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是民众应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必然选择

私人侦探是民众应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必然选择。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以前的诉讼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的现象仍很普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此,新闻媒体在介绍该解释时,经常评论道:"从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当事人如果不懂得搜集、调查、使用证据,可能会首先想到聘请律师。但是律师在搜集证据方面起的作用也很有限。首先,《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方同意接受调查的,只是少数。因此,律师调查证据具有相当的难度。其次,律师虽然会帮助或引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但毕竟律师本身也受到业务范围的限制。律师知道应该取得什么样的证据,但并不一定擅长取得这样的证据。调查所需的专业技能、技巧和技术不是律师的必修课,和专攻调查术的"侦探"比要逊色的多。律师调查取证的不力将导致当事人利益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当事人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必须承担法院分配的举证义务,但面临着法院不管、律师不专业、自己没时间也没能力的局面。怎么办?只能交给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来办,私人侦探由此应运而生。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实,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

  为了更具体地阐述侦探在帮助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作用,我们以新《婚姻法》为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无过错方请求获得赔偿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么,无过错方如何取证、用什么手段、从何种渠道取来的证据才合法有效呢?这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相关规定。比起其他类型的案件,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举证更为困难。众所周知,一般而言,离婚案件中以男性有外遇者居多。近年来已婚男性"包二奶"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出于社会舆论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压力,这些男性在有外遇或与他人同居时,往往行动诡秘,时时提防他人发现。能够让妻子捉奸在床,拍下照片的毕竟是极少数。妻子明知道丈夫在外包养了女人,既不知道情妇的住处,也拿不到丈夫外遇的证据,更无从查找被丈夫转移了的财产。妻子如何举证证明丈夫有过错呢?公安管不了这些家务事,又不允许她们聘请有经验的侦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莫非立法者是要求这些妻子个个变成智勇双全的福尔摩斯,自己去搞调查?显然不现实。既然如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何能切实保护婚姻家庭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转自:http://www.zhentanshe.info/

posted @ 2011-12-20 21:30  小英子的空间。  阅读(180)  评论(0)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