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等保
1.系统分级: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二级系统应达到的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小型组织的、拥有少量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重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重要的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在一段事件内恢复部分功能。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三级系统应达到的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有组织的团体、拥有较为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较为严重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主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重要的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较快恢复绝大部分功能。

2. 评测要求:












3.操作流程:
运营、使用单位在确定等级后到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新建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投入运营后30日内、已运行的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等级确定30日内备案。公安机关对信息系统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对于定级不准的,应当重新定级、重新备案。对于重新定级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2020版的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中,专家评审已经是必要环节了。
备案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服务窗口受理审核(审核材料和定级合理性)——发放备案证明和备案号。
如果定级合理和材料齐全的话,上面的流程是顺利完成,否则就需要重新定级和提交材料。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