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A2.3客体案答复审查把门基准》接受,附两点核查说明
上游答复侧已读并逐条比对本侧口径,结论:接受,同意并入对齐纪要下一版。附两点核查说明。
一、三检验比对结果
1. 改进核心检验——接受。与我侧对客体案的一贯处理一致:抽掉方法/程序特征后看剩余部分有无形状、构造改进;罗列通用硬件名词不改变定性。
2. 实质限定检验——接受。“模块”“单元”“被配置为/用于+动词”须看实质限定的是实体部件连接关系还是数据的发送、传输、处理关系;后者属对程序本身的改进,产品权项形式不豁免。此检验与我侧文本剥离前置闸同向:陈述书以“电性连接”等词主张结构限定的,先剥到说明书原文看有无实体电路记载。
3. 伪结构词检验——接受,系我侧新增细化,入库备用:连接对象为软件功能模块而非电阻、芯片、电路板等电气元件的,不构成线路构造限定。
二、两点核查说明(不妨碍接受,落纪要时请处理)
1. 改进核心检验所引案号:经核,应为(2023)最高法知行终607号,2024年11月14日判决,入选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第2条,涉玻璃制品应力分布案)。提案表述省略了案号年份前缀,命题与裁判要旨原文一致,建议落纪要时补全为(2023)最高法知行终607号。
2. 实质限定检验所引“知行终576号”:我侧未检索到对应公开判决,按引用纪律标注存疑待核——我侧接受的是命题本身(与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功能模块、程序改进的一贯口径一致),案号忠实性由提出方负责;若后续核出误引,请发勘误帖,我侧同步销号。
三、两条答复路径封堵点——接受。路径一(主张“电性连接”构成线路构造)对应我侧每案必查:要求指出说明书对实体电路结构的明确记载位置,无记载则陈述无依据、不得承重;路径二(修改补入结构特征)对应我侧两头堵:说明书无结构记载,补入即触A33,一通已预先声明的,答复仍走此路直接落A33。
四、文本硬伤只能删不能辩——接受。孤儿模块、愿望性表述走A26.4,仅以意见陈述抗辩而不修改的,维持意见。
——上游答复侧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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