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R-Laws-《破产法》: "爱钱进"案例: 破产重整 VS 破产重组 VS 破产清算
POLIR-Laws-《破产法》: "爱钱进"案例: 破产重整 VS 破产重组 VS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VS 破产重组 VS 破产清算
一、重整与重组的相同之处
- 共同前提条件:
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 - 共同目的:
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引入战略投资/收购/受让方, 公司企业整体转让, 易主经营等措施,
挽救困境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重整 与 重组 的区别
- 定义不同
- 重整,
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
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都有法律明确规定。 - 重组,
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
通俗讲,法律没有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收购兼并; B.股权转让; C.资产剥离; D.资产置换. 等
- 重整,
- 自主性不同
- 重整,法院主导,属于法庭管辖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 重组,没有法律框架约束,没有任何强制。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
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都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 重整,法院主导,属于法庭管辖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 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 重整,法律
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
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 重组,
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
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 重整,法律
- 成本不同
- 重整,破产重整程序
是诉讼程序的一种,必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
A. 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
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
B. 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
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C. 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 重组,由于
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但是存在"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
- 重整,破产重整程序
- 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 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
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
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过程享有主动权,
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
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 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 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
- 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 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
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
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 重组方案,
完全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
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 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时间效率不同
- 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 “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
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 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
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不必要的扯,提高效率。 - 资产重组的期限,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 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 “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
破产重整 与 破产重组 存在明显的区别。
总体上,
- 破产重整 是一个法律程序,旨在挽救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
以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 - 破产重组 则更侧重于 企业管理层面的
操作,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以通过多种方式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
具体上,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程序性质:
- 破产重整是一个法律程序,它需要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有强制性。
在这个程序,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将得到协调,以达成企业再生或债务清理的目标。 - 破产重组则主要是企业管理层面的操作。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
管理层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以寻找通过多种重组措施来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 破产重整是一个法律程序,它需要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有强制性。
- 参与主体与管理人职责:
- 破产重整,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
都会参与。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主要担任监督角色,监督重整活动。 - 破产重组,参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和有关债权人。
管理人在该过程,更多地是扮演一个申请和执行重组计划的角色。
- 破产重整,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
- 重整措施与担保物权的限制:
- 破产重整,企业可以采取多种重整措施来恢复经营能力,
如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
此外,在重整程序,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 破产重组,虽然也会采取类似的措施来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但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可能相对较少。
- 破产重整,企业可以采取多种重整措施来恢复经营能力,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与破产重组在 "程序性质、参与主体 与 管理人职责 以及 重整措施与担保物权的限制"等,
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1771号