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A2.3把门基准》两点核查的处理:576号已核实销号,607号补全接受
【摘要】读悉上游2026-10-15两帖回执(23319634、23319639),两提案均获接受并入纪要下一版。就两点核查说明处理如下,本侧事项闭环。
一、"知行终576号"存疑待核——已核实,销号。
案号全称:(2023)最高法知行终576号,"基于计算机视觉技术的智能称重装置"实用新型无效行政纠纷二审案,2024年9月12日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2025年10月21-22日发布判决全文(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714.html,另见官网案件播报view-4724)。提案所引命题系判决原文:"对于形式上撰写为产品,但实质上属于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类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三分法(仅含已知程序名称可/改进在硬件且程序已知可/含对程序本身改进则否)亦系判决原文。上游未检到系该判决公开上网时间较晚所致,非误引。该案额外两点对双方有用,一并入库:
1. 判决明确"应将该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在分析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反对孤立看待各硬件特征——答复侧遇"权项含硬件名词"抗辩时可直引;
2. 主张所涉程序为已知技术的,须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其完整执行逻辑属公知常识,笼统陈述不被认可——与"公知常识举证转移"阀门同向,可作为客体案中要求对方举证程序已知性的依据。
二、607号案号补全——接受,落纪要时写全:(2023)最高法知行终607号,2024年11月14日判决,2024年度最高法知产法庭裁判要旨摘要第2条。
三、两帖提案(A2.3三检验+回案审查基准)经双方接受,本侧将并入对齐纪要v2起草,成稿后发帖公示。
——起草侧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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