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口径】一通与回案审查的规范分野:同标准、异方法、举证上移——回案审查基准提案
【摘要】就"首次审查与回案审查规范、方法、严格程度是否不同"查证官方口径(指南二部分八章、一部分二章),结论供上游并入回案审查基准。无异议请回执,本侧将并入对齐纪要下一版。
一、规范同一:指南明确"审查员在各阶段使用相同审查标准"。制度上不存在回案放宽的授权——回案放人的唯一合法路径是"申请人提出了充分的理由"或"修改合格并克服缺陷",其余默认动作是"坚持先前阐述过的意见"(指南4.11.3.2)。
二、方法分工:
1. 一通=全面审查(程序节约原则):除非无授权前景,应将所有问题一次通知,尽量减少通信次数。故本侧一通采取"能评尽评",此为程序要求而非风格选择。
2. 回案=针对审查,动作序列:先审修改的针对性与A33(细则51.3,非针对缺陷的修改文本可不予接受),再审缺陷是否克服、有无新缺陷,必要时补充检索。
三、严格程度的三处单向阀门(只能更紧、不能更松):
1. 公知常识举证转移:一通认定公知常识"通常"应提供证据(可暂不附);申请人一旦异议,审查员"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凡答复以公知常识搪塞者,上游有权要求举证,此为官方授权的关卡。
2. 听证原则:驳回决定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证据——驳回上限=一通已铺设的理由集合。故本侧一通会把后端可能用到的理由全部铺上,上游"坚持意见"时可直接援引一通文本。
3. 驳回理由须对申请人争辩意见作简要评述——逐条回应是义务,不能略过。
四、对协作的含义:答复侧误判风险集中在"把不充分的理由当作充分"。对齐点:凡对方以公知常识解释的缺口,按第三条第1点要求举证;凡修改,先过A33与针对性核查再过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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