属于形式逻辑范畴,相应地,在进行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时,正如卡尔纳普所主张的那样,只关注语形和语义维度,排除了所有语用维度的研究。正因如此,与其他许多持演绎主义逻辑观的逻辑学家一样,波亨斯基(Józef Maria Bocheński)、丘奇(Alonzo Church)把“逻辑”等同于“形式逻辑”,这种逻辑观被称为“演绎主义逻辑观”,这也是维也纳学派、利沃夫—华沙学派以及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观。
然而,演绎逻辑强调的是如何从真前提必然推导出真结论,但并未给出判定前提真假的方法。要判定演绎论证的好与坏、正确与否以及有效性与无效性无需关心其前提甚至结论的真假,完全取决于论证形式,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